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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法院这样判!

江南晚报 2020-09-27

恋爱期间,往往不计较金钱上的往来,

然而分手后,要想清算这笔“感情债”可就不容易了,

一方说是借款,另一方说是赠与,该如何认定?

日前,无锡市梁溪区法院的判决给出了回答:

转账时注明“借款”的,应认定为借款。

王某和梁某于2019年8月相识,

之后确定了恋爱关系,

然而在短短的一个多月后,

两人就分手了。

在恋爱期间,

王某陆续向梁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共3万余元,

其中微信转账两次,

一次是5200元,一次是1314元;
支付宝除转账4400元未注明事由外,

其余转账2.2万元都注明了“借款”

图片来源于网络


分手后,王某想向梁某要回这些钱,

然而梁某已将他从微信上拉黑,

支付宝上发信息也没有回音。

王某遂向梁溪法院起诉,

要求梁某立即归还全部借款,

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微信转账的金额“5200”和“1314”均系特定数字,结合双方当时处于恋爱关系的事实,不应认定为借款。支付宝转账中,有部分在转账时即注明了借款,可以证明王某转账当时的真实意思并非为赠与;而对于未标注的支付宝转账,结合双方恋爱的事实,则不应认定为借款。故法院判决梁某向王某归还借款2.2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图片来源于网络

END



记者:施剑平

责编:文雪

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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