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作为第三个省发布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有效期设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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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范江苏省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办法不调整城镇燃气配气管网运输价格。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60%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超过8%的原则确定。
相关链接:
1、第二个省级天然气价改政策出台!福建明确配气管网负荷率不低于50%
2、《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含专家注释)
来 源:江苏省物价局网站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天然气公司等有关管道运输企业:
为了加强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以及《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
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编者注:办法仅适用于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不适用于配气管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从省内气源的气体处理厂或国家长输管网在我省的起点压气站到各配气中心、大型用户或储气库的输气管道,包括省内非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以及为大用户服务的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二章 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六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
管道运输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管道运输企业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七条 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八条 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组成。其中:
(一)准许成本由省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输气合理损耗)。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60%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超过8%的原则确定。(编者注:《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和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明确,长输管网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定价时,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
(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九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管道运输企业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管道运输企业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予以公布。
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
呈环状结构、难以确定入口与出口距离的输气管道,实行同网同价。
第十条 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
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低于60%的,按6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道运价率。
第十一条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超过8%、经营期30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参数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编者注:对新设企业有区别规定!)
第十二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的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十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本办法上述规定测算的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制定或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以由管道运输企业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新成立管道运输企业投产运行前,应当主动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五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编制和报送规范的要求,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并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省价格主管部门在后续调整价格时对已获得的不当收益予以扣减,并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
第十六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没有正式营业或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收入、成本、管道距离、入口名称、出口名称、具体价格水平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对专供电厂等大用户的管道项目已签订管道运输价格条款且双方无异议的,暂按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合同期满或执行中有异议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校核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二十条 管道运输企业不执行管道运输价格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省能源局。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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