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纠正行政垄断行为!涉及燃气工程配套费和初安装费收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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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公号曾在2017年底分享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三部委印发的《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时说过,一场反垄断整顿风暴正在来袭。也分享过国家发改委网站集中发布的14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例。近日,又有包括河南、重庆、吉林在内的三省在相关网站公布了部分机构的行政垄断行为,并进行了主动或被动纠正。
来 源:河南省发改委、重庆市物价局、吉林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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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1. 河南省汝州市政府主动纠正行政垄断行为
2. 河南省洛宁县农业局等主动纠正行政垄断行为
3. 重庆市物价局纠正黔江区发改委行政垄断行为
4. 吉林省物价局纠正白山市综治委等行政垄断行为
1. 河南省汝州市政府
主动纠正指定交易类行政垄断行为
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查证核实,汝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下发了《关于汝州市燃气工程配套费和初安装费收取问题的批复》(汝政文〔2016〕117号),该文件指定汝州燃气企业为庭院管网、户内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企业,并制定收费标准。
汝州市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背了《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相关规定和改革精神,指定市场主体、制定交易价格,限制了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入汝州市天然气配套安装市场,影响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汝州市人民政府及时认识到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主动递交了《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汝州市燃气初装费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明确了具体整改措施,承诺整改时限。汝州市人民政府在整改时限内出台了《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汝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配套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通知》(汝政文〔2017〕268号),并将《关于汝州市燃气工程配套费和初安装费收取问题的批复》(汝政文〔2016〕117号)文件予以废止,消除了限制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社会后果,规范了行政行为。(来源:河南省发改委)
2. 河南省洛宁县农业局
主动纠正指定交易类行政垄断行为
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发改委经查证核实,2017年9月,由洛宁县农业局牵头,洛宁县农业局、洛宁县财政局、洛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洛宁县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洛宁县开展农业保险就业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2017〕60号),要求对洛宁县全县范围内小麦实现应保尽保。保险费用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补贴80%,种植户应承担的20%保费由县财政支付。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农险)被指定为全县唯一小麦保险的承保机构。
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第三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或相关负责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评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招标时要考虑保持一定期限内县域经办机构的稳定,引导经办机构加大投入,提高服务水平”的规定,洛宁县农业局等单位在使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的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评选、考核等相关制度,也未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直接指定了中原农险作为全县唯一的小麦承保机构,违反了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影响了保险机构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洛宁县农业局等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洛宁县农业局等单位及时认识到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工作,及时主动报送《洛宁县农业局、洛宁县财政局、洛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洛宁县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洛宁县开展农业保险就业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明确了具体整改措施并承诺限时整改。(来源:河南省发改委)
3. 重庆市物价局纠正
黔江区发改委招投标管理领域行政垄断行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工作部署,我局在对我市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清理中,发现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7日印发的《关于建立重庆市黔江区国有投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库的通知》(黔江发改委发〔2017〕132号),其有关内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局2017年12月26日对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经查,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要求,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重庆市黔江区国有投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库的通知》,由于该委在文件制定过程中,缺乏对《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文件部分内容设置了歧视性的资质要求,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局对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反垄断调查后,该委高度重视,认识到黔江发改委发〔2017〕132号文件有关内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于2017年12月28日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重庆市黔江区国有投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库的通知〉的通知》(黔江发改委发〔2017〕144号),主动予以纠正。(来源:重庆市物价局)
4. 吉林省物价局纠正
白山市综治办与卫计委
指定交易类行政垄断行为
2017年10月,吉林省物价局派出调查组对白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白山市综治委”)、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白山市卫计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开展了调查。
调查显示,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3月8日,白山市综治委、白山市卫计委相继4次印发文件,限定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公司”)作为白山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市场是具有充分竞争环境的市场,白山市综治委、白山市卫计委印发文件,限定白山市医疗机构将江泰公司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经纪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二条所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为和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为。
在吉林省物价局提出整改意见后,白山市政府责成白山市综治委、白山市卫计委进行了整改,废止了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文件规定。(来源:吉林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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