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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剧情!新郎婚礼当天坠亡,名下183万判给谁?

江南晚报 2020-12-24




俗话说

清官难断家务事

但如今法治社会有法可依

法院审理的家务事可真不少

最近辽宁锦州就有桩官司

引起了巨大争议


封面视频抖音号发布后

网友评论区砌起了长楼


案由

2019年3月8日,王某和女方张某登记结婚。3月23日,婚礼当天,王某在女方家顶楼坠亡。女方在王某去世第三天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继承王某183万元银行存款和名下其他财产(包括捷豹车和70多平方米的一套房子)。


争议


官司已经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张某的公婆(即王某的父母)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183万银行存款系其名下所有,因此新娘张某胜诉。


男方代理律师表示:下一步将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律师称:“男方家好像不知道这个事(王某和张某结婚)。没有一个亲朋好友来。女方跟王某父母以前连面都没见过……”



如果是一个简单的财产继承

那么这个案子不会有那么大争议

但偏偏从双方的辩词中

网友发现了问题


分辩


王某父亲称,这个钱是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当时是以新郎王某的名义存入的,但不是王某的财产,所以还没过门的儿媳妇不能继承。“183万存款系以儿子名义存入,儿子配合办了存款手续。原因是考虑我们老两口体弱多病,若有意外来不及处理遗产。儿子没有经济能力攒到183万,存单原件和密码都在我手里。”


进而网友还从媒体报道中得知,王某父母表示王某在世的时候月薪只有3000块钱,平时都是跟在自己的店里打零工,怎么可能会存下这笔钱。而且现在的新媳妇态度太恶劣,在王某去世后的第二天就去法院起诉,根本没有一点人情可讲。


内情


女方则表示:王某父亲的说法不符合常理,若二老发生意外,遗产将完全留给王某,将存款存在王某名下是多此一举。


还有媒体报道称,新娘张某表示,之所以迅速起诉,是怕二老转移遗产。


原来,王某今年37岁,曾与前妻育有一子。事情一出,王某的前妻和儿子也来分配遗产——他们认为那183万是在和前妻的婚姻关系还存在的时候就存上的,所以理应平分这笔遗产。



当发现这事挺“复杂”后

网友们的意见就“炸”了


有网友表示:

这属于婚前财产,女方不应该继承。



有网友表示:

老人刚承受丧子之痛,还想着分财产,女方太狠了。



其他观点摘录——

虽然说在法律上应该拥有这笔遗产,但是从人道主义来看,这钱不能拿。


法律上规定有,那就是应当继承,而且新娘也不知道新郎会坠亡,总体来说这是一场意外,新娘理应继承,大家也不必道德绑架。



最新消息:

王某名下的房产

已按法律规定

由前妻、现妻(张某)、儿子

王某的父母平分继承了

剩下就是这183万该怎么分

要等上诉后看结果


关键在哪里呢?

广州市打造的云普法《说法》栏目

也关注了这个官司

并对案情做了分析

广州云普法律师  翟春歌

男方父亲如何才能拿回这笔钱?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公婆与儿媳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按均等的原则。


如果男方父亲说的是事实,只要他拿出证据来,还是有可能把这笔钱要走的。男方父亲可以拿出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欠条,或者是沟通记录等证明他当时确确实实是借名存在男方名下的。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笔钱还是有可能被要回去了。


这笔钱是婚前财产吗?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是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夫妻间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


在本案中,死者父亲如果能够举证证明183万元确实为自己做生意的积蓄所得,并非为儿子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就不产生是否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等问题,女方无权继承。


但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该笔存款实际为自己所有的财产,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该笔资金及房产也有可能会当做遗产来处理,按照法定继承的继承规则,儿子的现任妻子作为配偶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


“夫妻财产”是个“复杂事”,财产公证很重要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案件也提醒了我们每个人财产公证的重要性。


END



责编:沛青

来源:辽沈晚报、澎湃视频、广州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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