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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城市综合体燃气爆炸事故多?消防安全一刀切?

2018-05-03 彭知军、王小飞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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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彭知军 王小飞(写于2017年底)


王小飞,在郑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从事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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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消〔2016〕113号有关使用燃气的要求


城市综合体(又称建筑综合体或商业综合体)已经成为了一种很成熟和普遍的建筑形式,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出。为切实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总建筑面积小于10 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2016年4月,公安部发布《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关于在城市综合体中使用燃气的要求引起了燃气行业的议论,相关要求摘录如下:


(四)严格防火分隔措施。……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八)督促落实重点管控措施。……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


超大城市综合体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


二、城市综合体燃气爆炸事故真的多么?


城市综合体的动力来源主要是电力,燃气只占较小的一部分,主要用于烹饪(基于明火烹饪的习惯)和供热制冷(以空调、供热水为主)。由于燃气的易燃、易爆特性,一直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近几年,在餐饮店、商场等场所发生了多起因燃气泄漏而引发的恶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幸好,我们还没有看到城市综合体因燃气导致的此类事故,但由于其它原因引发的火灾事故则时有发生,如,2012年2月19日晚上7时许,位于成都市青石桥的财富中心一楼美食城发生火灾。当晚9时,财富中心的家乐福、肯德基、万达电影城等众多商家临时关闭,顾客被疏散,随后财富中心整体封闭。后来发现是由于在烹饪过程中炉具温度过高,烤燃了周围的可燃物,从而引发排烟管道内的油污燃烧。虽然这场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体安全的广泛关注。2013年12月26日22时50分许,泸州市江阳区中城商厦(又称摩尔商场)发生一起天然气爆燃事故,导致4人死亡、38人受伤(其中33人轻伤),过火面积约20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4743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工人在中诚商厦(也称摩尔商场)维修大门外天然气管道时,错将中压天然气管道与摩尔商场废弃天然气管道碰接。送气过程中,天然气从中压管道通过废弃天然气管道进入商场,在负一楼熟食操作间大量泄漏,并在商场内扩散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遇用电设备发生爆燃,引起燃烧。


实践中用电不当导致的火灾更多、后果更严重。据公安部消防局公布的《2016年全国火灾情况分析》,从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看,因违反电气安装使用规定等引发的火灾占总量的30.4%;从较大火灾的起火原因看,电气29起,放火11起,用火不慎7起,吸烟2起,玩火、生产作业、原因不明确各起1起,其他原因6起,在查6起。比如,1999年1月10日2时25分,四川省达州市通州集团有限公司通州百货商场综合大楼因商场第一层的重庆小吃部的电油锅长时间通电,引燃锅内食用油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20人受伤,烧毁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受灾72户、225人,直接财产损失3163.1万元。2010年11月5日上午9时许,位于吉林市繁华街路的吉林市商业大厦突发大火,系电器线路故障导致,共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2013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起喜隆多购物中心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共计3800余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人民币1308.42万元,灭火过程中2名消防警官牺牲。


基于上述数据,我们应该客观看待在城市综合体内使用燃气。曾有多位燃气设计工程师、燃气企业运行工程师和笔者探讨此问题。

 

三、公消〔2016〕113号部分条款有违依法治国精神


(一)《指导意见》的效力


《指导意见》的发文机关是公安部消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司局级单位,《指导意见》是专属司局文件,在这里可以等同于公安部的行政指导,从法理上可以理解为非强制性手段,是针对当前超大城市综合体的设计、施工和运营等缺乏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下,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实践中,消防部门的意见非常重要,对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而言,大多数情况下都会理解为“强制性要求”来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是国家标准,从效力角度讲,《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要高于《指导意见》。关于强制性标准是否为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至今学界尚有争论,在此笔者不作讨论。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8]知他字第6号函)均认为,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


(二)具体条款


1、“总建筑面积小于10 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虽然“参照执行”没有“遵照执行”的表达意思肯定,但是在实践中涉及对安全问题的态度,尤其是消防安全,出于自我保护的下意识,我们都理解为“遵照执行”。此通知相当于是在城市综合体使用燃气这类安全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对《建筑设计规范》GB 50016的补充,意思表达应清明晰和准确,避免相关人员左右为难。


