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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新规!11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9月26日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
——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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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白
校对:缪敏
责编:蔚来
编审:丁晴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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