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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国祯之殇:到底是谁伤害了谁?(国祯燃气股权之争深度分析)

2017-09-21 丁天进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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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4100 字,阅读大约需要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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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行业股权大战现阜阳 国祯燃气怎么了?(涉及事件相关报道、重要公告)

2、【续篇】“母子”互怼 国祯燃气将与国祯集团对簿公堂(燃气业的股权之争继续上演续篇)


文 / 燃气行业观察者 丁天进

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号立场


近日,国祯集团与国祯燃气的股权之争算是引爆了全国燃气圈,故事似乎总是在双方各自澄清之中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让人莫衷一是;又似乎在你来我往之中不断露出蛛丝马迹,让人有迹可循。本文从一位燃气行业观察者的角度,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已经公开发表的书面材料,通过层层剥茧的方式,尝试揭露本次股权之争的本质所在,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用。


被误导的股权之争


2017年8月21日,国祯集团董事局主席李炜先生发表《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全体员工一封公开信》,载明:“然而现在刘莎却裹挟合计持股10%以上的员工一起向国祯集团发难,企图非法剥夺国祯集团的控股大股东身份……”“希望各位国祯燃气的员工能够认清此次事件背后的实质,避免不明不白的卷入一场完全由于个人私欲而掀起的抗拒改革、抗拒退居二线,裹挟同仁、背叛家人的闹剧!”据此可知,从国祯集团的角度来看,本次股权之争似乎是刘莎个人与国祯集团的对抗。在我看来,国祯集团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本轮股权之争是国祯燃气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纷争,是国祯燃气控股股东与广大国祯员工的纷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一是刘莎先生再能,无法裹挟同仁。假定我们都是“理性经济人”,那么“人们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只有很小的孩子和严重智力障碍者是例外)在他们的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精神变态的或其他因滥用毒品和酒精而产生类似精神错乱影响的活动除外)均如此。”简而言之,每个人在作出决策之时,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国祯燃气广大员工(包括员工股东)与刘莎先生保持一致的行为,是每个国祯燃气员工自愿的行为。所以,“裹挟”之说是经不起推敲的。


二是转移矛盾焦点,避开群众锋芒。倡导中国传统文化的国祯集团,不可能不明白“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的道理。所以,国祯集团为降低争夺阻力,只会将矛盾引到刘莎一人之上,而避而不谈国祯燃气广大员工的心声。在本轮的股权之争中,国祯燃气广大员工表现出了罕见的团结一致,有种“撼山易,撼国祯燃气难”的大无畏精神,让人不寒而栗,又让人肃然起敬。关于国祯燃气团结一致的事实,可由下列材料加以佐证:

(1)2017年8月22日,国祯燃气官方网站发布《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全体员工致李炜的公开信》;

(2)2017年9月14日,国祯燃气官方网站发布《国祯燃气高管层就维权事件的首次公开回应》。其中,国祯燃气高管詹永华、刘军杰、马道匿、高雪贵、何海谷、范朝华、王琼、高元松、李汉法均实名公开了回复给李炜先生的短信;

(3)员工个人发表网络但未署名的文章,如《国祯燃气事件,其实莎莎很受伤》、《国祯高层四个“看不见”》、《集团要卖国祯燃气,我们坚决不答应》,该三篇文章因发表于网络媒体,无法核实真伪,有赖读者自己考证。


刘莎先生为什么能得道


前文已述,刘莎先生不可能“裹挟”同仁,同仁们个个身先士卒表达坚决拥护刘莎先生的心声,只能证明刘莎先生是为得道者,至少得到了国祯燃气上上下下的拥护。那么刘莎先生为什么能够得道呢?在本人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一是刘莎先生带领大家创造了国祯燃气奇迹。根据《“母子”互怼 国祯燃气将与国祯集团对簿公堂》一文介绍,在2004年刘莎先生来到国祯燃气任职以前,国祯燃气连连亏损,且已经更换了13任一把手。但是在刘莎先生任职以后,国祯燃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举成为安徽省,乃至全国的知名民营企业。单纯从财务数据来看,“截止到2004年6月末,国祯燃气的6月末的资产总额为3787万元、负债总额为2677万元,净资产1109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42万元。截止到2017年7月末的资产总额为10亿元,负债总额为6.2亿元,净资产为3.9亿元,未分配利润1.67亿元。”也就是说,在刘莎先生的带领之下,国祯燃气实现了华丽转身,这种华丽转身在五大燃气集团虎视眈眈之下显得如此弥足珍贵。简而言之,李炜先生搭建了国祯燃气的平台,刘莎先生缔造了国祯燃气的奇迹。


二是刘莎、广大员工、国祯燃气已然成为命运共同体。刘莎先生无疑是国祯燃气的灵魂人物,是国祯燃气的主心骨,国祯燃气每个人觉得只有刘莎先生在,国祯燃气才能发展好,个人才能发展好。正如有的员工所说:“感觉刘总(刘莎)在才有安全感。”所以,我们不难看出当李炜先生提出“刘莎必须退,股权不能分”之时,国祯燃气人坚决回击到“刘莎不能退,股权必须分”。这些都充分表明,刘莎、广大员工、国祯燃气已然成为一个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命运共同体,同呼吸,共命运。当然,或许如果不是这次股权纠纷,大家也看不出来有这么一个命运共同体的存在。


