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专稿】对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的对比分析——以北京、上海为例(上篇)

2017-03-30 徐士林 天然气与法律

专注于天然气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公号,已通过微信原创和赞赏认证。点击标题下方“天然气与法律”(蓝色字体),和2.4万+业内同行一起关注。小编微信:shanghailaoxin,欢迎添加。

编者按:本文从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的特征入手,选择富有代表性的北京、上海为例,分别对其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的合同进行了对照分析,并着重研究了供用气合同应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如暂停供气、免除供气方责任、排除用气方权利、加重用气人责任、其他格式条款等,值得业内关注。全文较长,分上下两篇播出。

 

文:徐士林

襄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随着燃气行业的发展,城市使用天然气越来越普及,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步提高,依法依规供气、用气,既是社会各界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要求,也是各燃气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2011年,国家发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要求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2012年,发布的《燃气服务导则》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要求供用气合同除应符合国家对于燃气供用气合同的规定外,还应包括维护用户信息安全、燃气设施安装、维修、更新的责任等内容。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包括供水、供电、供气在内的公用企业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不少公司被查处。因此,很有必要对天然气供用气合同进行深入研究。

 

一、供用气合同的特征

供用气合同是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气费的合同。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之所以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单独的一类有名合同,主要是源于这类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概括起来,供用气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主体的唯一性。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因此,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依法授予的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特殊企业,一般一个时期一个区域内仅有一家单位供气,所以管道燃气的供气主体具有相对的唯一性。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天然气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可在气体、液体中互相转换,一般城镇燃气所用的大多是通过管道管道输送的气态的天然气,尽管客观存在,但是摸不着、看不见,且具有易燃易爆性。

3、合同履行的连续性。

由于天然气的供应与使用是通过管道连接输送到千家万户的,供气方式是连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始终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4、合同价格的固定性。

天然气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价格并非频繁波动而是一整套的有严格的程序,需要深入的调研购气成本、配气成本以及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多方利益,一般需经过听证程序方可调整,因此一定时期内是相对固定的。

5、合同条款的标准性。

供用气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燃气事业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经济发展。天然气这种特殊商品本身又具有网络性和自然垄断性。这就使燃气企业对燃气质量及天然气设施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标准。为保证安全用气而按照技术标准和行业规程拟定的条款,用气人一般不能随意更改其内容。

作为公用事业性的燃气企业,燃气企业所服务的对象是大量分散的用户。采用格式合同,不但能大大简化签约程序,降低协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减少因合同条款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更重要的是采取格式合同形式对同一类型的所有客户都一视同仁,体现了合同公平。因此,2017年3月北京市向社会发布了《北京市居民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此前上海市、北京市均对外发布居民或非居民的《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

 

    二、北京、上海市供用气格式合同的对比分析

笔者从合同制定单位、背景、申请用气程序、计量器具管理、产权划分、抄表计量、安全管理、暂停或终止用气、合同生效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读者可从其中看出不同的视角,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人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为取得更好浏览体验,请将手机横屏阅读)

非居民天然气供用气合同范本的法律分析

项目

北京市非居民供用气合同范本

上海市非居民供用气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

2012

2014

制定单位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适用范围

燃气供应企业与非居民用气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管道天然气供应、使用交易。

除工业用户以外的中小型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用气人主体的法律问题

(1)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
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3)用气人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及产权人允许其安装、使用或改造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4)供用气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以及供用气系统及相关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的证明文件。

与北京版本表述一致

名词术语解释

有五项:用气人、供气人、用户设施、应急联络人、基表。

供用气手续的法律问题

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用气申请后,乙方应当查验甲方用气场所的供气条件及供用气系统、用气设施等是否合格。

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

用气性质的法律问题

1、细分了用气性质:生产用气、公共服务、发电、采暖、制冷、其他等六类;2、细分了用户类别,如国际机关、学校、企业等七类

未约定

用气场所的约定

1、明确是否改动;2、列举所有用气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安装时间、额定耗气量;3、列举所有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时间等4、约定室内有无公用阀门。

未约定

供气质量的约定

约定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供气压力:  。

未约定供气压力

燃气价格的约定

1、明确签订合同时的用气价格,并约定实际价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2、调价时,按政府物价文件执行。

