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这3人在无锡公交车上撒泼,被拘留!
公交车司机的安全驾驶
关乎到整车人的生命
近日
无锡公交车上接连出现
影响司机安全行车的行为
所幸未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一起来看这些惊险的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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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上午9时50分许
715公交途径东亭锡沪路友谊路口时,乘客杨某突然上前称其坐过站,要立即下车,司机在耐心解释后并没有停车。于是,杨某开始辱骂司机,并窜至驾驶位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司机立即紧急制动并将公交车刹停,所幸未造成车上乘客伤亡及交通事故。
司机立即报了警,东亭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对杨某进行了传唤审查,杨某因涉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刑事拘留。
2月15日下午14时许
金色山联公交车途径张泾站点时,乘客常某因错过该站点,要求司机停车让其下车。常某被拒绝后,在公交车行驶至锡山区锡北镇锡港东路靠近泾新路交叉口时,突然伸手抢夺司机胸前的工作牌,导致其急刹车。
司机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张泾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迅速赶至现场,因常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于2月16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月18日上午8时许
徐某在东湖塘站乘坐711路公交车时,因车辆启动导致其在车厢栏杆上撞了一下,便心怀不满。后当公交车行驶至广丰站时,徐某突然冲到驾驶员旁,对其右侧脸部打了一巴掌,致使公交车紧急停车。
目前,交通治安分局已将嫌疑人徐某抓获,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刑事拘留。
警方呼吁广大市民文明乘车,遇到此类事件时,要敢于挺身而出,坚决予以制止,同时应及时报警,共同维护广大乘客的出行安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
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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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晓城
来源:平安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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