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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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这是由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虽然是适用于北京市的燃气供应企业,与非居民用气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管道天然气供应、使用交易,但其中内容值得各位同行借鉴吸收。
BF——2012——0505
合同编号:
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
用气人:
供气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供应企业与非居民用气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管道天然气供应、使用交易。
建筑物内燃气设施为多个产权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气人可以和各产权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用气人应当向供气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
(1)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3)用气人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及产权人允许其安装、使用或改造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4)供用气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以及供用气系统及相关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的证明文件。
3.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气人:具有用气需求并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
(2)供气人: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书》和《营业执照》的燃气供应企业。
(3)用户设施:用户燃气管道、软管、阀门及安全保障设施等。
(4)应急联络人:在供气人确需入户进行燃气设施巡检、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气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照用气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气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气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5)基表:IC卡燃气计量表的流量计,定义为显示实测流量值的流量测量装置。包括膜式表、涡轮流量计、腰轮流量计、旋进旋涡流量计等。
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气手续
1.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用气申请后,乙方应当查验甲方用气场所的供气条件及供用气系统、用气设施等是否合格。乙方查验合格后,应当为甲方办理有关用气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供气。
第二条 用气地点、用气性质、用气设备情况
1.用气地点: 。
用气性质: □ 生产用气 □ 公共服务 □ 发电
□ 采暖 □ 制冷 □ 其他:
用户类别:
□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驻京部队办公楼、外交使领馆
□ 学校
□ 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
□ 市属党政机关办公楼
□ 餐饮、娱乐等商业设施
□ 工矿企业
□ 其他:
2.供用气数量:
供用气额定量: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
供用气最小量: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
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共同确认的结算计量器具作为计算供用燃气数量的依据。
乙方根据供用气额定量安排供气。当甲方实际用气量高于供用气额定量或低于供用气最小量时,由双方协商后调整供气量。
3.本合同签订时,用气场所燃气管道情况:
□ 未作改动
□ 甲方已经乙方确认后自行改动
□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了改动
□ 其他:
用气设备情况: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安装时间 | 额定耗气量 |
燃气计量器具情况:
名称 | 型号 | 规格 | 数量 | 安装时间 |
室内公用燃气阀门设置情况:
□ 有公用阀门 □ 无公用阀门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天然气气质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供气压力为 。
第四条 用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收取燃气费。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自批准文件规定之日起,按照新价格执行。
本合同签订时,
价格为 元/立方米;
价格为 元/立方米;
价格为 元/立方米;
价格为 元/立方米。
2.双方约定,以 为燃气费结算周期。
3.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在抄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甲方接到乙方账单后,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4.燃气费支付方式:□ 转账 □ 现金 □ 支票 □ 其他:
第五条 燃气计量及计量器具的维护、更新
1.乙方为甲方安装的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正在使用的燃气计量器具,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如规定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经检定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乙方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计量器具 | 表号表位 | 首检日期 | 检定周期 |
2.乙方应当对超过使用周期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向双方认可的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及时请求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
第六条 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
1.甲乙双方按照燃气设施的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分界点(下称“分界点”)承担相应的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
分界点为: 。
(1)从 至分界点之间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权利、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从分界点至甲方户内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权利、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对相应的燃气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委托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和有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2.双方对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的其他约定:
。
3.乙方免费对甲方负责管理的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甲方进行安全用气技术指导。安全检查周期为 (每年不少于一次)。
4.乙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提前告知安全检查时间,并安排专职人员上门检查。乙方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人员入户安全检查。
5.乙方入户安全检查应当执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第3.5.2条的规定,包括下列内容:
(1)确认用户设施完好;
(2)燃气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当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当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当完好有效;
(3)用气设备应当符合安装、使用规定;
(4)不得有燃气泄漏;
(5)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当正常;
(6)计量仪表应当完好。
6.安全检查后,乙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签字确认。
7.安全检查周期内,甲方要求增加入户检查次数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安排入户检查。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上门服务费 元/次。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
2.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收费标准支付燃气费,并有权就燃气费明细向乙方进行查询。
3.应当为乙方正常维护燃气计量表和抄表工作提供便利。
4.应当安排人员接受乙方的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安全用气指导手册》(附件一)操作使用设备。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5.对自用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按照《安全用气指导手册》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燃气设施、用气设备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指导。
6.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乙方实施作业。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7.不得擅自改变用气性质。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中止用气等事项时,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8.发现室内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乙方报修。
9.对乙方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
10.政府对乙方采取接管的,甲方应当配合与第三方签订新合同。
11.应当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在用气场所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12.应当遵守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安全使用规定,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本合同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向甲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
2.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指导手册》,指导甲方安全、节约用气,对甲方燃气及用气设备使用、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甲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甲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3.应当自收到甲方查询燃气费明细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4.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甲方追缴相关费用。
5.发现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乙方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在提前告知后,对甲方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6.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的,应当提前48小时采用公告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甲方。
7.遇不可抗力或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中断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抢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8.应当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置。
报修电话号码为: 。
9.应甲方要求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必要帮助;对甲方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10.甲方室内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11.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甲方采取停业、停产处理的,乙方可以配合采取停止供气措施;
12.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本合同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除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燃气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催缴,甲方在催告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燃气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限制供气或暂停供气措施。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的, 。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供气责任事故,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的天然气供应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乙方责任。
4. 除甲方不予配合的原因外,乙方未按照规定周期及内容入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甲方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后未向甲方书面告知,造成甲方、他人或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气、拒绝乙方入户作业和安全检查、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造成自身、他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房屋产权关系或房屋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燃气费用及相关费用一并结清。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用气性质、供用气量、燃气价格等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或其他供用气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安全检查、供气服务等有特殊要求且乙方具备实施条件,需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对合同延续均无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 年。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处理: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气人(签章): 供气人(签章):
法人登记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代码证书号: 燃气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应急联络人:
应急联络人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安全用气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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