2、“(四)严格防火分隔措施。……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实践中,在建筑规划设计阶段,建筑师往往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首先是满足商业功能和商业价值,而且燃气作为最微小的配套工程,几乎都是在其它专业完成之后才予以考虑,无形中增加了达到“符合规范要求”的难度。比如明火部位靠近外墙设置,而外墙部位往往都是形象展示、就餐休闲雅座等理想场地,其商业价值难以让渡给明火部位。即使让渡给明火部位,设施防火隔离后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商业功能需求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包括一些基本的采光、通风、消防等功能也会受到影响。这种情况下,在满足商业功能和商业价值的前提下,给燃气设计和运行带来了挑战,尤其是在各地燃气条例要求燃气企业承担用户部分的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责任时,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或事故,燃气企业往往都会承担很大责任。


3、“(八)督促落实重点管控措施。……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


这一条说来就是有违依法治国精神。


① 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正),还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都没有规定城市综合体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北京市制定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DB11/ 450(2016年版已代替2007年版),从管理和技术两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实践中,大多数瓶装液化石油气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监管不到位和用气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当,形成违法经营和违章使用。其灵活的移动性和明火烹饪恰好是管道燃气和电力都不能同时具备的。江苏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第三条之(五)用餐场所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笔者以为公消〔2016〕113号主要是受最近年来几起较为严重的液化石油气事故影响而制定,如2012年11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喜羊羊火锅店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燃烧重大事故等。


②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满足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是可以使用管道天然气的。


关于地下室不能使用液化石油气已经成共识:《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十四条明确禁止地下室采用液化石油气或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为燃料。山东省《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安装使用有关技术规定》第二条之9也规定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江苏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第五条之(二)规定禁止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


然而在实践中,上世纪90年代初,深圳市友谊商业城地下室的为食欢乐城安装了管道LPG,此举开创了国内向地下室供应管道LPG(低压)的先河;之后相当多地下室餐饮场所都安装了管道LPG(低压),包括深圳市市民中心餐厅(酒楼);国内浙江绍兴也有类似案例。笔者曾在2005年负责为龙岗区老干部活动中心(金秋大厦)位于地下室的厨房安装了管道LPG(低压)。


③ 实践中,从相关统计数据,尤其是近几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发生的事故来看,其主要原因是:


一是餐饮用户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


二是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良莠不齐,供大于求,存在恶性竞争和不当竞争;


三是大量使用超期未检、报废的气瓶等安全管理问题突出。


四是对提供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监管不到位,存在很多违章违规行为。


作为消防主管部门,应该站在安全用气的基本功能和本质安全对建筑规划设计提出规范和要求,从而保障城市综合体在投产后,规划为餐饮场所等需要使用燃气的部位满足燃气管道设施、液化石油气钢瓶、燃烧器具或设备等布置、使用的安全条件,而不是一味地为了消防安全来个“一刀切”,毕竟明火烹饪是我国的饮食传统,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最大限度地创造使用燃气的安全条件,也可以更好地维护、促进和传承明火烹饪饮食文化。


我们不能因为监管能力不足,而用行政权力限制燃气的使用场所范围。应当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更好地利用燃气,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住建部门应加快城市综合体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解决部门之间认识和执法不一的情况。


安全确实非常重要,但切不可因噎废食。

 

延伸阅读:

[1] 文强. 一把火“烧”出城市综合体安全隐患[N].四川日报网. http://www.sichuandaily.com.cn/fc/content/2012-02/22/content_3429887.htm?node=3584[EB/OL].2012-02-22/2015-04-08

[2]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阳区摩尔商场“12·26”较大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的批复.http://slj.sxjz.gov.cn/aqsc32/content_161837

[3] 泸州市江阳区“12•26”较大爆燃事故原因初步查明.http://www.scsafety.gov.cn/Detail_ef7edb39-8497-45e5-ab55-baed38a06134

[4] 关于发布《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的公告.http://www.jscyxh.cn/Detail.aspx?id=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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