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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首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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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弟”两个抖音账号均由一家名为无锡某文化传媒公司的MCN(Multi-Channel Network,即多频道网络)机构运营,上述附带购买链接的探店视频实际上是该机构与相关餐饮商家合作的营销广告。
双方合作模式为:该机构以体验测评的形式,制作推销合作商家商品或服务的探店视频,由两个账号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并附带购物链接。商家除按约定支付推广宣传费用外,还会根据消费者在上述视频附带的购物链接下单后实际核销的交易额,向该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
知道《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但是,因担心挂上“广告”字样后会影响视频的宣传效果和流量,便没有标注。
涉案MCN机构负责人:案发后,该机构主动删除了上述视频内容。
处罚结果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涉案MCN机构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案发后主动改正等情节,该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该办法发布后,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组织无锡MCN、网络达人代表座谈等形式,对新规内容进行宣贯,指导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发布互联网广告。
自该办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发布含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探店营销视频等行为纳入监管内容,并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加强对无锡属地互联网广告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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