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一只老鼠引发的燃气爆炸——被告方燃气公司无责辩护词

2016-02-15 李金地 天然气与法律

专注于天然气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公号,已通过微信原创和赞赏认证,业内关注超1.2万人。点击标题下方“天然气与法律”(蓝色字体)快速关注。小编微信:shanghailaoxin,欢迎添加。

文:李金地  福建安然燃气

案情介绍:

2012年4月5日12时左右,XX县富源新城4栋503户厨房内接热水口燃气软管道被老鼠咬破,造成燃气泄漏,因遇到引爆能源引发燃气爆炸造成火灾,最终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及屋内财产烧损。

该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设局及消防大队联合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燃气泄漏引发爆炸的意外事故。伤者经过两年的治疗康复,于2014年4月1日,以健康纠纷及财产损失(共四起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承担高度危险作业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共83多万元。

该案焦点是燃气系易燃、易爆危险品,具有高度危险性,经营燃气的企业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如果是则因原告对爆炸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情节,燃气公司负有特殊安全保障责任,因其未排除安全隐患、违反规定,存在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即使是意外事故也应当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如果不是则本案应按照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燃气公司存在过错,燃气公司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代理词对此焦点进行了很好的解答,代理观点得到法官的认可,取得较好效果。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和调解,燃气公司支付赔偿金共15万元结案。此案对燃气行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特与同行们分享 



被告方燃气公司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参加这样的庭审活动,大家的心情都非常沉重,一起由燃气泄漏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原告一家常住人口四人中有三人被大火不同程度烧伤,其中一人38%重度烧伤,柒级伤残,一人8%中度烧伤,拾级伤残,一人7%中度烧伤,给受伤者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尤其是受伤者之一许某某事故发生时年仅1岁9个月,让一个幼小的身心经受了生命难以承受之重,并造成原告家庭经济损失几十万元。

这一切都是由于这起事故、这场大火和引起大火的燃气,当然还有那只可恶的、万恶不赦的老鼠,尤其是可能与这起事故相关联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当然也可能包括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出了这样的事故,对受害者一家来说是极其不幸的,如果有人应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受害者理应得到应有的司法救济。今天法庭的责任就是区分相关人员各自的责任,裁判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应负的义务。由于引起这场事故的物质是燃气,直接进行破坏活动导致事故发生的动物是那只当场死去的老鼠,因此,作为本案被告一方XX燃气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下面,我们围绕燃气、老鼠、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发表代理词,阐述燃气、老鼠在这起事故是所扮演的角色,阐述原告、被告在本案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希望能得到原告方的理解和接受,希望能得法庭的充分考虑和采纳。

一、关于燃气、城镇管道燃气和燃气企业

(略去部分内容)

回到本案上来,本案的焦点之一是燃气系易燃、易爆危险品,具有高度危险性,经营燃气的企业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如果是则因原告对爆炸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情节,燃气公司负有特殊安全保障责任,因其未排除安全隐患、违反规定,存在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应当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如果不是则本案应按照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燃气公司存在过错,因此燃气公司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和理由,在答辩状和前面的法庭调查中,本代理人已经从法理上说了很多,这里不在重复,这里着重要说的是从前面的阐述中可以看出,虽然燃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人类利用它烧水做饭正是利用它的易燃特性,至于它易爆的性格,人类已经能完全掌握燃气发生爆炸的规律,通过控制它不让其泄露,万一发生意外泄露时,通过引导它自然扩散,不让它积聚形成爆炸性气体并碰到明火来避免发生爆炸,从而达到运用它来造福于人类的目的。我省城市燃气事业发展十多年的实践也证明,只要做到了这两点,就完全可以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让燃气真正完完全全造福于人民。如果仅仅因为燃气系易燃、易爆危险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就简单地得出结论经营燃气的企业就是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那么就会得出这样的一个奇怪地结论:

广大市民把燃气引进家里就是把定时炸弹引进家里,在燃气企业工作的人员随时都处在高度危险之中,这显然也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如果非要说高度危险作业,唯一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那就是当发生燃气泄露事故后,燃气企业的工作人员和消防队员们冒着生命危险冲进事故现场,抢修燃气设备,排除事故隐患,但这种情况已经超出燃气企业日常供气服务的范围,属于抢险救灾的范畴了。

综上所述,原告把经营燃气的企业正常的供气服务行为视作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是错误的,本案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而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处理,原告的诉请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面对燃气爆炸给原告带来的巨大伤害,我们完全有理由憎恨和讨厌燃气以及提供燃气供气服务的企业,但燃气和燃气企业本身又是无辜的,燃气仍然是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无可替代的洁净、经济、安全、方便的能源,燃气企业为市民提供供气服务,给市民带来的是便利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不可能是也决不会是危险,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因此让他们承担不该由他们承担的责任。

二、关于老鼠和人(即原告和被告)在事故中的角色和责任

对于原告家中发生的这起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局及消防大队组织了联合调查、勘验,联合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燃气泄漏引发爆炸的意外事故,原因系503住户在燃气软管周边放置红薯等鼠类喜欢的食物,导致老鼠在食用红薯后将厨房内接热水器燃气软管咬破,造成燃气泄漏;

