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长江倾倒万吨垃圾,为何只造成30万元损失?
去年年底曝光的“浙江垃圾倾倒长江”案近日通报案情进展,事实真相却仍然模糊不清。向长江倾倒万吨垃圾,计算出来的损失竟然只有30万?如此算来,把垃圾倒入长江可能是最环保、最经济的处理方式。。。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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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闻报道“长江口倾倒垃圾案”25嫌犯被批捕(来源:2017年2月15日城市快报),“在洽谈过程中,朱某某明确透露会将垃圾交“江海电厂”处置即非法倾倒至江河中”。因此,内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又多了一个污名,“江海电厂”,这可能是简称,可能全名是江海垃圾焚烧发电厂,把垃圾倒入江里和海里,宣称是把垃圾送到“江海电厂”处理。
该报道开头是“据新华社杭州2月14日电”,说明这条新闻不是随便发的,但从报道透露出的案情进展看,事实真相仍然模糊不清。
首先看究竟非法倾倒了多少垃圾,报道中提到“多次将海盐县环卫中心收集的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9万余吨装运到浙江湖州、安徽芜湖等地非法填埋,或装运到长江江苏南通段等流域进行非法倾倒,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只点出了来源海盐县的垃圾,没有总体说明究竟非法倾倒多少垃圾。
其次看究竟有多少倒到江海里,报道称“经统计,2016年11月份以来,海宁运出生活垃圾16船次,共计10994.4吨,其中14船次共计9747.24吨被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等人倾倒至长江,造成长江口水域严重污染,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似乎是说只有近1万吨垃圾(主要来自海宁)倒入长江口,9万多吨垃圾(主要来自海盐,见上一段描述)运到浙江湖州、安徽芜湖等地非法填埋。9万多吨倒在陆地上非法填埋,是很容易找到犯罪场所,这种说法也很难自圆其说,9万多吨长途运输,还要转运陆地,其成本和隐蔽性都不具有可操作性。
非法倾倒入长江的垃圾被冲到岸边,图为环卫工人在清理
再看损失估计,近1万吨垃圾倒到长江口,经济损失只算到30万元,折合每吨垃圾30元的损失,这样的算法不是太可笑了吗?如果只有这样的损失,垃圾处理不需要填埋、也不需要焚烧,直接倒入长江里是最经济的。10万吨垃圾非法倾倒,污染水体、土壤保守估计经济损失在2亿元以上。
从报道中透露出“有垃圾处置权的盱眙某公司”看,这些垃圾最初可能设想运输到一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而由于这些焚烧发电厂没有接受(或者没有全部接受)而将剩余部分垃圾直接倒入长江。所谓“填埋场地老板”应该另有隐情,案情中提到的江苏的盱眙、浙江的湖州、安徽的芜湖填埋场都是政府所有,不可能接受数万吨的垃圾去填埋。
从已经透露透露出的犯罪环境看,离不开政府的影子,犯罪对象是“祖国大地”,浙江方面输出垃圾,角色是“高价雇凶”;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垃圾焚烧发电厂可能存在非法接受异地垃圾,有关政府部门不是协助犯罪也是监管失职。
总之,这是一起损失重大、性质恶劣的环境犯罪案件,而且是新型案件,专业技术性强,有关方面并没有经验。要确保司法公正,消除诉讼“主客场”现象,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本案应该由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徐海云博客
作者:徐海云
新华社报导原文:
此前备受关注的“长江口倾倒垃圾案”有了新进展。记者昨日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截至目前,海宁市检察院、海盐县检察院已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了2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
经初步查明,2016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通谋,采用串标等非法手段,获取了海盐县环卫中心的生活垃圾清运项目,后由桐乡市某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实施该项目。其间,公司前后股东及部分工作人员伙同中间商、船主、填埋场地老板等人,多次将海盐县环卫中心收集的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9万余吨装运到浙江湖州、安徽芜湖等地非法填埋,或装运到长江江苏南通段等流域进行非法倾倒,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2016年5月,犯罪嫌疑人沈某成立桐乡市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同年8月,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入股该公司并成为法人代表。9月初,该公司通过招投标与海宁市环卫处签订了海宁市生活垃圾分流处置协议,后因故正常处置渠道受阻。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主动联系该公司要求转包有关垃圾处置工作,并以有垃圾处置权的盱眙某公司出面与桐乡市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转包合同,约定以200元每吨的价格,表面上由镜城公司,实际上由朱某某分流处置,在洽谈过程中,朱某某明确透露会将垃圾交“江海电厂”处置即非法倾倒至江河中。随后,朱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沙某某,由其组织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逃)具体联系船只并将上述生活垃圾倾倒至长江。经统计,2016年11月份以来,海宁运出生活垃圾16船次,共计10994.4吨,其中14船次共计9747.24吨被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等人倾倒至长江,造成长江口水域严重污染,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目前,这批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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