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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只收管输费还是加价销售?——从一起极具代表性的天然气购销合同诉讼谈起

2015-10-13 张利宾 陈臻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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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节选自《中国能源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15)》,两位作者均是国内最为知名的能源专业律师,该报告对于精选的案例进行简要的分析,从法律和能源专业的视角找出问题,并提供某种解决问题的思路。经征得作者同意,现将其中一个关于天然气销售合同的案例发送给大家。这个案例主要争议点是中游企业到底该只收管输费还是可以加价销售?另外,新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施行之后,下游用户能否真正要求中游管网企业只收管输费了呢?我们应该从这个案例中读出下游用户希望与上游气源直接对接的迫切期待。


文/张利宾 陈臻

由国家发改委在2014年2月28日颁布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进行天然气交易的双方,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天然气价格管理规定。目前,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还是允许交易企业自由进行约定,依据现有的法律,有时答案并不十分清楚,因此,有关天然气交易的价格纠纷也比较多。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 庆阳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诉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纠纷案

2010年12月23日,原告庆阳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川庆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石油”)签订《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购销协议》,约定由川庆公司购买中石油出售的天然气。

2012年8月1日,川庆公司作为卖方与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简称“万世公司”)作为买方签订《庆阳市平西管线天然气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庆平管线天然气售气单价暂执行2.30元/标方(含税),待西气东输与卖方的结算价格确定之后,双方再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数量根据买方周、月、季度及年用气量计划执行;超出用气量计划的部分执行西气东输二线“额外气”价格。如遇西气东输二线价格调整,双方协商确定新的天然气单价。具体条款执行卖方与西气东输签订的《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购销协议》。交货地点是庆阳市镇原县镇原调压计量站及西峰区西峰门站天然气管线出站围墙末端。运输方式及达到站(港)和费用负担为管道运输,运输费用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合同届满后,2013年4月,川庆公司与万世公司再次签订《庆阳市平西管线天然气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庆阳市平西管线天然气售气单价:由CNG母站加气柱销售的天然气执行1.90元/标方;其余执行2.12元/标方(含税)。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26日至2013年12月25日,其余约定均与2012年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一致。

2014年,川庆公司与万世公司双方签订平西管线天然气预结算协议,主要内容为:

(1)由于上游“西气东输”天然气销售价格正在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暂时按照2013年双方签订的平西管线天然气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进行预结算,待上游“西气东输”出台新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后,双方再签订2014年天然气销售合同,确定天然气销售价格。

(2)2014年销售合同签订后,前期已结算的部分按照2014年销售合同中的价格进行多退少补。

(3)具体条款执行卖方与“西气东输”签订的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购销协议。

2014年4月13日,中石油西气东输销售公司向川庆公司发出确认函,根据2013年6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件,将2014年天然气结算价格暂定为1.7109元/立方米。下一财务年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算,若国家发改委对于天然气价格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川庆公司称,2014年4月13日中石油西气东输销售公司下发确认函,将天然气价格上调。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与万世公司多次协商调整价格,但被万世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其公司自同万世公司形成合同关系之日起,从未间断输气义务,万世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付款。于是,川庆公司将万世公司告上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万世公司对2014年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并补交2014年天然气价格调整后的差价;

(2)判令万世公司支付拖欠天然气款及银行贷款利息合计约280余万元。

万世公司辩称如下:

(1)天然气属于政府定价、指导价商品,其价格应当依法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第一条(二)款规定:“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该款同时规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明确规定:输气距离在51-100公里之间,调后的管输费用为0.121元/立方米。上述规定明确了天然气门站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西气东输工程供给川庆公司的价格,川庆公司作为管道运输企业,其管道运输费用实行的是政府定价,其只有权依据政府定价收取管道运输费用。根据川庆公司诉状中表述的2014年度西气东输工程给其到平泉站的供气价为1.71元/立方米,加之平泉到西峰南佐门站的管输费0.121元/立方米,2014年川庆公司向万世公司供应天然气的价格依法应确定为1.831元/立方米。

(2)川庆公司提高气价,多收气款的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对天然气价格的相关规定,川庆公司作为管道输运企业,权利仅仅为依照政府定价收取管道运输费用,多收的天然气款依法应退还。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审理后认为,万世公司作为天然气终端销售企业,其销售价格由政府定价。川庆公司向万世公司出售的天然气价格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确定价格之前,可由川庆公司与万世公司在川庆公司购买价与万世公司销售价的价格区间内协商确定,法院无权确定。

法院认为,2012年、2013年万世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川庆公司逐年签订平西管线天然气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真实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于2014年签订的平西管线天然气预结算协议,形式完备,内容合法,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经对双方提供的气量结算签认单、付款凭证等证据进行审查,法院于2014年10月19日作出(2014)庆中民初字第40号判决:

(1)万世公司支付拖欠川庆公司2014年4-5月份的天然气款2626458.73元及至付款日的利息;

(2)驳回川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万世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天然气买卖中的定价问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目前,天然气门站及以上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门站价格以下销售价格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地方可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对机制进行听证。对于管道运输价格,跨省的长输管道管输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省内的长输管道的管输价格由各省级物价部门制定。

2011年12月底, 国家发改委在两广地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指出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政府只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

2015年2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将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与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实现价格并轨,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在本次天然气价格并轨后,各省不再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执行统一门站价,有利于价格的谈判及调整。同时发改委提到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 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未来天然气价格将更加市场化。

本报告基本上同意上面这个案件的判决。

首先,根据当时适用的法律规定,天然气买卖交易的价格不是门站价格(即中石油西气东输销售公司卖给川庆公司的价格),而是门站价格以下销售价格。在本案里,法院选择尊重双方的约定无疑是正确的;

其次,原告川庆公司在与被告万世公司的交易里,川庆公司不是作为天然气的管输公司的角色,而是作为天然气的卖方,因此被告在辩护中称原告川庆公司收费应仅仅在门站价格基础上依据政府定价收取管道运输费用是不恰当的。根据发改委的现有规定,门站价格以下销售价格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另外,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最新规定,放开天然气直接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可以协商定价,允许天然气买卖双方约定。

【相关法规链接】

1、《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

4、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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