住户在闻到燃气味道后,虽然对燃气灶进行检查,但未对燃气管道进行检查,也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处理比如开启窗户进行通风等,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老鼠咬破软管这个意外事件发生,就不会引发燃气泄露;在发现燃气泄露后,如果503住户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全面一些,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处置,比如开启窗户进行通风,或立即退出到房屋外,然后打电话报警,由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前来处置,就能够控制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由此看来,本案的罪魁祸首毫无疑问是那只咬破软管的老鼠,但那只老鼠已经在事故中被烧死了,而且对于动物应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我国还没有这样的法律(呵呵),因此,要说承担责任,也只能是我们人类自己,在本案中,正是原告自己在发现燃气泄露后,虽然对燃气灶进行检查,但未对燃气管道进行检查,也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处理比如开启窗户进行通风等,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所以,要为此承担责任的只能是原告自己。至于原告自身安全意识、安全知识不全面,导致面对燃气泄露处置不当的问题,原告作为成年人,对使用燃气必需了解和知道安全常识应当知道却不知道,其造成的后果也只能由自己承担。

对于燃气企业在本案中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责任,这也是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原告方认为,我方作为燃气企业疏于管理,在用户使用管道燃气之前没有对用户普及管道燃气的安全知识和防范应急措施,致使燃气泄漏时原告家人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因此,应负70%的事故责任。在法庭调查中,我方已经向法庭出示了证据,证明我方在签订供用气合同和点火时,已经向原告发放了《用户手册》,向原告宣传了安全用气常识和用气须知,平时的抄表单和收费凭证上也印有安全用气常识,对安全知识进行广泛宣传,在宣传上我方尽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对此,我方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下面,本代理人就这个问题再作两点进一步阐述:

(一)法律法规规定燃气企业有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有限义务,而不是一种无限的义务。有限的义务和无限的义务的区别就在于有限的义务只要求燃气企业只要有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就可以了,无限的义务则除了必须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外,还要让用户完全掌握安全使用常识,正确使用燃气,如果用户没掌握安全作用常识,燃气企业就没尽到该义务。

如果要求燃气企业承担这种义务是一种无限的义务,那么,燃气企业就有必要对用户进行组织学习并进行考试过关,这是不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因此,原告方以自己家人没有安全用气知识,导致处置燃气泄露失当,致使事故发生为由,证明燃气企业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用气常识宣传义务,并要求燃气企业承担责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在不清楚实际用气者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燃气企业履行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的法定义务的对象只能是与之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设施所有人,即在供用气合同上签字的用气方503户业主曾某某。本案中,实际用气人为吴某、蔡某某,作为房屋及屋内燃气设施的所有人曾某某具有向实际居住和用气人转达宣传安全用气规范和常识的法律义务。原告方由于不具安全用气知识,导致处置燃气泄露失当,致使事故发生,应该问问曾某某自己尽到了宣传的义务了没有,在把属于自己的燃气设施转交原告使用时有没有把自己所知道的燃气安全常识教给原告并把从燃气企业那里领来用气手册交给原告学习阅读。

三、关于入户安全检查问题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在法庭调查中,我方已经向法庭出示了证据,证明我方在2012年2月14日对原告居住的富源新城小区4幢燃气管道设施例进行了例行安全检查,当时503房业主不在家,有一位老太太在家,由于老太太不识字,没有签字确认。从证据上看,虽然这次例行安全检查存在一些瑕疵,但这也并不能构成我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定燃气企业有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的义务,正如前面所述,这种义务是一种有限义务,虽然这次入户检查的程序是不完整的,但在这之后另外安排再次进行入户检查,也并不影响这个义务的实际履行。而且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是否安全并不能完全依靠燃气企业每年至少一次的入户检查来保证。

(二)发生燃气泄漏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发生当天软管被老鼠咬破,不是用户燃气设施业已存在泄露现象多日,燃气企业却在一年内未入户检查一次或虽入户检查了但应该发现却没发现燃气泄露问题,本案燃气泄露与燃气企业履行入户检查义务情况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我方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行为,不应承担原告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代理人愿意借此机会谈一谈与本案无关但通过本案大家可能感兴趣的几个问题的看法:

一是关于软管的安全性问题。由于本案发生燃气泄露的直接原因是软管被老鼠咬破,因此,大家可能对用于输送燃气的软管的安全性产生怀疑。事实上,按照与燃气相关的现行,只要是合格的燃气专用塑胶软管,都是允许使用的。由于被老鼠咬的可能性毕竟属于极少数,因此,国家标准里并没有把是否会被老鼠咬破作为考虑因素,而且市场上也有防鼠咬的不锈钢制的软管供用户使用,但由于价格相对比软管贵,因此,也不可能强制用户使用,作为燃气企业也只能是向用户推荐使用。由于价格相差较大,燃气企业在向用户推荐时经常不被理解,对燃气泄露能发出警报的报警器也是这样情况,希望通过这个案件,广大市民能根据自己家庭情况和经济能力,选用不锈钢软管和报警装置,花钱为家人买份平安。

二是本代理人在今天的法庭上充分分析和论述了我方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但这并不等于说我们燃气企业工作都做得很好了,今天的法庭调查也暴露了我们燃气企业实际工作的许多不足,虽然这些不足并不构成我们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但我们应该在今后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以我们的百分努力换来用户的一分安全,是我们燃气企业的追求和社会责任。

三是虽然我们认为按照事实和法律,原告方不应该起诉我方,向我司要求损害赔偿,但我方对原告的诉讼行为表示理解。本代理人代表被告方XX燃气有限公司愿意在此再次表态,作为一个企业公民,我方愿意同社会各界一道,为原告提供力所能及的人道主义帮助。

希望通过本次诉讼后,原告方能尽快回归正常生活轨道,也祝福原告方早日战胜伤病和困难,在未来的日子里生活幸福安康!

谢谢大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更多公号精华文章,请点击: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E5NDUwNg==&mid=400295405&idx=1&sn=b862651792418773dff8356e0cf14b36#wechat_redirect

*或访问新浪博客“天然气与法律”:

http://blog.sina.com.cn/u/1406959361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