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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购销差价高于0.9元的一律下调! 苏皖两省发布降低企业用气成本通知,城燃降价风暴来袭

2017-08-30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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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物价局、安徽省物价局


编者按:今年6月份,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配气环节价格监管,切实把购销差价过高的天然气销售价格降下来,降低空间用于减轻工商企业用气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也许是巧合,也许就是统一部署,在同一天,江苏省、安徽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相关通知,重点已划出!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企业

用气成本的有关情况


2016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部署和要求,省物价局组织各地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包括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推行大用户直供交易、对煤改气用户改造实行优惠等,年减轻企业用气负担2亿多元。今年6月份,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配气环节价格监管,切实把购销差价过高的天然气销售价格降下来,降低空间用于减轻工商企业用气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近日,我局印发了《关于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布置各地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一是全面梳理摸清情况。


要求全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天然气各环节价格进行全面调查梳理,认真审核厘清燃气经营企业的购进价格、管道运输价格、终端销售价格以及企业经营情况。


二是多措并举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加强对本地燃气经营企业购销差价的监管。对购销差价高于0.9元/立方米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履行相应调价程序后于10月底前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将购销差价缩小到不高于0.9元/立方米;对购销差价不高于0.9元/立方米但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地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适当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切实减轻用气企业负担


三是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


对已形成较为充分竞争的车用气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完善相应监管规则的基础上择机放开。对暂不具备条件全面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尝试率先放开大型用户用气价格。大型用户范围由各地根据企业用气规模等情况确定。


四是整顿规范收费行为。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居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的服务收费项目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现行各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性质相似的相关收费,项目较多、名称不统一。我局对各地上报的现行收费项目进行了汇总梳理和归并,将公布统一的收费项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公布项目,按照项目全省统一、标准区域衔接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规范供气服务收费,并适时公布本级收费清理结果,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部分地区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可先行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我省将制定出台省级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并修订《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出台的成本和价格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天然气定价行为,逐步推行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增强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各地加强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清理燃气经营服务收费结果及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成效,我局将另行通报。




《安徽省物价局 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近日,省物价局会同省能源局印发了《安徽省物价局 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皖价服〔2017〕94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开展天然气年度成本审核。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7〕43号文件要求,每年对省内天然气短输价格和各地天然气配气价格开展一次成本审核,成本审核工作按价格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其中省内天然气短输成本由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进行审核;天然气配气价格成本审核,由各地价格部门组织开展。


二、建立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天然气短输、配气价格与每年的成本审核结果实行联动,对天然气短输企业、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上年全投资收益率超出国家规定的8%、7%的,要相应下调并公布第二年的价格水平。各地天然气配气成本审核情况和价格动态调整情况,要及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对城镇非居用气实行量价挂钩。


从2017年9月1日起,各市城镇非居用气价格实行量价挂钩,根据非居用户年用气量分档核定价格,用气量越大,价格越低,分档气量起点及各档气价由各市自行确定。


四、加强天然气价外税费监管。


各级价格部门在核定天然气价格时,已经考虑税收和气损,自2017年9月1日起,天然气经营企业(包括短输经营企业)在与用户结算气价时,不得在气价外另行收取税金、税差、气损等。


五、降低部分过高的城市配气价格。各地制定的城市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其综合购销差价(终端销售价格与城市门站价格差)每立方米超过0.90元的,9月底前一律下调至每立方米0.90元以内。综合购销差价低于每立方米0.90元的,不得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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