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无锡首例“飙车”入刑案判了!
还记得这起案件吗?
去年报道后引发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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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首例“飙车”入刑案!这90后太大胆,在惠山隧道里引发连环撞车!
今天案件在梁溪区法院开庭审理
今天
27岁的张某
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很好
案 情 回 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18年1月至4月24日间,驾驶牌照为苏B1ZZ23的小型轿车,在本市通江大道、金城高架、惠山隧道等道路上,随意超速行驶、追逐穿插超车。
2018年4月24日中午12时53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违法改装的上述小型轿车,在本市快速内环惠山隧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跨越同向行车道分界实线变道穿插超车,与正常行驶的牌照为苏A89992的大型普通客车和牌照为苏BLP981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同向道路拥堵时间达2个多小时。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塘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表示自己的认罪态度
张某还写了悔罪书
所 涉 罪 名
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6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2018年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张某还承认
多次飙车过程中
用肩膀和脖子夹住手机
进行录像拍摄
以炫耀给朋友们看
真是心大啊……
宣 判 结 果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表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年轻人既已成年
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起案件是个深刻教训
不仅是对张某
也是对所有爱寻刺激者
收手吧!
END
记者:晓城
编辑:沛青
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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