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科普:物质燃烧的条件
所谓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燃烧过程中,燃烧区的温度较高,使其中白炽的固体粒子和某些不稳定(或受激发)的中间物质分子内电子发生能级跃迁,从而发出各种波长的光;发光的气相燃烧区就是火焰,它是燃烧过程中最明显的标志;由于燃烧不完全等原因,会使产物中混有一些小颗粒,这样就形成了烟。
一、燃烧的必要条件
燃烧可分为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通常看到的明火都是有焰燃烧;有些固体发生表面燃烧时,有发光发热的现象,但是没有火焰产生,这种燃烧方式则是无焰燃烧,例如木炭的燃烧。
燃烧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和引火源。当燃烧发生时,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有一个条件不具备,那么燃烧就不会发生或者停止发生。
图 燃烧三要素
进一步研究表明,有焰燃烧的发生和发展除了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以外,因其燃烧过程中还存在未受抑制的自由基(一种高度活泼的化学基团,能与其他自由基和分子起反应,从而使燃烧按链式反应的形式扩展,也称游离基)作中间体,因此,有焰燃烧发生和发展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氧化剂、温度和链式反应。
(一)可燃物
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化学反应的物质,均称为可燃物,如木材、氢气、汽油、煤炭、纸张、硫等。可燃物按其化学组成,分为无机可燃物和有机可燃物两大类。按其所处的状态,又可分为可燃固体、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三大类。
(二)氧化剂(助燃物)
凡是与可燃物结合能导致和支持燃烧的物质,称为助燃物,如广泛存在于空气中的氧气。普通意义上,可燃物的燃烧均指在空气中进行。
(三)引火源
凡是能引起物质燃烧的点燃能源,统称为引火源。一般分直接火源和间接火源两大类。了解火源的种类和形式,对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直接火源
(1)明火。指生产、生活中的炉火、烛火、焊接火、吸烟火、撞击、摩擦打火、机动车辆排气管火星、飞火等。
(2)电弧、电火花。指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电气开关及漏电打火;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火花;静电火花(物体静电放电、人体衣物静电打火、人体积聚静电对物体放电打火)等。
(3)雷击。瞬间高压放电的雷击能引燃任何可燃物。
2.间接火源
(1)高温。指高温加热、烘烤、积热不散、机械设备故障发热、摩擦发热、聚焦发热等。
(2)自燃起火。是指在既无明火又无外来热源的情况下,物质本身自行发热、燃烧起火,如黄磷、烷基铝在空气中会自行起火;钾、钠等金属遇水着火;易燃、可燃物质与氧化剂、过氧化物接触起火等。
(四)链式反应
很多燃烧反应不是直接进行的,而是通过游离基团和原子这些中间产物在瞬间进行的循环链式反应。游离基的链锁反应是燃烧反应的实质,光和热是燃烧过程中的物理现象。
二、燃烧的充分条件
可燃物、氧化剂和引火源是无焰燃烧的三个必要条件,但燃烧的发生需要三个条件达到一定量的要求,并且存在相互作用的过程,这就是燃烧的充分条件。对于有焰燃烧,还包括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
(一)一定的可燃物浓度
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只有达到一定浓度,才会发生燃烧或爆炸。例如,常温下用明火接触煤油,煤油并不立即燃烧,这是因为在常温下煤油表面挥发的煤油蒸气量不多,没有达到燃烧所需的浓度,虽有足够的空气和火源接触,也不能发生燃烧。灯用煤油在40℃以下、甲醇在低于7℃时,液体表面的蒸汽量均不能达到燃烧所需的浓度。
(二)一定的助燃物浓度
各种不同的可燃物发生燃烧,均有本身固定的最低氧含量要求。氧含量低于这一浓度,即使其他必要条件已经具备,燃烧仍不会发生。如:汽油的最低氧含量要求为14.4%,煤油为15%,乙醚为12%。
(三)一定的点火能量
各种不同可燃物发生燃烧,均有本身固定的最小点火能量(见本篇第三章第三节)要求。达到这一能量才能引起燃烧反应,否则燃烧便不会发生。如:汽油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2mJ,乙醚(5.1%)为0.19mJ,甲醇(2.24%)为0.215 mJ。
(四)燃烧条件的相互作用
燃烧要发生,必须使以上三个条件相互作用。要求每种条件都要达到一定的量,而且其中一个量的变化又会影响燃烧时对其他条件量的要求。如氧浓度的变化就会改变可燃气体、液体和部分可燃物的燃点。在实际情况下,对燃烧产生影响的条件还有很多:比如液态和气态可燃物,压力和温度对燃烧的影响就较大,当点火能量是电火花时,还要考虑电极间隙距离。又比如一般情况下,相同质量的固态可燃物与空气接触的表面积越大,燃烧所需的点火能量就越小。
(五)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
对有焰燃烧,根据燃烧的链锁反应理论,因燃烧过程中存在未受抑制的游离基(自由基)作中间体,考虑游离基参加燃烧反应的附加维,从而形成着火四面体,如下图。自由基是一种高度活泼的化学基团,能与其他的自由基和分子起反应,从而使燃烧按链式反应的形式扩展。因此,有焰燃烧的发生需要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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