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湖北鄂州绿燃公司滥收工程费被罚1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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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湖北鄂州市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将本应该自己投资的天然气主管道安装费用,以其他工程费名义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构成了通过限制竞争借此滥收费用行为。因此,绿燃公司被判决行为违法,被没收其违法所得159万余元。本案先后经历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审、二审,是一个非常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燃气行业垄断案件。
来源:鄂州日报
记者从湖北鄂州市工商局获悉,湖北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鄂州市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强制交易及通过限制竞争滥收费用一案,判决绿燃公司通过限制竞争滥收费用行为违法,维持鄂州市工商局对绿燃公司通过限制竞争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
根据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鄂鄂州中行终字第00006号,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期间,绿燃公司分别与湖北天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大汉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春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集体报装协议》,约定天然气住宅用户报装费为2480元/户(含热水器火头报装)。
同时,除该报装费之外,绿燃公司又与这四家公司约定,要求将天然气主管道安装工程费用由四家公司承担并委托给绿燃公司施工,绿燃公司收取的工程费用分别为:天行公司29.8万元、人信公司65.4156万元、大汉公司103.1万元、春锦公司28.8万元。
2013年3月28日,鄂州市工商局对绿燃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8月5日,市工商局作出鄂州工商处字(2014)1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绿燃公司收取其他工程费用数额为1592999.7元。决定:1、对限制竞争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2、没收滥收费用违法所得1592999.7元。
绿燃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0月15日,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鄂州政行复决字(2014)2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绿燃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之后,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鄂州市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与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案由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黄党育担任审判长,鄂州市工商局局长喻志斌收到法院通知后出庭应诉。
据介绍,此案件涉及本市消费者和企业在天然气安装使用等方面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该案是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行政机关行政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5月1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一项制度被予以确立,“民告官”不能“不见官”成为法定原则。
该案经过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8月12日,鄂州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4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有3家对“新增工程费”提出异议,绿燃公司利用其独占经营的优势地位,迫使他们接受,构成了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另外,绿燃公司将燃气设施建设投资成本以其他工程费名义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属于自设项目及标准收费,构成了通过限制竞争借此滥收费用行为。因此,绿燃公司行为违法,应没收其违法所得159万余元。
鄂州市工商局提示广大企业,要大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各种收费都要查阅收费依据,坚决拒绝各种乱收费行为,遇到乱收费行为,要保存好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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