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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收运方职责!北京大件垃圾管理再进一步

来源 | 环卫科技网
作者 | 王雨萌

7月26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大件垃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产生者付费原则,即产生大件垃圾的居民合理承担大件垃圾清运费,并强调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居民"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意识。同时,《意见》还进一步对大件垃圾收运方的职责范围和作业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

明确大件垃圾的范围

大件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废弃的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物品。其中,废弃家用电器不适用于该指导意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产生的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明确大件垃圾投放方式

1、预约上门回收

  • 鼓励收运服务单位开展预约上门回收服务,价格明示公开。居民可通过电话、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预约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大件垃圾,方便居民投放。


  • 鼓励设立集中投放日、定时定点投放,对参与活动的居民提供费用优惠。


2、固定点投放

  • 投放方式:居民可将大件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随意丢弃。


  • 投放点设置:居住小区因地制宜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应采用全封闭房式或无顶半封闭式,也可采用由大件垃圾收运单位设置专用回收箱的方式,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社区(村)统筹合理设置。投放点可与装修垃圾投放点合并设置。


  • 投放点管理:管理责任人应在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中明确投放点位置;投放点应配备灭火器,周边应有便于消防取水的设施;暂存的大件垃圾达一定存量后,由管理责任人预约收运服务单位进行收运。


  • 清运费用:居民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分类投放点的,应向管理单位支付清运费。


3、自行运送至指定拆解处理场所

  • 区城市管理部门明确辖区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会同街道(乡镇)将场所地址、服务时间和电话向社会公布。


  • 居民自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可不承担清运费


明确大件垃圾投放原则

  • 坚持产生者付费,产生大件垃圾的居民合理承担大件垃圾清运费;


  • 坚持市场机制,鼓励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大件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服务;


  • 坚持资源化利用,鼓励居民选用绿色环保耐用的产品,促进旧货交易、循环使用和再生利用;


  • 坚持规范收运,健全排放登记制度,减少生活垃圾在居住区的停留时间。


明确收运处理要求

1、收运服务单位管理

  • 基本要求:提供大件垃圾收运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信息公布: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乡镇)确定辖区内大件垃圾收运服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其预约方式和电话。


2、排放登记

  • 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大件垃圾管理台账,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大件垃圾排放登记。


  • 收运服务单位应与管理责任人和拆解处理场所建立联单制度,记录大件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确保大件垃圾处理安全、环保、物流可追溯;拆解处理场所应记录资源化产品的数量和去向信息。


3、规范收运作业

  • 车辆要求:大件垃圾收运车辆宜采用封闭式箱式货车或生活垃圾运输车,按照要求涂装颜色、标识,注明车辆编号及监督电话等,并按要求安装定位系统等信息化管理装置,接入政府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全程可溯源。


  • 作业要求:实施收运作业过程中,应做好防尘降噪工作,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外挂散落,实现运输密闭化;提供上门搬运服务的,应做到安全、卫生、妥善搬运。


明确资源利用规范

  • 设置处理场所。各区应结合需求在中转站、分拣中心、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内配置大件垃圾拆分处理设备,保障大件垃圾拆解处理能力。


  • 安全规范作业。大件垃圾拆解处理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尘降噪等措施,有效控制对周边的环境影响。拆解处理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规范要求,配置灭火设施设备,保障消防用水。


  • 资源化利用。大件垃圾拆解后的产物,应采用适宜技术进行资源化处理。具有再生价值的成分纳入再生资源利用渠道,残余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渠道,实现资源化、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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