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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中转站变焚烧站?广西贺州一农村垃圾处理项目遭质疑!

来源/ 南国今报 作者/邓振福,蒋长江


近日,有网帖反映贺州市八步区步头镇违规建垃圾焚烧站,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当地村民反映,镇政府当初的承诺是建垃圾中转站,不会焚烧垃圾。但从今年8月份开始,这个“垃圾中转站”的烟囱却冒起了烟,不焚烧垃圾哪来的烟?


对此,当地政府回应称,该站点不是焚烧垃圾,而是“低温热解”,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相关建设手续齐备。


11月1日至4日,南国早报记者在采访调查时却发现,该项目存在用地未批先用等问题。


11月1日,记者来到垃圾处理中心门口,看到大门紧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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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垃圾处理中心排放刺鼻气体


据悉,网帖反映的“垃圾焚烧站”在大桂山国家森林公园旁的梅花村,站点名叫八步区步头镇梅花村垃圾处理中心,建设工程名称为八步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步头镇梅花点)。


11月1日下午3时,记者驱车来到步头镇往南的207国道3593公里路段,看到该垃圾处理中心位于国道边,里面有厂房,厂房里有垃圾处理设备,厂房旁有烟囱正在冒烟。


村民告诉记者,此处往南约2公里是大桂山国家森林公园,往北1公里多是梅花村委陶家自然村和步头镇集镇。


有村民表示,在这里焚烧处理垃圾所排放的烟,气味刺鼻,他们担心废气中含有害气体。


村民陶世芳介绍,几年前,当地政府在207国道旁征地,说是要建垃圾中转站。之后,他看到路边开始建了一栋房子,就有垃圾运到这压缩后再运走。后来,镇政府以地盘不够,要扩建垃圾中转站的名义,继续向村民征地和租地。


开工建设时,村民们怀疑这是将垃圾中转站变成了焚烧站,曾坚决反对。当时镇政府承诺,此垃圾处理点只是用来转运垃圾,绝对不会焚烧垃圾。然而村民们发现,今年8月中旬,垃圾处理点有浓烟飘散,恶臭难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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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项目离村庄和森林公园

太近选址不合理


陶世芳在该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对面的山上种植了数百亩砂糖桔,这里还是八步区柑橘黄龙病综合治理示范区。


陶世芳说,他的果树与生活垃圾处理中心仅隔一条马路,最近的距离约20米,厂房排放的烟天天随风飘散,他担心自己的果树受到废气影响。


记者在梅花村71户村民签字的举报材料上看到,村民们质疑该生活垃圾处理中心选址不合理。


他们认为:首先,该项目距离大桂山国家森林公园直线距离约2公里,作为长寿市的贺州,在国家级的森林公园旁建垃圾处理中心,焚烧垃圾,太煞风景;其次,该项目离果园和生活区仅数十米远,周边2公里范围内还种植了1000多亩果树,项目离村庄1公里多,下游是村民的生活用水取水处及水田灌溉处。




2014年,步头镇政府与村民陶永渡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书。


村民李亚土介绍,项目所征的土地是她夫家哥哥陶永渡的,她曾看到过征地协议,上面写明了是建垃圾转运站。后来,项目施工架设电线经过她家土地时,村干部也称是建垃圾中转站。如果知道是建焚烧站,她不会同意将电杆安在自家的地上。


随后,记者找了村民陶永渡,他找了出一份土地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上显示,甲方是步头镇政府,乙方是陶永渡,协议中注明作为步头镇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为1亩。


陶永渡说,第一次征地,镇政府的确说是建垃圾转运站,有协议书。但后来第二次征地4.79亩,没有签协议书,只有一张补偿发放表,说是建垃圾处理中心,没有说建焚烧站,他也没有看到镇政府发的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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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镇政府称原是中转站后增设处理中心


11月4日,步头镇人大主席周永江介绍,2016年,他们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为建设美丽乡村,解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经上级国土、环保、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在步头镇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旁增设一个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中心,项目经过了八步区发改局的批复,具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所以,这里之前的确是一个垃圾中转站,后来才变成农村垃圾处理项目。在与梅花村第12村民小组征地协议中也注明了“八步区农村垃圾处理项目(步头镇梅花点)”字样。协议上有村民们的签字,不存在欺骗群众。


周永江说,项目从立项、选址、建设规划、用地预审、环评登记、建设施工,都是使用“八步区农村垃圾处理项目(步头镇梅花点)”这一名称,设计征地总面积为5.79亩,并与所涉及的村民小组及相关农户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


今年8月,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交由有运行资质的广西绿云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试运行3个月,现正处于试运行中。生产废水经过低温热解处理后通过循环排放至设备内部继续使用,固体废弃物通过低温热解处理后变为肥料,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采访中,记者希望步头镇政府提供此项目的征地公告以及征地协议。11月5日,步头镇政府提供了与梅花村第12村民小组的征地协议。截至11月5日晚8时记者截稿时,步头镇政府尚未提供征地公告以及第二次征用陶永渡4.79亩的征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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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项目用地未批先用被罚款


据了解,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贺州市城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桂林地建公司),项目于2017年4月动工建设。


今年9月3日,八步区自然资源局给桂林地建公司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接受调查通知书》,于9月5日立案调查。9月6日,执法人员找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奉某作了询问笔录。10月10日,对桂林地建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10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桂林地建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7年4月在八步区步头镇梅花村集体土地建占地面积413.19平方米垃圾处理厂的行为,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桂林地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和其他设施;2.按违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额合计25749元。


 

▲试运行中的八步区步头镇梅花村垃圾处理中心


11月5日,八步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罗旭茂介绍,该项目还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属未批先用地,所以要先给予处罚,才能办相关手续。为何项目建设两年后才立案调查?罗旭茂称,因为八步区农村垃圾处理项目涉及多个乡镇多个站点,需要统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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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嫌早产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此证,应当提交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也就是说,八步区农村垃圾处理项目(步头镇梅花点)有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要向八步区自然资源局申办《建设用地批准书》。


今年7月10日,八步区住建局已给此工程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者在该证上看到,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而《建筑法》第八条也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今年7月10日,八步区住建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据了解,目前,八步区自然资源局还没有给八步区农村垃圾处理项目(步头镇梅花点)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


八步区住建局给该项目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早产之嫌。住建局准予施工,自然资源局又要没收施工完成的建筑,这是怎么回事?记者就上述问题向八步区住建局采访,截至发稿时,仍没有得到该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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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征地主体明显不适格


就贺州八步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问题,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蒋鑫律师表示,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必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另外,《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上述法律、规章均强制性规定,征收征用土地要依法审批后,再由八步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并组织实施才于法有据。步头镇政府征地并与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主体明显不适格。再者,征地应当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否则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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