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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从LNG典型事件浅谈LNG点供的合规性发展(有案例有法规有建议,好文荐藏!)

2017-09-14 徐士林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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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 6700 字,阅读大约需要1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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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徐士林  襄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号立场。


近年,随着国际国内终端LNG价格持续下滑,加之国内改善大气质量的环保压力与日俱增,全国各地掀起了“煤改气”旋风,“LNG点供”随之走红,行业内也掀起了新的投资热潮。然而,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理部门与用气企业对此态度迥然,LNG点供的发展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


笔者搜集了与LNG工程建设及使用有关的典型案例,梳理出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整理出LNG点供项目需要办理的手续,并为下一步发展提出合规性建议。



01

背    景


自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起,各地陆续出台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政策,削减煤炭消费总量,燃煤锅炉窑炉、燃煤电厂成为重点改造对象,特别是中小型燃煤锅炉,部分省市量化节能减排指标,加强推进“煤改气”的力度。2016年,国家颁布了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将高污染燃料改为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将“煤改气”上升至法律的高度。


2017年8月,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十部门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六省市人民政府,决定联合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全面打响“蓝天保卫战”,更是将“煤改气”工程推向了新的高潮。


在全国“煤改气”大背景下,天然气供应形式多样发展,铺设管道供应、CNG槽车供应、LNG瓶组或储罐供应,不管是在城市还是乡镇,不管是工商用户还是居民散户,不管是工厂自用还是小区共用,个体户、液化石油气经营者、LNG贸易商、住宅开发商、工业企业、城燃企业等等,都摩拳擦掌开始了CNG、LNG供应站的谋划布局。在建者有之,被查封者有之,停产者有之,售卖吆喝者亦不在少数。


02

有关LNG典型案例


1、2015年9月,上海崇明燃气紧挨长兴岛危险品码头建有一个设计存储量为450立方的LNG燃气气化站,距离村庄只有50米。村民们认为,安全间距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选址的安全距离应该至少保持1000米的要求,而频频上访,强烈要求搬迁。


2、2015年12月,福建省晋江市安委会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内坑镇辖区内非法自建LNG燃气气化站的相关建陶企业和供气公司等共11家企业进行集体约谈。要求限期自行整治和拆除违法建设的LNG气化设施,对未整治的非法燃气公司和建陶企业,将采取超常规手段严厉打击、严格取缔。


3、2016年2月,江阴某纺织公司LNG储罐首次进行卸液时发生爆燃事故,2名卸车人员发生二级烧伤,储罐变形严重,一个房间被烧毁,周庄消防出动6辆消防车现场灭火。大火起因初步分析:当时首次给储罐充液,操作人员为节约成本未采用液氮预冷,直接用LNG边充边放空方法预冷,导致现场聚集大量天然气,后遇到静电火花发生爆燃事故。


4、2016年6月,根据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管控,严格LNG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26号)和《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文件精神,武汉经开区城管局执法人员以及中石油技术人员组成检查专班,对湖北神州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大汉口食品有限公司、美的集团三家关于使用LNG(液化天然气)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检查,最终对LNG储罐进行查封。


5、2017年1月,浙江台州路桥区金清镇一家燃气经营公司,主要从事液化天然气批发、零售业务,并于2011年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却违规销售液化天然气,行政执法分局开出20万元违法处罚单并罚没违法所得。同年8月,浙江嘉兴兴欣标准件热处理有限公司自建50立方LNG供气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海盐县安监局与住建、质监、消防、武原街道安监站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后,查封并责令限期拆除。


2016年以来,随着燃气事故频发,全国各地纷纷下发燃气安全检查通知,特别要求全面排查工业企业违规建设的LNG气化站、供应站、自供站、自备站等相关设施,取缔违法建设的LNG等储存使用设施。据公开报道,近几年被查处的LNG点供项目不断增多,行政监管趋向严格,主要原因涉及报建手续、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间距、人员操作、气瓶充装许可、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压力容器管理等。


03

关于LNG点供政策的要求


1、LNG经气化器气化后进入企业自建管道供用气设备燃烧使用,属于城镇燃气行业中的工业企业用气项目,应由建设部门主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与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因此,如果是以天然气(不管是液化气、压缩气、管道气等气源方式)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则不属于城镇燃气,当然也不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如果是以天然气作为燃料而非原料使用的,不管以何种形式供应,均应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条第二款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因此,企业自建的小型LNG供气站无须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约束。


2、企业自建小型LNG供气站项目,应征得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的同意。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因此,即使LNG点供的建设用地是属于工业企业的自有土地,供气站建设时也要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若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征得燃气管理部门的同意。


3、企业自建小型LNG供气站的主要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由质监部门负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LNG点供设备主要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部分,因此应纳入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范畴。


4、企业自建小型LNG点供项目属于广义的天然气供应站,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因此LNG点供工程建设应符合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纳入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范畴。


5、LNG是一种富含甲烷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储存、经营和运输环节应满足安监部门和道路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于“点供”项目涉及LNG的运输、储存、使用环节,因此LNG的陆路运输应该由道路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储存环节由安监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重点监管重大危险源,即储存量达到50吨)。

