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生效!百万元赔偿!
案件梳理
原告: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
被告: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短视频平台”)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技术公司”)
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通信公司”)
案由:
爱奇艺享有电视剧《老九门》在境内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该知名短视频平台APP中却存在大量关于《老九门》的侵权视频片段,平台明知、应知这些内容涉嫌侵权,仍通过各类推荐行为向用户提供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这些侵权视频储存在无锡某通信公司的网络服务器中。
爱奇艺一方认为这种行为分流了“爱奇艺”平台的观看用户,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请求短视频平台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立即删除某短视频平台APP中的被诉侵权视频,无锡某通信公司在网络服务器中删除被诉侵权视频,同时由三名被告赔偿相应损失及合理费用195万元。
短视频平台认为:
这些视频是用户自行上传的,平台并没有对其进行编辑,并且平台的日活用户高达上亿,平台难以审核海量视频中是否存在侵权内容,此外,爱奇艺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某信息技术公司表示:
我们并非短视频平台APP的经营者,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不构成侵权。
无锡某通信公司辩解:
我们只是网络接入服务的提供者,不应当承担“通知+删除”责任,也无法针对性地删除或断开某些特定视频链接。
判决结果
短视频平台App中出现的《老九门》短视频并非剧评,而是对电视剧《老九门》的具体情节进行浓缩讲解,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属于侵权视频。
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对被诉侵权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起到帮助作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最终确定某短视频平台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144200元。
无锡某通信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为短视频平台App中的视频内容提供基础网络接入、自动传输、自动存储,对被诉侵权行为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案件已生效
但关于此案的法律问题解惑
还是值得大家深入了解
1:“技术中立”为什么不成立?
本案争议主要集中于推送用户发布侵权视频的短视频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审理过程中,短视频平台也是以“技术中立”作为抗辩理由。
滨湖法院立案庭法官杨洋介绍:
短视频平台已不再是传统的信息网络空间存储服务提供者,使用者通常都会发现平台App比自己更“懂自己”,原因就在于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服务,这就使得用户根据自身喜好定向获取很多事实上已侵权的视频。
正是鉴于平台的视频推荐行为,并且对于这些知名的热播剧,平台有法律上的应知或注意义务,这起案件中,平台没有尽到这方面的审查义务,于是法院最终判决短视频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2:赔偿为何定的是百万元?
杨洋介绍,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结合作品知名度、侵权情节、侵权规模等方面予以考量。电视剧《老九门》可以说是2016年度悬疑类电视剧“剧王”,爱奇艺公司至今仍将《老九门》列为收费观看剧集。侵权视频的上传时间多在2020年,未在2016年热播期侵权,赔偿额度应当与热播期侵权有所区别,另一方面从短视频平台App的话题统计数据来看,至2021年7月6日“老九门”话题下共有视频1.8万个,播放6.3亿次,到2021年11月8日该话题下共有视频2.2万个,播放7.9亿次,仍然播放量巨大,且播量增长性强。从具体用户发布的视频内容来看,侵权视频不仅涉及48集中的部分剧集,部分用户已对全部剧集进行编辑、发布。
侵权过错方面,短视频平台通过影视剧分类、索引、话题等多种方式向用户推荐侵权视频,且在爱奇艺公司多次通知其删除侵权视频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过错程度较高。
从短视频平台公示的业绩数据来看,其并非单纯的视频分享网站,线上营销服务已成为主要利润来源,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利用流量获取高额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对流量来源——短视频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综上,酌情确定某短视频平台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14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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