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不交检修费不供气 四川大邑某天然气经营企业被罚22.5万!

2017-02-15 天然气与法律

专注于天然气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公号,已通过微信原创和赞赏认证,业内关注超2万人。点击标题下方“天然气与法律”(蓝色字体)快速关注。小编微信:shanghailaoxin,欢迎添加。

来源:四川新闻网

 

近日,记者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红盾春雷行动2017”自启动以来取得初步整治成效。截至1月底,全市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501件,其中大要案件8件,取缔无照经营202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9个,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7085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捆绑销售、擅自开通”等突出问题,成都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行业为重点,从严查处公用企业违法行为。

2016年10月20日,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接到消费者集体投诉,称某天然气经营企业向用户强制收取每年120元的检查维修年费,对不愿意交年费的不予供气或者限制供气。经调查,该公司从2016年3月开始,与用户签订协议约定“用户可自愿申请向燃气公司交年费120元,实行有偿服务”,但实际运行中却采取不予充气费等手段强制用户交纳年费接受有偿服务。至调查终结,该公司共与1881户用户签订了协议。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被处罚款225720元。

无独有偶,2016年7月13日,青白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接群众举报,调查发现被举报的公司在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气表整体的IC卡分解另行收费,以每户30元的价格额外收了取408户燃气用户的气表IC卡费,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6928元的行政处罚。

 

附: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节选)

第十七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进行提前告知而进行分解另行收费;


第三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邮政、通讯、公用网络、公交客运、高速公路、殡葬等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提供的社会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者双方约定。

未事先告知消费者需付费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消费者支付,不得中断、终止、减少其应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更多公号精华文章,请点击:

【开年巨献】历年公号重点文章分类检索阅读

*或访问新浪博客“天然气与法律”:

直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即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