【干货】盗窃燃气行为的立法化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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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汪庭瑶 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序
近十几年以来,各地,在部分地区盗窃燃气行为时有发生,甚至相当“猖獗”,不仅给燃气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危害燃气供用气安全。
现阶段我国处于转型期,社会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相关法律规定滞后。鉴于盗窃燃气犯罪成本低廉,燃气设施在大多数时间由实际使用人控制,使用燃气的群体大,仿效的影响也大,少数掌握一些燃气技术的不法分子,肆意教唆、传授犯罪方法,部分地区群众表现迷茫,蔓延成风就不足为奇了。
盗窃燃气有经营性用户,更多的是居民用户,以赢利为目的用于经营性的盗窃数额更大,对社会危害性也更为严重。燃气企业查处盗窃燃气行为,一般以协商方式予以补收或补偿,然而,单纯依靠民事协商方法解决有着许多弊端,长期以来燃气企业显得被动,也很无奈…。
燃气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舆论,呼吁刑事法律的介入就成为了必然。
1.盗窃燃气的现状及社会危害性
1.1盗窃燃气违法收益高,技术含量却一般,具体表现手段:改装、损坏燃气计量表;私自开挖并镶接地下燃气管网;开旁通,绕越法定计量表等等。
1.2上海地区,近几年来,因盗窃燃气造成群体性燃气中毒死亡事故多起。
① 2010年1月11日,上海市徐汇区,桂林东街,某号,因房屋租赁客户擅自打开燃气支管管塞,私接燃气,使用早已停止销售的烟道式热水器,在没有申请燃气开通手续,无燃气计量表、无燃气收费账单情况下,盗用燃气,造成三位租赁房客因天然气废气中毒死亡事故。(注1)
② 2012年2月7日,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邮电路,某号,房屋租赁客户破坏燃气计量装置,以赢利为目的,盗用天然气用于养殖热带鱼,用煤气红外取暖炉加热,因使用气源错误,燃烧中大量释放“一氧化碳”,造成五人中毒死亡。(注2)
1.32008年-2012年,五年时间,上海燃气(集团)公司下属三家销售公司,查处“不诚信用气或盗窃燃气”户数137,948户;补收金额115,402,178元。
毋庸讳言,燃气企业查实补收的盗窃燃气数额,仅是冰山一角,以此类推,各地同期应当有数拾亿元之巨。(注3)
2.探索刑事立法化的道路
2.1盗窃燃气的猖獗行为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为防止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形同虚设,损害法律权威,各地乃至全国人大代表纷纷提案,呼吁刑事立法。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王荣华、林荫茂等十五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案,呼吁对盗窃电力、燃气行为在刑法上定为“行为罪”。(注4)
2.2上海市判决盗窃燃气“第一案”
2009年11月13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靳家云、林青荣“欣梦酒家”盗窃燃气案,为上海市盗窃燃气受刑事处罚第一案。具有标杆性的“第一案”,拉开了以刑事法律规制盗窃燃气违法行为的帏幕,在上海具有深远的影响。(注5)
2.32009年12年1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9年第10期,以“--正确认定盗用燃气案件的犯罪数额”为题,进行《检察委员会通报》,为上海市打击盗窃燃气犯罪行为,制定法律专项规定的“雏形”。(注6)
2.42010年年初,由上海燃气(集团)属下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课题调研小组共同完成《盗窃燃气行为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化研究》课题。该课题研究,历时十个月,十次修改,共4万余字,直接推动了上海市公、检、法、司四机关“多部门联合规定”的制定。(注7)
3.各地“多部门联合规定”的制定
3.1 2002年天津市在全国,率先出台由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8月间又进行了修订。(注8)
3.2 2009年5月,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关于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注9)
3.3 2011年5月,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打击破坏燃气设施及盗窃燃气违法犯罪行为的若干规定》(注10)
3.4 2011年12月,上海市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燃气及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规定》(注11)
3.5上述文件在业内通称为“多部门联合规定”。各地相关“规定”的制定,在当地扼制盗窃燃气违法行为起到镇慑作用,为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适用法律“统一思想,统一标准、准确适用”,在实践中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4.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的作用
4.1自2011年7月,中国城市燃气协会首次在银川召开《燃气设施保护与打击盗窃燃气行为》研讨会,至2013年底,在两年多时间,先后举办类似专题研讨会达六次之多。“中燃协”充分运用协会平台的亲和力、号召力,召集全国各大燃气企业,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相互学习,相互交流,为探索立法化进程,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影响之大,传播之深远,功德无量。(注12)
4.2“海口倡议”
2012年11月21日至22日,“中燃协”在海口举办《盗窃燃气行为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化研究》研讨班,各地到会代表纷纷恳请由“协会”牵头,进行专项立法化课题调研,制定了“海口倡议”,为推动打击盗窃燃气制定专项法律规定留下深刻的影响。(注13)
5.最新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
5.1 2013年春节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各地高级法院“征询意见”,上海法院就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盗窃的数额”,要求增加相关“燃气”部分,并将该意见及时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
5.2 2013年4月4日,最新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3〕8号,正式实施,完善了对盗窃公用事业电力、燃气、自来水的认定方法,对燃气企业而言,在刑事法律规定中有了新突破,其实际意义非同小可,是件大事情。(注14)
5.3 最新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数额适用推算的方法。〔2013〕法释8号第四条 (三)
“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
“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一点争议。笔者认为,现阶段为了维护社会公共产品合法利益,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在实施中将进一步得到完善。
5.4 比如:某餐饮公司盗窃燃气案件,经查:该餐饮公司自去年11月初开张营业,同年11月、12月,月平均使用燃气费3万元;自今年1月起至5月涉及盗窃燃气行为,每月使用燃气费为1万元,故初步认定该餐饮公司盗窃燃气为10万元。
