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海南东方市自来水公司收取保证金涉嫌垄断被罚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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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海口晚报
编者按:3月13日,本公号推送了《重庆燃气集团因垄断行为被工商局罚款179万》(回复数字“404”即可查看),受到了业内同行的密切关注,点击率破万。今天推送的是海南省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因强迫向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涉嫌垄断被罚款63万元。说的虽然是自来水行业,但类似的情况在天然气行业同样存在。因此,反垄断离我们并不遥远。
4月6日,记者从海南省工商局了解到,因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拒绝为用户办理开户手续、拒绝供水为限制条件,自2003年开始,违规收取广大居民群众和企业用水保证金,涉嫌违反国家《反垄断法》有关规定,东方市自来水公司被省工商局依法责令退还居民和企业交纳的所有用水保证金620多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38521.48元,罚款593208.06元。以上罚没款共计631729.54元,已分期缴纳,上交国库。
海南省首例“反垄断”大案
记者从海南省工商局了解到,查处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多年违规收取广大居民和企业用水保证金,这是自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反垄断法》以来,海南省查处的首例反垄断大案。
那么,该案是如何发生的?作为公用企业性质及其唯一经营者地位,东方市自来水公司究竟为何要收取用水保证金?执法部门又是如何依法行政?不仅仅是对供水部门,对同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诸如供电、供气、通讯等其它垄断行业和领域,是否同样具有广泛的警示意义?
2014年4月23日,海南省工商局接到投诉线索,反映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利用其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在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对申请用水开户的广大居民群众及企业新用户,收取一定数额的用水保证金。省工商局依法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东方市自来水公司确实存在向申请用水开户的居民群众和企业等服务对象,收取300-33000元不等的用水保证金。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省工商局将线索核查情况及立案意见迅速报告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7月25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省工商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首先,何为“市场支配地位”?国家《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是判断经营者行为能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的前提。
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调查认为,当事人东方市自来水公司是其供水区域范围内独家经营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的经营者,在上述地域范围内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所占市场份额为100%。
省工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东方市自来水公司是以自来水供应、水管道销售、水管道安装为基础运营的公用企业,其公用企业性质及其唯一经营者地位,使得其具有控制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与否、如何供应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的能力。当事人因公用企业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得其在供水区域范围内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无选择性、公益性等特点。因此,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居民及其他用水户对当事人在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服务上具有完全的依赖性。说白了,该自来水公司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只此一家,别无他店”,居民及其他用水户别无选择,而其它经营者很难“跻身”参与经营。
经查明,当事人东方市自来水公司于2003年4月开始,向新开户的广大居民群众和企业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其中每户居民收取300元,每户商业用户收取1000元至33000元不等。截止2014年6月30日,当事人收取用水保证金用户累计10864户,收取用水保证金金额共计6204102.00元;于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通过收取用水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总额为38521.48元。
收取用水保证金无正当理由
东方市自来水公司为何向居民群众和企业收取用水保证金?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对其附加交易条件收取用水保证金的行为,提出了如下申辩:一是依据公司出台的《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关于用水保证金减免原则及退换规定》(东自水司〔2005〕26号)文件收取用水保证金,是有规定的;二是收取用水保证金的目的是保证拖欠水费的回收,且新用户用水稳定及缴纳水费正常后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予退还;三是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履行的。
对此,省工商局在经过深入调查后认为,当事人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在广大居民群众和企业用户申请开户服务时附加交易条件收取用水保证金的行为,无正当理由。
省工商局具体解释说,首先,当事人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向广大居民群众和企业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省工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称其收取用水保证金的目的是保证拖欠水费的回收,且新用户用水稳定及缴纳水费正常后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予退还,其理由不成立。因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因此,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对于拖欠水费的用户,当事人可以依法收取滞纳金,可以依法暂停供水,但没有规定可以收取用水保证金。
“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多年来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违规收取广大居民群众和企业的用水保证金,不但侵害广大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非法无偿占用了企业资金,特别是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经营负担,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因此,此案的查处,不仅仅是对供水行业,而且对供电、供气、通讯等同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它更多的行业和领域,都具有警示意义。”
省工商局局长陈楷认为,对于东方市自来水公司企业本身而言,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用简单的收取用水保证金手段,将拖欠水费等经营风险转嫁到居民、企业等服务对象身上,不利于其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而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才是企业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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