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总结反垄断专项行动,查处燃气行业案件49起,多项典型违法行为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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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6年,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燃气行业作为其重点关注对象,这一年里大案频出,处罚金额屡创新高。近日,工商总局对这场专项执法做了一个总结,我们来看看其中涉及燃气的内容吧,可以说干货是相当的多的!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网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努力促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2016年,工商总局组织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开展了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期间,全国工商机关以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为重点,查处了公用企业滥收费用、强制交易、强制服务、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设置行业壁垒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共立案1267件,结案585件,罚没金额1.67亿元,退赔多收费用及减少消费者经营者损失4.7亿元(编者按:案件数字还是很触目惊心的),并建议地方和有关部门取消公交、供电、供水、供气等行业涉嫌妨害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
一、全国各级工商机关积极履职,专项行动效果显著
各级工商机关加强组织、周密部署、积极行动开展公用企业的集中整治,查处和制止了一批公用企业借机收费搭车经营,损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推动将市场开放公平竞争的红利还利于民。同时,工商机关加强执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推动监管方式的创新和处罚尺度的统一。
(一)制止滥收费用,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百姓权益
公用企业的经营服务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部分公用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假借名义滥收费用,严重侵犯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指导、督促公用企业取消管网维护费、更换计量表具费、管损费、保险费、押金等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或不合理占用其他经营者资金行为。(编者按:还有这些收费名目的企业应该要引起注意了)督导公用企业退还多收费用,其中仅湖南省工商系统就督导相关企业退还违规收费1.5亿元(编者按:主要是指长沙新奥燃气,可查看公号2016年9月28日相关报道);厦门市工商局督促厦门水务集团向240家企业退还“项目开发保证金”3066万元。
(二)查处违法行为,打破行业壁垒
充分发挥执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法律的职能作用,迎难而上,敢于碰硬,加大查处力度,部分破除公用企业的行业壁垒,促进民营资本加快进入公用行业,促进相关市场的开放和公平竞争。重庆市工商局充分利用专业队伍集中办案和工商情报大数据系统的工作优势,查办了重庆燃气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两案涉案金额共1.1亿元,罚没金额990万元。(编者按:尚未看到相关公开报道)江苏省工商机关通过查处燃气、热、电等公用企业,促使相关领域市场对其他企业开放,保障了用户的选择权。四川达州市工商局通过查处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敦促其整改规范,开放了车站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安徽省六安市工商局在查处供电公司指定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单位中,发现六安市政府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内容涉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市政府高度重视并及时废止了该文件。
(三)加强个案指导,推动整体协调,促进规范执法
专项行动中,各级工商机关坚持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总局积极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共性问题,及时统一各地执法思想和执法标准,及时为各地案件查办中遇到的疑难争议问题提供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撑。重庆、江苏等省工商局针对案源线索管理、法律适用及量罚标准明确了“三个统一”,即:案源线索管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量罚标准统一。通过统一集中整治工作的执法尺度,对同一行业领域的同一类违法行为在法律适用和量罚标准上做到相对统一,切实保障此次集中整治执法统一性合理性。
(四) 创新监管方式,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专项执法行动开始前,工商总局以《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的形式面向社会通告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公告》的发布,一方面加强了社会公众对公用企业的监督,另一方面也提示企业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工商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展开调查,充分利用大数据,搜索分析经营者有关情况,实现了监管的精准性、准确性。沈阳市工商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专门建立“公用企业专项整治人才储备库”和“公用企业名录”,并从中随机抽取26名执法人员和35户被检查企业,进一步强化了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也从中发现了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并组织人员进行后续调查。
(五)加大力度,查处了一批具有行业特征的典型案件
