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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湖北物价局再发成本监审新政 信息公开少于30日将受处罚

2017-12-04 徐士林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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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襄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徐士林 


作者文章链接:【专题】行业名家专栏文章集锦


2017年,根据省委、省纪委统一部署,全省开展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湖北省物价局深入开展“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在此背景下,对天然气行业的监管可谓“敢为人先、新政频出”。开展成本监审,公开成本信息,核定配气价格,限制收益率,推进价格市场化,这些“热词”频频出现在政府的文件中,加快了城市燃气公司的变革进程。


继7月份《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实施办法》发布后,11月29日,湖北省物价局又发布《湖北省“晒成本”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成本调查结果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两个办法,明确了第三方开展天然气成本监审的程序、公共服务“晒成本”的内容和时限、市场竞争商品公开成本的相关要求等。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需要“晒成本”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分别包括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等。“可以理解为今后公交车车费、水费、电费、气费的成本都将向社会公开。”湖北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说。


《湖北省“晒成本”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要公开的相关定价成本信息内容包括机构设置、资本构成、财务管理、业务成本、单位定价成本等,并且公开信息的时间不能少于30个工作日,公开途径则包括公开网站、当地媒体等。不按规定公开定价成本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据了解,在推进成本公开领域一年内出台三个办法,湖北省处于全国领先位置。在成本监审方面,今年也是成绩颇丰,截至今年前三季度,湖北省共完成定价成本监审项目274项,全部项目上报成本307.24亿元,核减231.39亿元,核减率24.68%。


规范价格管理方面,湖北省物价局敢于担当,执法如山,不仅去年查处了5家公司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高额费用,而且也是严查违反物价文件的收费行为,如在全省坚决查处开发商将天然气安装费转嫁给购房者,坚决查处个别燃气公司违规收费行为,如黄冈个别燃气公司学校用气按照商业用气价格收取的行为,有力的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来自于湖北省物价局网站的公开信息显示,蕲春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2016年违规多收的价款已全部退还,并依法予以处理;2017年多收的214072.19元价款已全部退还,并处罚款642216.57元。浠水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2016年以来违规多收171767.64元价款已全部退还,并处罚款171767.64元。该类企业自律性不强,不按照物价局文件执行收费标准,影响了燃气行业的公共服务形象。


在居民燃气安装成本方面,建议物价部门深入调研,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可出台新建房与已建住宅老小区区别的收费政策,促进扩大天然气利用。为了加快湖北天然气利用,恳切希望物价部门正视现实,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切实解决用户对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的美好向往与燃气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平衡的矛盾。


据笔者了解,北方“煤改气”农村用户每户政府补贴3000-4000元,其他省市根据不同住宅类型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如别墅和老旧小区收费都有单独的标准;而湖北省小区居民安装费全省不超过2300元每户的要求自2004年以来13年没有变化,属于全国最低的标准。为了遵守价格政策,即使安装成本高于2300元也不能多收,收费标准不能如实反映工程成本直接造成老用户开发比例低,管道天然气推进进程慢,尤其影响乡镇和别墅用户的幸福生活指数,激化用户与燃气公司、政府部门三者之间的矛盾。


附件:湖北省“晒成本”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晒成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价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晒成本”,是指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笔者注: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需要"晒成本"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分别包括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领域,含天然气采购成本、延伸服务成本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晒成本”工作,内设的价格监督与反垄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成本调查监审机构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笔者注:明确具体实施部门】


第四条 “晒成本”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定价成本:

(一)自主制定或调整涉及公众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笔者注: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等】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相关定价成本信息的;

(三)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责令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相关定价成本信息的;

(四)其他需要公开定价成本信息的情形。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相关定价成本信息,应经有关领导审批、发送《公开定价成本信息告知书》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公开相关定价成本信息的内容:

(一)经营者运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资本构成、财务管理等情况。

(二)经营者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财务构成情况。

(三)单位定价成本。【笔者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政府定价,一般经过成本监审程序后公开的单位定价成本较有说服力。同时,湖北省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要求,燃气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者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公开相关定价成本信息的方式和程序:

(一)经营者应通过其公开网站、当地媒体或其他公众能够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定价成本信息。

(二)经营者公开相关定价成本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三)经营者公开相关定价成本信息时,应专门设立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

 (四)经营者应在定价成本信息公开结束次日将定价成本信息公开及答复和处理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价格主管部门。


第九条 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不按规定公开定价成本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监管“晒成本”工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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