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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互联网+天然气销售的注意事项和合规要求

2015-12-23 齐强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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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齐强(新奥能源法律事务部)

目前,随着互联网和快递业兴起的同时,也带来了危险化学品邮寄交叉监管盲区,形成了较大的安全风险,各地也时有毒快递事件发生,管控互联网危化品安全已十分必要。在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的管理,规范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信息发布行为,由公安部牵头,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信部、环保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联合制订的《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执行。此前,福建、南京等省市已经展开专项行动,打击危险物品非法发布信息、买卖、快递等行为。

一、互联网天然气销售企业注意事项

1. 《规定》中明确规定: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须在本单位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标明单位、个人购买相关危险物品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危险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刀具、弩等。)

(1)危化品从业单位是: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2)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

注:各级公安、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电信主管、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并完善了对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许可、登记备案、信息情况通报和信息发布机制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大了管理范围。

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同时《规定》中规定:单位、个人购买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具备资质、资格条件。

注: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天然气销售行为时应加强对对方的资质、资格条件进行核实。相关购买天然气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

(2)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

(3)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

(4)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

(5)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证明。

二、互联网天然气销售企业的合规要求

1. 发布信息的主体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相关教学、科研、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即: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无关单位与个人,不得发布各类危险品信息。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分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信息。

2. 两大必须履行手续

(1)电信主管部门

a. 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b. 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2)公安机关(进行网站安全检查)

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3. 四大必须注意事项

(1)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合法资质与营业执照;

(2)在网站显著网页位置标明单位、个人购买相关危险物品应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

(3)不得在本单位网站发布或者建立连接;

(4)不得包含诱导非法购销内容。

4. 责任与义务必须履行

接入服务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均有责任与义务对发布者资质、信息进行检验、审查。

5. 严重的后果

违法者断网、停机整顿、吊销许可证、取消备案、暂闭或直接关闭网站;并追究法律责任。

(转自“清洁能源法律在线”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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