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争孩子,孩子却来源于人工授精,判给谁?
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
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然而,
通过试管技术获得的孩子
仅与父或母一方有血缘关系,
一旦男女双方离婚,
孩子的归属成为争议焦点。
图源:pexels
日前,
宜兴市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
涉及试管婴儿抚养权的离婚案。
孙兴与妻子陈湘于2013年结婚,婚后多年未育,两人四处求医。2016年,孙兴被查出患有不育症,无奈之下,夫妇俩商议选择由第三人提供精子、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子女。2017年8月,女儿小孙顺利出生,一家人喜出望外、格外珍惜。然而,随着婚姻关系渐趋平淡,孙兴与陈湘产生矛盾,争吵不断,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上月,陈湘起诉至宜兴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双方都表示情缘已了,同意离婚,但在女儿的抚养权归属及另一方能否探视等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
女儿跟男方无血缘关系,是自己怀胎十月生下的,理应由她抚养,同时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她不同意孙兴及其家人探视。
试管婴儿来之不易,耗费了高昂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自己有权争取其抚养权。且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老人与小孩之间已有深厚感情,不让老人照顾或探视孩子对老人来说感情上难以接受。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暂时搁置了双方在法庭上的争议,转而从法理、情理两方面分别向原、被告展开调解工作。
虽然小孩跟父亲没有遗传学上的父女关系,但在法律上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亲孙兴可以主张抚养权、探视权,即使抚养权给母亲,也应保障父亲一方相应的权利。
孩子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小孩尚不满三周岁,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更有利。
法官向他们指出,父母的分开是一种缘分的结束,但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对孩子的影响,让孩子健康成长。
在法官耐心调解下,
双方均同意做出让步,
小孙由母亲陈湘负责抚养,
父亲孙兴每月至少可以探视两次,
双方握手言和。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ND
记者:何小兵
责编:蔚来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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