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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四川:管道燃气经营一律实行特许经营难度大(与去年12月态度明显变化)

2016-10-11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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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期,四川省人大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二审,可以看到的是,立法调研组对特许经营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去年11月认为应该实行特许经营到现在的不强求一律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在燃气行业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来源:四川在线

 

在9月26日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志伦在对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进行说明时表示,条例修订草案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了燃气特许经营制度。

 

从调研了解到的情况来看,长期以来我省各地管道燃气均按照供气区域由相关燃气企业进行经营,全省一千多家燃气企业仅有十多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且缺乏必要的实施办法,条例如规定我省管道燃气经营一律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在实践中施行难度较大。

 

为改变燃气行业垄断经营、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的现状,强化特许经营合同或协议对政府和企业的约束力,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新建管道燃气和既有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分别作出规定,将“管道燃气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修改为“新建管道燃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同时,建议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组织开展辖区内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物有所值评估”修改为“尚未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组织开展辖区内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评估。”

 

【对照阅读】去年立法调研组认为四川省应当实施燃气特许经营制度


在去年11月30日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管道燃气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并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受省政府委托,省住建厅厅长何健在对《条例(修订草案)》作说明时介绍,《条例(修订草案)》删除了与市场配置资源、强化契约服务关系等新形势不一致的条款,新增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燃气的经营许可、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对个人从事瓶装燃气提出要求等内容。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立法调研中,普遍认为应当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上位法规,《条例(修订草案)》对经营许可审批的层级进行了规定,除需省级平衡建设条件、跨区域经营和外资经营外,将其他燃气经营许可下发至市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体现了简政放权和‘谁许可、谁负责’的改革趋势。”何健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燃气行业属于公用事业领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管道燃气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确定新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立法调研组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对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作出明确规定,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改变燃气行业垄断经营、退出机制不畅的现状,确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强化特许经营合同或协议对政府和企业的约束力。

 

针对燃气供应中断、天然气气源短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易造成或难避免大面积停供气事故的情况,《条例(修订草案)》对燃气安全监管提出了要求: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并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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