三是国祯集团的一些做法让燃气员工很寒心。反观国祯燃气的精诚所至,国祯集团的某些做法可能就有待商榷了。暂不论抽逃出资、挪用日元贷款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正处于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尚未盖棺定论,作为第三人更不宜妄加评论。国祯集团的其他一些做法可能引起了国祯燃气人的担心、寒心,主要如下:

(1)褫夺刘莎董事长职权。在国祯燃气人眼里,刘莎先生早已不是董事长这么简单了,他们是命运共同体,是同呼吸共命运的。国祯集团动他,等于在动国祯燃气人。

(2)禁止分配股权。国祯燃气人都指望着在上市之前持有或增持一部分原始股,以待成功上市之后获取高额回报,也算是为之奋斗青春的一种回报吧。面对这样的诉求,国祯集团并未同意,国祯燃气人能高兴吗?这等于在砸国祯燃气人的饭碗。

(3)稀释员工股权。2016年12月份,国祯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阜阳能源公司增持国祯燃气股权比例至20.15%,使国祯集团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国祯燃气的股权比例由82.22%上升至85.80%,但国祯燃气47位员工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却从17.78%降至14.19%。这等于在抢国祯燃气人的饭碗。

(4)欲出让所持全部股权。在李炜先生给《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全体员工一封公开信》中,李炜先生自认拟出让所持有的国祯燃气全部股权。当然李炜先生在公开信中也表明“该议案的初衷从来不是为了转让股权,因此我们无论在会议讨论或决议时都一再强调,‘集团公司将继续积极主动推动问题的解决,保持沟通及谈判渠道的畅通,以期顺利协调解决该问题’……”依我个人之见,股权出让的议案都已经通过了,再说些不愿意出让的话有意义吗?说好听点,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说难听点,就是做了什么,还要干什么。可以说,国祯集团欲出让股权的做法,已经不是在砸国祯燃气人的饭碗,而是在砸锅卖铁拆房子了。尤其令国祯燃气人寒心的是,国祯集团很可能将股权出让给其竞争对手,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在是拆房子那么简单了,而是对国祯燃气人赤裸裸的羞辱,严重违背“士可杀不可辱”的原则。


控股股东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通过国祯集团自己及委托的人所发表的一系列文件来看,国集团一直反复地在强调控股股东的地位及权利。不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控股在85%以上的股东的确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决议,可以做很多很多的事情,当然也有可能包括侵害公司及小股东权益的事情。


应当说,我国建立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不过最近二十多年的事情,公司法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如在企业社会责任、小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公司法既然是不完善的,那么控股股东是否就可以抛开道德与底线,抱着“僵死的法条”捍卫自身“合法”的权益呢?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控股股东还需要考虑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整体利益所在。


一是企业社会责任在哪里?《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国在2005年之时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引入公司法之中。因为是第一次入法,所以公司法只是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实务之中一般依靠企业自觉履行。虽然在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理解上一直存在着争议,但是“公司社会责任是相对于股东利益至上原则而言的,反映了公司目标和价值的问题”的观念正在逐步确立。也就是说,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存在的价值目标,不再是一位的追求控股股东的利益,还需要考虑到小股东、员工、社会、政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天然气行业属于公用事业,事关百姓日常生活、社会稳定和地方经济发展,是一个需要更加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业。那么在这场股权之中,我们看到了国祯集团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了吗?但是我们却看到了国祯燃气人一直在气源保供、安全生产等方面坚持不懈、常抓不放。2017年8月30日,国祯燃气向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报《关于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多措并举确保安全生产平稳运行的报告》,表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决心,做到让政府和社会各界放心,让三大主营业务的所有用户满意。


二是公司利益在哪里?在有关公司利益的法律保护上,我国公司法并未做出太多的规定,只是在股东派生诉讼权上做出了一些规定。我国当前的公司法仍然囿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囹圄之中。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国外有关学者的观点,以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这次股权之争。


林德里(Lindley)曾说过:“拥有75%投票权的控股股东能够修改公司的章程,但是,像行使所有其他的权力一样,此权力的行使必须尊需一般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原则,这些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情形。控股股东在行使投票权时,不仅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而且,必须是出于善意为了公司整体的利益。”


也就是说,控股股东在行使股权决定权之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其行为应当是善意的、正当的,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的。当然,何谓“善意”、“正当”的确是一个不大好判断的标准,需要主审法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及精神予以判断。




综上所述,当文章写到这里的时候,相信大家对于本次股权之争应当有一个自己的判断了,应当知道是谁在伤害谁了。


注释:

【1】 [美]波斯纳:《法理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2页。

 【2】《“母子”互怼 国祯燃气将与国祯集团对簿公堂》,载于《凤凰财经》,2017年9月18日访问。http://finance.ifeng.com/a/20170904/15643977_0.shtml.

 【3】对于此结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发表于网络媒体的《集团老板要卖国祯燃气,我们坚决不答应》;二是国祯燃气公开发表的《国祯燃气高管层就维权事件的首次公开回应》。

【4】 黄辉:《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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