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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通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
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
锡政告[2020] 2号
2020年8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江阴、宜兴)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4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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