1-2、与北京版表述一致;3、如遇供气气源种类发生变化时,则按照新气源价格执行。

计量方式及缴费的约定

1、抄表方式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2、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3、当IC卡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4、明确约定交费方式;

1-3、与北京版表述一致;4、未约定。5、明确体积修正:与用户结算用气量需要折算成标准立方米。6、约定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见表与抄表,乙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实际使用量多退少补。

计量器具的维护和更新的约定

1、约定乙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调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给予配合。2、明确计量器具名称、表号表位、首检日期及检定周期。3、对计量准确性异议的处理方式。4、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计量不准确的处理。

其中1、3、4与北京版表述一致;第2项未约定;5、约定乙方根据甲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置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当甲方用气流量小于在线额定流量时须更换计量器具,乙方承担费用。大于额定流量时甲方提申请乙方更换,若甲方拒绝调换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乙方可不予供气。

计量器具故障处理的法律问题

未约定

1、双方均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乙方修复;2、无法正常计量时,乙方可采取临时应急供气措施,待修复正常后按实际用量补收燃气费;3、约定出现故障时,甲方不得擅自采取临时用气手段。

用气安全及管理责任划分的法律问题

1、双方约定分界点,分界点之前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权利、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之后的甲方承担。2、甲方负责部分的运维权利义务及费用可委托乙方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3、约定安全检查周期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周期内甲方要求增加入户检查次数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上门服务费。4、检查内容及要求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列举了检查细项。5、约定应当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在用气场所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1、未提及分界点,明确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权属乙方。2、明确因甲方对燃气压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气计量表前所配置的专用调压器及附属设施,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有偿的维护和更新服务。3、未约定检查周期及费用。4、明确甲乙双方承诺供用气行为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列举检查细项。5、明确了必须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条件,且应装未装的乙方可不予供气。明确甲方负责强制检定乙方备案检测结果,并根据检测结果决定是否供气。

用气技术指导的约定

约定甲方应当安排人员接受乙方的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安全用气指导手册》操作使用设备。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仅提出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操作使用设备,并发放指导材料;未提《安全用气指导手册》及详细的要求。

关于拆改迁的法律问题

合同约定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乙方实施作业。

合同约定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

关于用户档案的约定

1、约定乙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指导手册》,指导甲方安全、节约用气;2、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甲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甲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3、约定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查询燃气费明细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1、约定乙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的指导材料,指导甲方安全用气,未提节约用气;2、与北京版表述一致;3、未约定。

关于暂停或中断供气的法律问题

1、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乙方通知后拒不改正的,甲方可以暂停供气并追缴相关费用;2、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后仍不整改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暂停供气。3、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甲方。4、遇不可抗力或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中断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5、经乙方书面催缴,甲方在催告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燃气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限制供气或暂停供气措施。6、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甲方采取停业、停产处理的,乙方可以配合采取停止供气措施。

1-5、与北京版合同表述一致;6、未约定;7、甲方用气量大于在线额定流量拒不更换计量器具可不予供气。

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除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燃气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应当按期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

免责条款的约定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的天然气供应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乙方责任。

未约定

甲方拒绝入户检查的约定

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气、拒绝乙方入户作业和安全检查、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造成自身、他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下行为被视作严重违约行为:甲方破坏燃气设施、甲方超期欠费、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破坏燃气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盗用燃气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未入户检查的约定

除甲方不予配合的原因外,乙方未按照规定周期及内容入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甲方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后未向甲方书面告知,造成甲方、他人或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约定

房屋产权关系或房屋承租关系发生变更的约定

房屋产权关系或房屋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燃气费用及相关费用一并结清。

未约定

签订补充协议的约定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用气性质、供用气量、燃气价格等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或其他供用气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安全检查、供气服务等有特殊要求且乙方具备实施条件,需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的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对合同延续均无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   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至甲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改变用气性质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天然气事业部负责人陈新松律师对此文贡献较大,在此深表感谢。)

 

(待 续)

---------------------------------------------------------------------

*更多公号精华文章,请点击:

【开年巨献】历年公号重点文章分类检索阅读

*或访问新浪博客“天然气与法律”:

直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即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