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LNG供应合同类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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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转自“标准天然气”
LNG供气系统的灵活性增加将自然导致气源供应在市场自由流通,通过市场的参与者(供应商,交易者,消费用户)进行交换和现货交易并引起价格的差异,促使更高效的供应渠道来满足用气需求。为了使LNG合同中管线结构能够更好的支持亚洲天然气市场并发挥其灵活性,就要求减少短期合同的交易成本,以及适应当前长期供应的合同安排。
短期供应合同
如果亚洲形成竞争力的天然气市场,有响应机制的 LNG供应系统对于吸引更多供应增加整体流动性至关重要。正如第三章概括的,由于现货市场和较低的交易成本具备供应安全性,消费者可能减少对长期合同的需要。
当前,全球LNG市场短期交易单独谈判的合同,并没有给市场参与者们带来较低的交易成本,因为航运可用性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需求,产品很难从灵活性的要求分离。从本质上来讲,缺乏地区的或是全球的监管制度(LNG仍是一种散货业务)来协调运输能力和LNG货物大小,使得供大量公司来做交易的标准化产品难以形成。技术要求(LNG质量,罐的分类)进一步阻碍了短期交易的标准化产品的发展。
综上所述,LNG市场的短期交易和互联管网系统(如美国)的短期交易十分不同。目前,短期合同包含着大约四种交易类型:
1、短期供应合同
双方签订一至四年的合同,这与长期供应的贸易并没有明显的不同,但是气价谈判的选择权。
2、优化投资组合
一个公司签订了长期供应的协议,但是仍保留有终端的灵活性,促使最好的投资回报。这往往也包含短期交易,将若干长期合同分成短期合同,优化运行成本,完成供应任务。
3、 LNG现货交易
用来交易的货物没有投放到具体的市场,现货经常通过竞标,经纪人交易,非传统参与者的投机交易头寸等方式形成;
4、 LNG的仲裁
一个(长期或短期)合同修改的地方不仅为初始的买卖双方创造价值而且现货随后运送到第三方。
LNG现货与仲裁交易需要买卖双方相当耗时的谈判。为了促使贸易和合法的安全保障,制定了销售与购买主合同(MPSA)。
欧盟能源交易中心(EFET)发布的LNG贸易主合同在欧洲和亚太市场已投入使用。与传统的MPSA相比,EFET发布的LNG贸易主合同对于市场参与者更加简短容易。类似地,GIIGNL更新了他们的标准MPSAs来反映2011年全球市场的变化。受短期供应增长的影响,AIPN近期更新了其标准的MPSA。MPSAs的改变更加促进了贸易,简化了复杂交易并且潜在地减少了交易成本,增加了国际LNG市场的流动性。
除了合同条款之外,MPSA主要的谈判问题是LNG如何定价。对于亚太市场的供应商与卖方来说,这价格反映出当前买卖双方都急于得出谈判结论以及专家对亚太市场货物价值的评估。目前没有明确的参考定价点。引进参考定价点会加速谈判进程,增加全球LNG市场的流动性。
长期合同:LNG终端条款
本质上,长期LNG供应合同仍是一个船运的合同,有着与在国际海上交易的散装商品类似的特点。然而,有别于全球其他贸易的能源商品,LNG贸易要求有密集的资金以及专业的供应基础设施。这导致买卖双方以一种近似管道连接供需双方的方式组织LNG供应链。
在传统的长期MPSA中,买方承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购买预定的LNG量,并认可会有短期的波动以及微小的下浮和照付不议的规定。这样LNG生产商承担了价格的风险,而LNG买方承诺严格的照付不议的规定以及承担气量的风险。
长期供应一般采用船上交货或者装目的港船上交货。这是标准的国际商业运作模式,反映出LNG交易本质上是国际间大宗货物交易,需要保险和运输。
1、船上交货(FOB)
风险的转变发生于当LNG通过船只港口的航道,此后目的地港口船只的所有成本和运输的可靠性都转移到了买家一方。船上交货意味着买家考虑到达目的地更具有灵活性。但是,这增加了买家的生产成本,因为它们不得不负责提供船运,商业保险,再气化的能力,其他成本。如果与目的港船上交货相比,能减小商业保险和运输成本,买家最可能选择船上交货运输;
2、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到达目的地,买家卸载可用的LNG之后风险转移才开始发生。卖家不仅同意承担航运和商业保险的成本,而且也承担运输达到目的地的风险。卸载货物的成本,额外的职责和税务都是买家的。下图是长期供应合同中船上交货(FOB)和目的港船上交货(DES)的占比。
2011年,全球LNG运输大部分比例是目的港船上交货(DES),并占据亚太区长期合同供气的最大比例。由于天然气运送至港口,目的港船上交货使得气量倒卖很难。为重新倒卖天然气将涉及卖方LNG仲裁或者装载和运输港口成本的发生。这两个选择都要求市场存在价差。通常亚太区LNG买方是用于公用事业,对客户有强制性义务,限制了货物的倒卖。
长期LNG供应合同一般通过气价的谈判达到反映天然气市场价值的价格水平。如果不同的地域联通的天然气市场中天然气价值不同,这样长期合同就是一个巨大的套利工具。类似于欧洲长期供应合同的机制,合同化的管制需要限制合同中任何一方套利泛滥的情况。相继的,长期供应合同中的目的地条款,保证了LNG必须被运送至规定市场
长期供应合同中的目的地条款禁止卖家倒卖天然气给别的国家,以保护其他地区市场的竞争。目的地条款有助于维护不同地区市场的价格差异,主要用于中东的生产商,因为它地理上坐落于大西洋和太平洋之间的海域位置的市场,便于套利。
自从那时,目的地条款被当作保障目标市场的供应链和分配系统安全性工具。目的条约能够呈现不同的法律形式,并且管制的需求没有全面明令禁止的倒卖那么明显,但是能够将大西洋地区的套利阈值保持到合理水平。
目的地条款在大西洋盆地受到很大压力。2003年,欧洲禁止目的地条款,因为它被认为是出口商市场分割的装置。美国政府措施相对宽松,促使大西洋盆地新的合同更加灵活多样。
总之,从2012年起大西洋目的地条款的减少导致许多地方如尼日利亚,吉尼亚埃及等地目的地的灵活性增加。随后许多卖家开始私人定制合同气,直接销往下游市场减小承购风险。这增加了目的地市场的灵活性,并将更多的天然气销往气价更高的亚太市场。
然而,这也导致了亚太地区生产商发展的滞后。因为在这里目的地条款被视为保证买卖双方供应和需求的方式。但是,增加大西洋区域LNG供应的灵活性增加,给长期LNG合同方面灵活性带来了压力。这反过来给亚太区生产商和消费客户带来巨大压力,发现分担LNG供应合同的风险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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