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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没“检验标志”就不开通燃气 海南通卡燃气被罚款12万

2016-04-23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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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国都市报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告,从4月起至10月,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海南省工商部门公布了燃气灶没检验标志就不给开通的案例,如果你近日还遇到类似的情况,可向本报进行反映,本报将联合工商部门展开调查。

 

检验标志就不开通燃气  通卡公司被罚款12

经海南工商部门调查,通卡公司与澄迈宝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公司)自20121月至2014年签订4份合同,合同约定宝信公司开发的位于澄迈县金江镇金的四季春城、泉倾天下、温泉谷住宅小区由通卡公司组织实施管道燃气工程、提供管道燃气服务。合同还约定,宝信公司告知业主购买、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同时具备出厂合格证和海南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标志两证,否则,不予以开通管道燃气。

 

调查还发现,宝信公司为给泉倾天下住宅小区的精装修户型配备燃气器具,购买佛山美的公司生产的美的牌燃气灶842套,每套价格455元,每个燃气灶均有出厂合格证。但通卡公司以没有检验标志为由拒绝安装。无奈之下,宝信公司以每个150元的标准从海南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购买检验标志”842个。

 

海南工商部门查明,通卡公司安装燃气器具索要检验标志依据是建设部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此办法已于201197日废止,取而代之的是由国务院出台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该条例已删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的内容。

 

海南工商部门认为,通卡公司作为管道燃气经营的公用企业,利用废止规定,限定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检验标志才给予安装及开通管道燃气,其行为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指的限制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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