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坐过站”!宜兴行驶中的公交车上,一小伙重拳殴打驾驶员…

江南晚报


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
2018年10月28日
重庆公交车坠江惨痛事故
5分钟的争吵
3秒钟的互殴
15个鲜活生命瞬间消逝!
多少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
然而今天
相似惊人一幕竟发生在了宜兴



今天(9月1日)上午9点多
在宜兴市239路公交车上
竟也发生了一起殴打公交司机的案件
一名男子因坐过站
在车辆行驶中殴打公交车司机


点击视频查看现场监控情况
 视频素材来源于宜兴媒体圈微信群

宜兴市239路公交车为农村公交线路,往返路线为宜兴车站和扶风北站,途经芳桥镇政府、龙眼社区、后村等公交站点。

事件回放
据初步了解,行凶者为在宜兴的外地人,当时因为坐过站,要求公交司机停车,司机表示车要到公交站才能停车下客,对方即挥拳相向,驾驶员受到攻击时公交车处于行驶过程中

驾驶员在第一次遭到殴打后,即停下车,拒绝打开车门以阻止行凶者下车。对方当时处于狂躁状态,有踹车门等行为发生,当时车上没有人站出来用行动制止耿某行凶。


事发后,公交车司机立即停车报警。


目前,该男子耿某某(1990年生,连云港人)
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宜兴市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拽驾驶人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公交车实际载客十人以上的,从重处罚。


还有哪些行为是从重处罚的?


《意见》对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


●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意见》强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对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为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



交通安全无小事
无论什么情况、什么原因
都不能视乘客的生命于不顾
殴打正在行驶中的驾驶员
不仅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更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这样的人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ND


记者:何小兵 
责编:觅雪
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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