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喜隆多大火”案终审判决:麦当劳担责45%
四年前发生在北京石景山喜隆多购物广场的那场大火,在那次事故中,有两名消防警官刘洪坤、刘洪魁失去了年轻的生命。
2013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的一个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导致喜隆多购物中心发生火灾,大火持续了8个多小时,过火面积共计3800余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人民币1308.42万元,灭火过程中2名消防警官牺牲。
证据显示:2点52分闻到异味;2点56分,陈衍杰发现甜品操作间内南侧柜台中部偏西下方突然冒烟后跑出麦当劳大门;2点58分,麦当劳的员工对麦当劳内区域消防控制器报警系统进行了“复位操作”;2点59分,麦当劳店内的员工陆续逃出室外。3点12分,麦当劳餐厅南侧的亚克力灯箱、LED屏发生燃烧,后很快发生立体燃烧。
事故发生后,法院判决涉案的2名麦当劳门店负责人和3名喜隆多购物中心相关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5人有期徒刑2年至3年6个月。
如今,火灾已经过去4年多,事故责任方的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发生纠纷,三责任方对此前法院确定的民事赔偿比例未达成一致。
今天上午,这一案件的二审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该院院长吴在存担任该案审判长。据悉,该起重大火灾事故民事赔偿之后的追偿,属于这起大火引发的系列诉讼的尾声,也是这次火灾引发的系列诉讼中标的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法院当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分别承担45%、45%和10%的赔偿责任。
过去的几年,围绕此次事故、此案发生了哪些事?
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广场“10•11”较大火灾事故的通报》(下称《通报》),认定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麦当劳公司)和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喜隆多公司)对火灾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北京市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下称农工商公司)负有一定责任。
石景山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共处理351起喜隆多购物广场的小商户起诉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其中确定三方共同担责的有298件,共计赔偿金额为1464万余元,而这部分钱为麦当劳公司先行垫付,还有51件为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共同承担的责任,麦当劳公司也已经垫付了赔偿金473万余元,还有2件为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共同承担的责任,农工商公司自己承担的责任,其中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各支付了26万余元,此外还有诉讼费、评估费等等,麦当劳公司一共先行垫付了2187万元。
先行垫付钱后,在火灾发生后的四年后,麦当劳公司将喜隆多公司和将购物中心的经营者喜隆多公司、所有权人农工商公司、租赁方北京日东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日东升公司)诉至石景山法院。
麦当劳与喜隆多、农工商、日东升的关系是怎样一回事呢?2006年2月18日,农工商公司将其所有的石景山苹果园南路13号楼房及场地出租给日东升公司。2007年1月18日,日东升公司将其承租的面积约2500平方米的房屋转租给喜隆多公司。2010年2月10日,日东升公司将其承租的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13-19号的建筑物的一层西侧商铺转租给麦当劳公司。
麦当劳公司认为以上三方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责任,应该对麦当劳公司垫付的赔偿款、评估费、诉讼费等款项,共计2187多万元承担责任。
石景山法院结合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书,认定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各承担45%的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因《通报》并未认定日东升公司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故麦当劳公司对其的追偿,法院未予支持。
今年8月17日,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分别支付麦当劳公司990多万元,161多万元。
一审宣判后,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审理焦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审判决关于责任的划分是否妥当;《通报》可否作为本案认定民事责任的根据;本案一审中是否存在程序问题。庭审中,三方围绕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庭审中,喜隆多公司认为,“对于这场大火,喜隆多公司仅有间接和次要责任,承当45%的责任太重,麦当劳公司负主要责任。”
农工商公司则认为:“我方是产权人,购物中心的消防安全应该由实际的租赁方、经营者具体负责,行政机关做出的《通报》不应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
被上诉人麦当劳和日东升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上午10点45分,经过15分钟的休庭评议,二审合议庭当庭宣判。
合议庭认为,本案涉案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虽然是喜隆多购物广场一层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甜品站)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所致,但最终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却既包括这一直接原因,同时也包括喜隆多公司未按照要求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值班、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购物广场值班人员应急处置不及时、农工商公司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等诸多原因。
此外,《通报》在性质上属于书证。本案一审庭审中,法院已经组织各方当事人对《通报》进行过质证,且各方当事人对于该《通报》的真实性均予认可。而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法庭辩论后,审判长询问上述四方是否同意调解,四方皆同意,但在随后的调解时,四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一致,法官宣布不再调解。
在休庭十五分钟后,上午11点,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
法院认为,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提出一审判决对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不妥当, 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即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各承担45%的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应予维持。
此外,对于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提出一审程序有问题,他们提出的反诉法院即未予认定,也未予驳回。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时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提出的反诉涉及利息等等,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受理范围,因此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问题。
综上,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上诉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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