1.江西省丰城市工商局查处供电企业滥收费用案。江西省丰城市供电责任有限公司利用其在丰城市境内收购小型水电站上网电能的独占地位,要求各水电站负担水电站至公司变电站的线路损耗。当事人辩称其收取的费用是针对其上游供应商,而非消费者用户。江西省丰城市工商局经调查认为,丰城市供电公司作为当地唯一的输变电服务提供者,其交易对象既有下游用电的用户,也有上游提供电能的用户。收取线损费用的行为是违背用户的意愿而收取不应当收取的费用,应属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该案最终处没收违法所得103.5万元,罚款103.5万元的处罚,有效维护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同时也为小型水电站发电入网提供了便利。
2.湖南省永州市工商局查处城市公交一卡通公司滥收费用案。
略
3.四川省雅安市工商局查处天然气公司滥收费用案。四川省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利用其天然气专营的独占地位,强制收取用户换表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上述设施包括燃气计量器具。当事人无法证明燃气表是由用户损坏而需要更换,强制用户将普通气表更换成IC卡智能表并收取费用,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最终由四川省雅安市工商局处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3万余元,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编者按:查看公号2016年4月22日相关报道)
4.江苏省南通市工商局查处供热公司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案。江苏省南通市观音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在提供热(汽)服务时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收取用汽保证金,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蒸汽流量表,强制收取不应当收取的蒸汽管损费。当事人在工商机关调查期间,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退还多收的费用,并修改了《蒸汽供应合同》相关条款,有效降低了下游企业用户的经营成本。考虑到当事人自觉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工商机关从轻减轻处罚,罚没28万元。该案的查处,既维护了公共利益,也体现了责罚相当的原则。
5.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局查处房产测绘所滥收费用案。
略
二、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问题突出,违法行为类型化,部分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换汤不换药的现象
公用企业由于产品和服务的特点,企业行为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特别是滥收费用问题,存在着巧立名目,换汤不换药,履查屡犯的问题。通过本次整治中的数据分析,发现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存在以下特点:
(一)供水、供气、公共交通行业案件数量多,供气、机动车检测企业罚没金额排位居前,供电行业透明度不高
供水、供气、公共交通和供电行业的案件在全部公用企业案件中占比居前,案件量分别为65件、49件、42件和36件,合计占比达48.2%,此外,具有公共服务或独占优势的医院、殡葬等行业,商业贿赂及利用优势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严重。(编者按:供气共有49件案件,排名第二!)
(二)公用企业滥收费问题突出,案件占比近五成
从违法行为看,滥收费用、限制准入和强制交易是公用企业违法行为的主要方式,案件量分别达193件、86件和37件,占比分别达48.49%、21.61%和9.30%。其中,滥收费用行为主要为公用企业自身滥收费用(占比62.18%),其次是被指定经营者滥收费用(占比30.57%)。强制交易行为以“强制用户购买或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不必要的商品或服务”为主(占比62.16%)。
(三)区县级公用企业为案件重灾区
超五成(56%)公用企业案件发生在区县级区域,其次是地市级,占比为41.96%。从惩罚力度看,公用企业所属行政级别越高受惩罚力度越大,省级案件量仅占2.26%,罚没金额占比高达10.96%;地市级案件量占41.96%,罚没金额占比为62.70%;区县级案件量占55.78%,而罚没金额仅占26.34%。
三、公用企业典型限制竞争行为类型
在专项整治中,我们通过案例梳理出执法中一些行业性、系统性限制竞争和垄断问题。
(一)水电气等拥有自有管网的公用企业
1.限定用户购买指定的施工单位提供的产权分界处以内的设施安装服务;
2.强制用户购买公用企业提供的安装材料或计量器具;
3.限定施工单位只能向公用企业指定(备案)的设备供应企业购买供水材料、设备,否则对施工工程不予验收和供水;
4.强制用户接受不必要的计量设施、报警装置等;
5.强制收取用户缴纳本应由公用企业负担的主管道材料费、换表费、检定费、线损费、测试费及农村电网改造施工工程人工费及其他国家命令取消的用电保证金、接电费等涉农收费;
6. 强制收取用户保证金、预付费、最低用水费、制定超高的违约金、滞纳金标准;
7.强制收取设备恢复拆装费、拆复费、培训费、IC卡费等;
8.调查中发现有的公用企业产权意识模糊,在提供公用产品时,要求用户将产权分界的以内自己出资建设相关设施无偿转让。
(编者按:这些内容值得燃气企业重点关注!必须早日整改!)
(二)公共交通行业
略
(三)殡葬行业
略
四、发扬钉钉子精神,继续加大对公用企业和与公用服务有关的中介服务的监管
公用企业整治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违法行为多样化、易反复。我们将继续强化竞争执法工作,巩固集中整治成果,加强对被查处单位的跟踪调查,严格杜绝屡查屡犯、边查边犯的现象发生;发扬钉钉子的精神,将此项工作常抓不懈,持续对公用企业及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进行重点监管,从根本上解决公用企业的行业性、普遍性问题;服务供给侧改革,促进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编者按:此话掷地有声,不是官话套话!燃气企业不可心存侥幸,以为此次没事就继续原先的模式下去。)
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对供侧结构性改革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将落实中央要求,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为目标,查处利用、攀附公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消费者接受不必要的服务或指定经营者服务的“红顶中介”现象;将加大对跨地区具有行业性特点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促进降低企业政策性成本和基础服务成本,营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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