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之夜】配气价格监管新政对城燃公司的影响?(超接地气的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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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7年7月6日晚,“天然气行业微信群”和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共同开展了第64期“天然气之夜”空中论坛。本期论坛主题为:配气价格监管新政对城燃公司的影响。群友热烈讨论了配气价格监管的主要内容、指导意见的意义以及对城燃公司的影响,并提出了不少合理化建议。本期论坛主持人:陈新松,记录整理:徐士林。(群友讨论看法,不代表本公号观点)
主要精华摘要如下:
1、6月23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布,这个曾经一度在香港股票市场掀起滔天巨浪的意见,因为6%的数据一度让众多燃气上市公司暴跌。那么现在这个指导意见终于落地了,究竟会对城燃公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今晚的“天然气之夜”,大家一起来聊聊吧。
2、《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强调厘清供气各环节成本和价格,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并进行严格监管;配气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去年在跨省管输价格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推出了配气“成本标杆”的概念,激励全行业降本增效;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2018年6月底前制定本省的配气价格管理和定价成本监审规则。
3、这个文件之所以称为“指导意见”,而并非强制性规定,一方面由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拥有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权,在目前配气价格隐含在销售价格中、尚未单独核定的情况下,这项工作依法仍应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政府仅负责给出总体原则和框架指导;而另一方面,《指导意见》在准许收益率、管道负荷率等具体指标参数的确定上给予地方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亦是对各地天然气市场发育程度、承受能力差异巨大这一现实的正视,是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的体现。
4、厘清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配气价格,规范配气收益,此举既能够精准识别并降低目前一些地区存在的过高的配气价格,减轻用户用气负担,也为未来配售分离、配气管道的第三方开放打下基础。由于政府监管仅限于配气价格,燃气公司在配气收益之外赚取售气(零售)收益理论上并不受限制,但前提是城燃公司能够做到配气和售气业务的财务分离,让配气、售气价格相对独立并透明化。如果燃气公司的配售继续捆绑下去,则全部捆绑业务必须一起接受“配气有效资产7%或以下的收益率”限制。这一结果或将倒逼城燃公司进行配气、售气、接驳三个板块的财务分离。
5、鉴于监管层对减少供气中间环节、推进非居民大用户直供、降低用气成本存在一定共识,在监管压力下,城燃商或将尽量压缩售气收益,既满足监管要求,又避免大用户跳过城燃寻求其他供气商,以保住现有客户。
6、英美发达国家配气企业的全资产收益率(ROA)一般在6%以下,由于我国城市燃气事业尚处快速发展期,包括“接驳费”在内的税后ROA大体在3%-10%之间。7%是一种妥协的结果。此次文件中7%的有效资产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上限反映了配气行业的中等水平,既有利于调动燃气企业投资积极性,促进燃气行业发展,又考虑了用户承受能力。这是发改委去考察了西方发达国家的考察报告里面建议的。
7、以成本约束机制为例,指导意见对直接影响配气价格的部分核心指标参数,如供销差率、折旧年限、最低配送气量等规定了上限标准或作出限制性规定,这将促进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行业效率。
8、若收益纯粹由有效资产和收益率决定,意味着一批坚持合理投资、通过严格工程管理、智能服务等手段减少管道运维费用和人工成本的精细管理企业,将反而面临收益率被降低的局面,不利于奖优惩劣。我们欣慰地看到监管层同样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在文件中提出鼓励各地建立激励机制,制定标杆成本,允许成本控制优于标杆部分的利润在城燃与用户间实现利益共享。关于资产定义是关键,应该区分不同经济地域。
9、以新奥、中燃、华润最近八年的年报为例,接驳费对城燃业务毛利率的贡献比例在40-60%之间。因此,对目前收取接驳费的公司而言,其税后实际收益率在加入接驳费后将远高于7%。但由于此项收费是一次性的,当一个城燃项目越来越成熟,燃气普及率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这部分收入亦会逐渐缩水。目前在会计上接驳费计算的都是当期收入,理论上应该在特许经营期再摊薄的,毕竟在此期间要承担维护费用。接驳费降下来的话燃气公司整体毛利就会降低一大半,另外接驳收益应该按照一定年份分摊。行业应该组织加强这方面的研究,甚至可以出一些行业规范。这个规则还是要具体区分,否则谁都担负不起。如果再这么出燃气事故,有实力的公司会被强制接收这些公司的用户,未来会背负很大的折旧和维护成本,但是接驳收入已经被别人给收走了。
10、村村通、农村煤改气都是为了收取接驳费。虽然国家明确表示要加大城中村和棚户改造力度,但在部分城市库存量可能就足够容纳城中村和棚户改造的需求,当地政府可能会出台回购商品房用于城中村和棚户置换。这不会产生新的接驳收入。总体来说,燃气行业的接驳收入将大幅下降,而广大三四线及以下地区则承压更大,而当地的燃气企业销气量不大,加之工业用气又受到去产能的抑制,还面临着人口持续流出,这些地区的燃气企业的燃气销售收入要么保本微利,要么入不敷出,情势堪忧。居民用气是生活刚需,但价格上并无多大盈利,有的还是亏本。在此状况下,一个地区有多个燃气企业的,还将面临市场争夺的纠纷。几大跨区域燃气运营商都有不少三四线及以下地区的项目,其燃气设施的投入回报预期将会有所下调,这也会影响到投资者对其股票的估值。如果房地产就此转入长期的低潮,燃气企业应该考虑盈利来源了。
11、曾经有人问,这个7%,对于城燃公司来说,到底是亏了还是赚了?我觉得这个还是要看各地实际情况的,一是用户的比例,如工业用户是否足够;二是地区气化率,管网覆盖程度如何。有些地方例如沿海发达城市,本来收益率甚至高于10%,这么一来被限高了。有些地方,本来就收益率不理想,这么一来也有了提高利润率的理由。
12、针对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意见》也提出了相应监管办法,“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偏高的要及时降低。”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指的是凭借垄断地位收取除配气价格之外的服务费,例如工程安装、检修维护费。收费“偏高”,则指的是价格明显高于成本利润的情况,例如价格高出成本50%以上。
13、有效资产为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这其中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14、政府要求燃气企业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免费安全检查,这个规定本身就有问题,当然燃气公司会把这一分成本列入气价,就是不透明。燃气公司隐形成本不在少数,安检没有实质性资产,但是成本很高。现在人力成本不断上升,基层安检待遇相对较差,其实难以提供非常周到的安检服务。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多少次上门无法安检的,再提供安检服务就应该收费。燃气公司要加强研究,形成报告去公关。
15、《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为行业描绘了灿烂的前景,《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又为城燃公司带上了“紧箍咒”。未来,城燃公司如何应对政策变化,与监管者一起共舞,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希望大家的明天都更好!今晚的论坛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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