  

6、从事终端LNG销售经营的公司,必须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在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储存、灌装、供应、机动车加气)、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等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燃气经营者),均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四):“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因此,从事燃气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企业(含LNG点供的销售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涉及到天然气储存,只从事第三方天然气运输的天然气贸易公司不需要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7、国家鼓励燃气管网未覆盖范围的用户对CNG、LNG等气源作市场化选择,应满足燃气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017年7月国家十三部委联合发布《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提出用户可自主选择资源方和供气路径,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天然气和燃气发展等专项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统筹协调给予支持。《意见》四项重点任务中均提到LNG点供内容:(一)实施城镇燃气工程。打通天然气利用“最后一公里”。开展天然气下乡试点,鼓励多种主体参与,宜管则管、宜罐则罐,采用管道气、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储配站等多种形式,提高偏远及农村地区天然气通达能力。(二)实施天然气发电工程。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LNG为气源的分布式能源应用试点。(三)实施工业燃料升级工程。支持用户对管道气、CNG、LNG气源做市场化选择,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四)实施交通燃料升级工程。鼓励有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建设企业自备加气站;加气(注)站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8、地方政策明确“LNG点供”作为临时供气形式逐步“过渡”到以管道燃气为主,并从严管理。2016年3月施行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2010年9月施行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2007年10月施行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2017年7月施行的《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供气。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燃气管网暂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可以按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供气,并应当委托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供气和维护保养;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保证供气装置的安全使用。”深圳、珠海、南宁、淄博等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中均有类似表述。


从各省市官方门户网站查询得知,自2016年以来,以安监局、住建局、政府办或安委会名义发布的有关加强LNG供气站建设管理的通知或集中整治LNG的实施方案不断增加,如湖北省、山西省、山东省、青岛市、成都市、淄博市、洛阳市等地均发布了文件,主管部门管控也是趋向严格。


04

关于LNG点供合规性发展的建议


1、LNG点供企业大力开发“燃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乡镇或工业企业客户“点供”,符合天然气利用政策“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要求。在目前政策不明朗的状况下,LNG点供企业应尽量避免与管道气竞争,LNG点供的定位应该是对管网气的补充。根据2004年建设部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地方政府均已将当地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了具备条件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并签订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覆盖范围的企业擅自建设LNG供气站及管道供气设施,与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精神相悖,因此该类项目建设难以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建设只落得被举报查封、被迫拆除。


2、企业自建小型LNG供气站,必须取得合法手续方可建设。作为燃气建设工程,根据国家要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当地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①由工业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报建申请,邀请正规设计院出具设计蓝图;②经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查;③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专项审查;④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可以到燃气主管部门办理燃气项目报建手续;⑤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要对主要设备进行招投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施工建设合同后进行建设;⑥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向市、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工业企业厂内LNG供应站应当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进行设计,尤其要重视安全间距;2017年8月20日,北京城市管理科技协会发布的《小型LNG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技术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自用(用户自用)和非城镇区域的用户供气,且总储存容积不大于120m³(几何容积)小型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该标准属于团体标准,相关部门审查时是否认可其权威性,尚需建设单位提前与主管部门沟通。


3、LNG点供涉及运输、供气、运营、使用等相关方,必须证照齐全方可经营。一是供气管理:只从事LNG运输的贸易公司应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从事LNG销售经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如果运输和经营销售LNG的同为一家公司,则必须同时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供气,LNG储存装置应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二是运营管理:建设LNG供气站的工业企业要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气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委托协议,由供气企业负责供气站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供气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运行安全管理、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抢险处置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专业人员实施专业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人员配置和岗位技能需满足住建部和当地管理部门的要求,一般每个自建站供气企业至少配备3-5名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且应在职在岗,不得互相兼职。


4、新形势下既要合规还要盈利,面对管道气降价,LNG点供商应寻求合作共赢。点供市场“野蛮生长”之后必然面临“并购整合”,实力较弱的企业,与其被动被挤垮,不如主动联合赢得主动。管道气价改直接压缩了LNG点供商的利润空间,投资周期变长,不稳定因素增加。具有一定客户规模和用气规模且较为稳定的点供商,可以采用区域联合的方式到上游直接和LNG工厂谈,通过采购更有竞争力的气源价格来保证利润;对于规模较小的点供市场,竞争力比较薄弱的企业采用出售,或联合规模较大的点供商,或主动寻求与城燃公司合作降低运营成本,保证利润空间。同时,也要加强管理,压缩成本,开源节流。


5、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确保LNG供应站审批、建设、运营有据可依,安全运行。工业企业LNG供应站安全管理涉及建设、储存、充装、运输、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燃气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工商、质监、规划、安监、城管执法等多个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严格把关燃气经营准入门槛,要依法依规授予行政许可,已经授予但超范围经营或不满足许可条件的要依法撤销或吊销。燃气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要求,必要时报请市县政府,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非法建设和无证经营行为,清除不具备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小微点供企业,确保当地燃气市场建设规范、供应安全、经营稳定、发展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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