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解读】国家能源局强推油气管网设施信息公开!最新独家深度解读(附通知全文及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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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新松 资深天然气法律研究者
9月7日下午,国家能源局官网挂出了《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这个在三个多月前在行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文件终于落到了实处,为深入推行《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明确了实施细则,油气管网设施企业的剩余能力界定开始向可实际操作的方向跨出步伐。
2014年2月,国家能源局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和国家发改委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相继发布,对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第三方公平开放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两年多来,仅有极个别接收站开放。总体来说,中国天然气主干管网、省级管网和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这些中游基础设施,尚未真正实现向第三方公平开放。
天然气生产或进口主体需要通过主干管网、省网或LNG接收站等基础设施将上游天然气输送给下游用户。天然气行业中游设施不对第三方公平开放,造成行业“中梗阻”。其他上游主体即使有气也不能输送给下游用户。这基本上阻止了现有主体之外的其他供气主体进入市场,强化了天然气行业的供气垄断局面。产生这个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1)垄断利益使然
基础设施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不对外开放可以有效阻止其他供气主体进入市场,现有供气主体可借此霸占国内市场,享受相对垄断带来的好处;
(2)法律不够细化
目前的第三方准入是基于协商,在管网运能有剩余时管网企业才有义务对第三方开放,由于相关实施细则不够清晰,信息公开工作不够健全,剩余能力界定成为难题;
(3)缺乏权威监管
鉴于目前中游基础设施的产权现状,国企具有的强势地位让普通民企在申请开放时完全处于下风。在面对仍具有相当政治地位的国企,目前的监管机构缺乏足够大的权力对其进行监管,级别过低、权力太小根本无法对监管对象产生威慑力。
此次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无疑将有助于油气管网设施的第三方准入步伐。但我们应该看到,第三方准入是个长期的过程,接下来笔者觉得还有这些工作需要进一步展开。
首先,定义天然气资格用户,允许其自行选择天然气供应商。
从国外经验来看,这是逐步放开终端用户市场,逐步构建统一的天然气市场的较为成功的手段。国际上一般以年消费量的多少来定义资格用户。现阶段,我国已经规定燃气电厂及以天然气为主要原料或燃料的工业用户可以直接从天然气供应商处购买天然气,我们要继续增加市场上的天然气资格用户,调整对资格用户的限制要求。只有不断增加下游博弈用户的力量,才能最终撬动第三方准入制度的推行。
其次,逐步实现管网与气源供应分离。
目前,我国的天然气供应主要由“三桶油”提供,并且中游基础设施也基本上是由“三桶油”独自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因此,为加快第三方准入步伐,应逐步分离各石油公司的天然气运输业务和供应业务。对此问题业内已有多种讨论,在此不再累述。
再次,细化第三方准入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推行的是协商的第三方准入,这种制度更有利于保护既得利益,更需要监管机构明确细则。监管机构应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管网设施开放的信息公开细则,进一步明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详细内容,对于未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要立案追查并严加处罚,对典型案例要向全社会曝光;
最后,必须把国家能源局打造成一个独立的权威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有权向天然气企业发布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有权督促基础设施企业及时公开开放信息,但企业违反规则时有权施加制裁。
附: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全文)
各派出监管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相关油气企业:
为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国能监管〔2014〕84号)规定,现就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营承担运输功能油气管网设施的地方企业。
(评:省网企业也在其中。但是,根据《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的第三条规定“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镇燃气设施并不是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的范围。)
二、公开内容
(一)主动公开
1.本企业油气管网设施(含LNG接收站等,下同)的项目名称、类型、输送介质、投产时间、起止点、途经省市名称、长度、设计能力等。
2.本企业油气管网设施接入标准目录,包括:设施的质量、安全标准,接入油气的质量、压力、计量标准等。
3.本企业油气管网设施提供输送(储存、气化等)服务的计量与计价方式,以及收费项目、价格标准及依据,由市场定价的标注“协商确定”,暂未制定价格标准的标注“暂参照国内同类设施价格标准执行”。
(评:意味着未来价格的多样性)
4.上下游用户申请接入本企业油气管网设施的条件。
5.本企业受理接入申请的部门、方式、流程及具体办理时限。
(评:这个很重要啊,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6.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接入油气管网设施的剩余能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和对应时段(含LNG接收站可开放的窗口期)。
2.可接收或分输油气的地点。
3.申请接入油气管网设施对接入油气质量、压力、安全规范等指标的具体要求。
4.上下游用户合理要求与开放相关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要在本企业门户网站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指定信息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还可以通过信息发布会、简报、公告等其他方式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申请的上下游用户公开相关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保证公开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保存好近三年历史更新记录。
(二)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指定信息公开的咨询电话和咨询电子邮箱,在本企业门户网站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指定信息平台上公开,并确保电话畅通、及时回复邮件。
(三)上下游用户需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接到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公开,对符合条件的,应在答复同时公开相关信息。未能按照规定期限答复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评:有了细化和明确的要求)
(四)上下游用户对申请获得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有关公开信息依法承担保密责任,双方可就申请信息公开事宜签订保密协议。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下属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六)请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于2016年10月31日前公开需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并鼓励企业实时、主动公开需依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五、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管,各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应责令改正,并视情通报批评。
(评:通报批评,虽然力度不是很强,还是有点用的)
(二)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情况,有关主体可向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监管机构报告,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监管机构根据报告情况开展监管工作。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相关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并督促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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