6.盗窃燃气的司法实践与刑法入罪
6.1 典型案例
2013年9月17日,(2013)海刑初字第1455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适时依据最新两高“司法解释”,以推算方式认定被告人房某实施的三起盗窃燃气案件196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向被告人房某追缴人民币一百九十六万余元。(注15)
6.2 盗窃燃气计算方式
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9年第10期《检察委员会通报》,确立了盗窃燃气数额的计算和认证规则:
犯罪金额=没备总流量×营业小时×营业天数×燃气单价
6.3 盗窃燃气行为的入罪
盗窃燃气违法行为,以非法侵占财产为目的同时,又不同程度的触犯了其他多项罪名,根据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类罪名”入罪处罚;
第一类,《刑法》第264条,以“盗窃罪”入罪;
第二类,《刑法》第118条、119条,以“破坏易燃易爆罪”入罪;
第三类,《刑法》第295条,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入罪;
比如:2009年6月,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因周某某、朱某某,盗用天然气用于浴室经营,以“破坏易燃易爆罪”获刑。(注16)
比如:2012年8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因陈建平、宋某某、陈某某,盗窃天然气用于酒店经营,以“破坏易燃易爆罪”获刑。(注17)
比如:2010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因何雪国等七人,分别通过帮助居民改装表具、传授给他人盗窃自来水、电力、燃气的犯罪方法,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获刑。(注18)
6.4 根据上海市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制定《关于办理盗窃燃气及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规定》所归纳,盗窃燃气触犯刑事法律有“五大类、九宗罪”,比如,“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具体案件有待司法实践中加以认定。目前,上海市已有廿多起,因盗窃燃气获刑的判例。
结语
盗窃燃气对燃气企业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依法治理,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几年来,燃气行业寻求以刑事法律进行规制,走过一段艰难探索的道路。
回顾具有代表意义的:各地司法机关制定“多部门联合规定”;一大批盗窃燃气案件得到刑事判决;最新两高“司法解释”对盗窃燃气适用法律的规定;目前,各地严重盗窃燃气行为得到扼制,良好的供用气关系正在逐步完善。
打击与教育并举,执行宽严相济司法政策,是各地燃气企业行之有效的办法。
在办理具体盗窃燃气的案件中,针对过去“计算盗窃燃气数额难”的难题,在实践中有了突破,大量生效的判决,为后继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照。
终上,必须明确,打击盗窃燃气违法行为,是燃气企业的“责任”,是份内的事情,在一个历史阶段中,是燃气企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了确保燃气供用气安全和燃气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占,亟需进一步完善相关刑事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相关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加倍努力。
附:
(注1)(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5484号民事判决
(注2)(2012)奉民一(民)初字第4162号民事判决
(注3) 2008—2012年上海燃气(集团)公司下属三家销售公司,查处“不诚信用气或盗窃燃气”的户数和补收金额。
(注4)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王荣华、林荫茂等十五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案,呼吁对盗窃电力、燃气行为在刑法上定为“行为罪”。(注4)
(注5)2009年11月13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靳家云、林青荣“欣梦酒家”盗窃燃气案,为上海市盗窃燃气受刑事处罚第一案。
(注6)2009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9年第10期以“--正确认定盗用燃气案件的犯罪数额”《检察委员会通报》
(注7)2010年度上海市检察机关重点课题《盗窃燃气行为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化研究》荣获上海市检察院当年重点研究课题一等奖
(注8)2002年,天津市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04年8月间又进行了修订。(注8)
(注9)2009年5月,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关于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注10)2011年5月,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打击破坏燃气设施及盗窃燃气违法犯罪行为的若干规定》
(注11)2011年12月,上海市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燃气及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规定》
(注12)
① 2011年7月(银川)8月(大连)举办《燃气设施保护与打击盗窃燃气行为研讨》
② 2012年7月,在长春举办《燃气设施保护和打击盗窃燃气行为研讨》
③ 2012年11月,在海口举办《盗窃燃气行为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化研究》
④ 2013年4月,在南宁举办《盗窃燃气行为法律适用与制定行业性标准规范的研究》
⑤ 2013年7月,在太原举办《最新两高司法解释的解读与燃气供销差的研究》
⑥ 2013年11月,在海口举办《燃气企业风险防范与法律诉讼实务研究》
(注13) 2012年11月21日至22日,海口《盗窃燃气行为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化研究》研讨班制定了“海口倡议”。
(注14)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8号《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的出台。
(注15)2013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1455号,刑事判决书。
(注16)2009年6月,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9)下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
(注17)2012年8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2)玄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
(注18)2011年2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刑字第758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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