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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5-07-07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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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河北物价网站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

(冀价管〔2015〕119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天然气价格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合理收益,公平负担。既要补偿经营者的合理成本,并使其获得合理收益,又要兼顾用户的承受能力,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二是综合作价,动态调整。销售价格要综合考虑各种气源情况,统一制定,并根据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变化适时调整。三是加强监管,降低成本。加强对省内管道公司、城市燃气公司等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成本监审,严格控制收益率及中间环节,严禁层层转供,降低供气成本。

二、城市门站价格及省内管道运输价格

城市门站价格由省门站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构成。不通过省内天然气管道,由上游供气企业直接向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供气的城市门站价格执行省门站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购气价格指购入天然气的综合价格,多气源供气的,按照不同气源价格加权平均确定。配气价格由配气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配气成本指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利用城市管网为用户配送天然气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折旧及摊销费、直接成本费用(燃料动力费、维修费、人员工资等)、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以及输气损耗。

(三)各地可根据当地天然气市场发展情况,选用经营期定价法或成本加成法从紧制定配气价格。对新建城市天然气管网,一般采用经营期定价法;随着城市天然气管网设施逐步发展完善和用气量趋于稳定,可过渡到成本加成法定价。

配气成本的相关参数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和《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确定,其中管网折旧不低于30年,供销差率不超过5%;燃气企业以初装费等名义收费形成的资产,不计提折旧,不考虑资产回报;政府投资部分,计提折旧,但不考虑资产回报。采用经营期定价法定价的,经营期按30年计算,达产年限和气量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据确定,税后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不超过8%;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的,净资产收益率不超过7%。

各地应根据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变化对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适时进行调整,其中,配气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

(四)居民用气价格是指居民生活(含独立采暖)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用气价格计收气费的特定用户的用气价格,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价格。居民用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严格按照价格听证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对通过城市燃气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推行非居民用户用气季节性差价、峰谷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同时,可建立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购气价格变化时及时通过销售价格的调整予以疏导。

四、压缩天然气价格

(一)压缩天然气价格包括压缩天然气母站价格和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用压缩天然气价格、非居民用压缩天然气价格及车用天然气价格。其中,压缩天然气母站价格、居民用压缩天然气价格及车用天然气价格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压缩天然气母站价格、居民用压缩天然气价格及车用天然气价格一般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具体可参照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关规定。

五、天然气价格的执行与监管

(一)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气成本监审制度,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定期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行成本监审,促进经营者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

(二)规范相关收费。城市燃气初装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新建商品房燃气初装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相关政策及既有住房燃气初装费标准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执行。天然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天然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三)加强价格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燃气企业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其他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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