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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万,罚定了!江苏盐城垃圾焚烧污染案维持原判



来源 | 江苏法制报
记者 | 张羽馨

9月25日,江苏法制报发布关于盐城垃圾焚烧污染案最新消息。

据悉,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吉公司)因污染物超标排放,被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提起公益诉讼,一审宣判后,大吉公司提出上诉。

9月24日,省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刘建功担任审判长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据悉,大吉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系盐城市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由于建厂较早,工艺技术趋于落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未能达到国家排放新标准要求,环保执法机关多次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900余万元。

大吉公司生活垃圾处理业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环保执法机关未实施停产整治等强制措施。

案件详情及法院判决:

2018年1月17日,自然之友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吉公司立即停止污染物超标排放给大气环境造成的侵害,消除危险;支付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稳定达标排放期间因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

一审 |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大吉公司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1511.93元,用于盐城市大气环境修复治理;就其违法行为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自然之友支出的补充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共计229097.50元。

一审过程中,大吉公司开展焚烧炉技改工作并经验收达标。2019年5月20日,大吉公司全面停产,开始将涉案项目迁至新址,同年7月29日完成调试投运。正常满负荷运行日处理生活垃圾1400~1500吨之间,各项排放指标均已达标。

二审 |

二审中,就双方争议焦点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大吉公司停产技改和搬迁费用,是否能用于抵扣其予以赔偿的生态修复费用,审判长刘建功认为,基于各环境主要要素之间的联系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考虑,应当认定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在适用技改抵扣裁判执行方式的案件中,抵扣条件是被告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实现循环利用。循环利用并不是法律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而是法律与政策鼓励的环境保护方式。

其技改投入在实质上减少了本来不可避免的无害化处理社会总成本。这与将其用于环境修复相比,效果在实质上完全一致。而大吉公司合规排放的义务,是不可违反的法定义务。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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