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日报:强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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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自国家工商总局4月8日发出通知要求开展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以来,各地不断落实贯彻此次专项行动,上周工商总局公布了山东某燃气公司被罚682万,创下公用事业反垄断罚款记录。今日播出的是《青海日报》的一篇头版文章,这也是非常值得关注的政策信号。
来源:青海日报
当前,在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公用企业集中的各个行业中,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政府有关部门也对此高度重视,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监管,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健全法律法规,完善限制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法律基石。
首先必须理顺限制竞争执法体制。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使得限制竞争执法主体越来越多,这种现象还有蔓延的趋势。限制竞争执法主体的多元化,不断削弱着限制竞争执法的力度,造成执法尺度、标准不一,执法公正性受到影响。
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由于执法经验、执法力量以及行业利益的原因,一些负有限制竞争监管职权的部门并没有真正开展好限制竞争执法,出现权责脱节、监管缺位的问题。虽然《反垄断法》的及时出台起到了统领整个市场反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全局的作用,符合专门立法的精神,新的三定方案也明确了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但是作为基层执法部门对《反垄断法》的应用,一是无权限,根据《反垄断法》及工商总局两个配套规章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省级工商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后才可以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二是可操作性不是太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执法案例寥寥无几,只有一个中国商务部驳回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案例为大家所熟知,而且目前尚存争议。因此,为保证限制执法的统一和效能,既应理顺限制竞争执法体制,相对集中限制竞争执法权,同时也要处理好限制竞争执法机关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关系。
其次要通过制度举措,淡化公用企业在限制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促使公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平等、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处理好行业立法与专门立法的关系。一方面,针对公用企业各领域的特征,通过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职能作用,同时,对市场准入条件、定价、服务质量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护公平竞争秩序。还可以通过制定《公用企业法》之类的专门性法律,确立公用企业范围、运作机制、监督程序、定价程序等事项。
2、协调“管”“罚”平衡,建立完善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互动体系。
构建现代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平衡协调的机制,改变政策部门和产业监管机构代行反垄断执法权的现状,尽快建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还要建立一支适应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的执法队伍,把市场准入、竞争政策以及普遍服务政策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防止市场垄断、价格共谋、欺诈等行为,形成现代行业管理制度和反垄断执法的互动体系。
3、强化科学监管,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和行政执法权威性。
一方面要宣传与行政指导,增强公用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意识和平等竞争意识。在广泛宣传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尽量采取先教育、后查处的方式,督促其先行开展自查自纠,企业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的,可视情节和整改情况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要提高执法监管手段的科学性、法制性,树立执法权威,提升公用企业服务水平。完善和加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监督和规制,使执法者公正廉明,依法行政,用法律的公正严明求得对公用企业监管的平衡。
4、规范市场行为,针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突出问题开展“攻坚战”。
为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公用企业市场竞争机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引导公用企业公平竞争,必须规范公用企业各种市场行为,严厉惩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以法律形式规范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
一是要建立合理的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公用企业市场竞争秩序,政府应对其实行价格管制,严格落实公开价格听证制度,以增强价格的合理性。二是法律应对公用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加以限制。防止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攫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三是禁止公用企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用企业市场主体以协议等方式排斥、限制、妨碍竞争对手,强化《反垄断法》的执法权威。四是严厉惩治地区封锁。大力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项整治,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打好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攻坚战。
工商部门: 严打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关键词】集中整治、维护市场秩序
【维权背景】
省工商局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向社会征集公用企业违法线索,集中整治供水、供电、通信、市政停车、银行业、医疗等行业企业存在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损害竞争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和消费者若遇到限制竞争、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可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工商声音】
●查处一批违规案件。
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经营者,为社会提供基础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收费事关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也关系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要通过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将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一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对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的行业问题有所触动,实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
●集中执法实施精准打击。
省工商局在专项执法工作中将集中执法力量在1至2个领域,实施精准打击、重点突破,加强对查处的典型案件的示范和推广,通过查办一批案件,从普遍存在的问题中提炼出规范行业竞争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竞争执法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深化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
省工商局将进一步加强与纪检部门、司法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络、协作、配合,借力借势破解执法难题,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公开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增加执法行为的公开透明,震慑违法经营者。同时,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工商机关竞争执法的职责和开展专项整治的成效,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扩大社会影响,积极取得社会支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注重案件查处的社会效果。
●企业屡教不改将被重罚。
近期来全省工商系统和市场监管部门把《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中公用企业比较典型的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表现形式向经营者、消费者进行了明示,敦促公用企业自觉改正、纠正违法行为。截至9月下旬,省工商局将对全省各地的市场状况进行全面摸排,增强执法工作的持续性和针对性,对举报投诉线索要逐一排查,线索成熟的要及时立案。对被查处过的企业,发现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已经查处的违法行为以及调查中发现的其他涉嫌违法的行为,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11种行为说不
【关键词】限制竞争、垄断行为
【维权背景】
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从今天起,消费者有权对以下行为说“不”!
1.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了解安装技术等借口,对用户自行提供的合格设备和材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服务等;
2.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3.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电、气)费用、强行向用户收取“用水(电、气)押金”“保证金”或强行收取“预付水(电、气)费”的最低限额;
4.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
5.水电气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或被指定的经营者滥收费用行为,如向用户强制收取气瓶检测费、气瓶清洁费,否则不予供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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