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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义乌:红头文件主导垄断燃气管网建设?(涉嫌助推公用企业限制竞争)

2016-09-14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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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义乌市发改委发文对管道燃气配套费进行定价遭受质疑?涉嫌违反《价格法》和《反垄断法》?这可是在行业内非常常见的商业模式啊!小编感觉,随着法律环境的持续完善和用户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燃气企业很多的老路子真的该改改了。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水电气供应、公共交通等行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一直饱受诟病,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2016年4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然而,《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浙江省义乌市采访了解到,义乌市发改委发文对管道燃气配套费进行定价,主导义乌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下称:燃气配套费),此举涉嫌政府红头文件助推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


收费凭政府文件

2016年8月18日上午,记者来到义乌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客服中心“咨询”。

客服中心收费大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由义乌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向住宅开发企业收取,收费依据和标准按义发改价〔2010〕13号文执行。

义乌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客服中心墙上公示牌中〔2010〕13号《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收费的通知》(下称:“收费通知”)显示,新建普通住宅(含高层)小区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由小区管网设施建设费和户内设施费两项构成。小区管网建设费用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8元;户内设施费按每套住宅1000元计收。建设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向住宅开发单位收取,计入住宅开发成本。新建的市政府确定的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成本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每户1800元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向开发单位收取,计入开发成本。非住宅、别墅和排屋等高档住宅及普通住宅中有特殊需要的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标准由管道燃气建设经营单位根据建设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确定。

“收费通知”指出,工程安装要求: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含平面管网、户内管线、IC智能计量表、阀门、中压进户的户内调压器等设施及安装费用,不含表后软管、灶具、热水器等设施费用。本通知自2010年10月20日起执行。

对于收费主体义乌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企业属性,据“浙江政务信息网”介绍,2008年7月,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政府达成协议,签订《义乌市城市燃气项目合作备忘录》,由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出资51%和义乌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现为义乌市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9%共同组建,由省天然气公司控股管理(注册资金8000万元)设立“义乌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天然气项目。2008年8月28日,义乌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举行揭牌成立仪式,2009年取得义乌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


发改委建议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8月24日,记者收到义乌市发改委书面回复称:“现就我市管道燃气配套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相关政策问题答复如下,义乌市管道燃气配套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政策是在2010年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制定的,其内容仍符合2015年版《浙江省定价目录》第12项‘重要专业服务’的规定,也符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的政策规范。我市现行政策是按照以上法规、政策制定出台的。”

该回复还指出:“针对近年来我市天然气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我委正在拟定进一步完善管道燃气配套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政策的方案,待市政府审定批准后执行。对于采访提纲中提到的法律之间冲突,价格、经营放开等涉及中央及省级管理权限的有关问题,建议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如有新的法律政策规定,我们将严格执行。”


管道燃气配套费合规性存疑

“收费通知”是对“管道燃气配套费”进行的定价。而义乌市发改委回复中却表示,对“管道燃气配套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进行回复,这称谓不一致的费用能否同日而语呢?

《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第12项“重要专业服务”显示,市内供电、供排水、供气、有线数字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为住宅小区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的预埋或改造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第三条规定:“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

“从浙价资〔2012〕128号文第一条‘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的语言表述看,并非强制性规定必须由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林指出。

程林律师表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公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

与此同时,“《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程林律师指出。

某省法制办社会立法处负责人认为,燃气企业依据行政机关文件强制性收取“管道燃气配套费”,本质上属不平等的行政性强制收费而非平等的民事性质收费。管道燃气配套费是用于管网建设的集资性收费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非税收人)。燃气企业向开发商直接收取,此类收费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较多。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价格法》第18条规定,政府定价的对象限于商品或服务价格。管道燃气配套费包括材料款(商品)和劳务(服务),具有工程款性质,与单纯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有着明显的区别,物价部门对其定价违反了《价格法》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第9条规定,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地方物价部门用红头文件规定开发企业承担主干管网建设费,属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该负责人补充道。

“燃气企业收取管道燃气配套费政策显然不符合市场导向原则,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促生垄断,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健康发展。”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星水表示。

张星水律师强调,强制收取管道燃气配套费涉嫌违规,根据《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如何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是关键。”张星水律师指出,2015年3月1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要求,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

采访中,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黄中庆主任对记者说,分管局长开会去了,分管大队长也在外面,他们需要了解一下才能给你们答复。

当记者提出要职能部门电话号码时,黄中庆表示:“我会让他们和你联系”。截至记者发稿,未收到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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