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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巨扩散】告企业书丨仙居防疫期间企业开复工指南

仙居FM101 202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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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全县企业书


全县各企业: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随着节后企业复工等人员返流,疫情防控压力不断增大,全省已经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为有效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地保障企业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号召全县企业缪力同心、共渡时艰,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开复工规定。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复学的通知》(浙政办公〔2020〕4号)要求,县内各类企业原则上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具体时间视疫情发展另行通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逐级报经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提前复工。
2、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专班,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担起第一责任,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积极主动在企业内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明确卫生专管员,配齐防控物资,按要求把各项防控措施落细落实落到位。要严密制定开复工方案,员工应实行分次分批到位。推迟复工期间,企业要加强与员工的思想沟通,关心员工生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到岗的员工,企业应保留员工岗位和工资待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强化疫情排查管控。疫情期间,企业要精准排摸、精细管理。按要求全面准确摸清员工动向,及时劝阻疫情重点地区员工在疫情结束前不要返仙,若有执意返仙人员,企业可采取扣发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第一时间报告当时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并负责落实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等措施。复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手套,对食堂、宿舍、会议室和电梯、工作服等重点场所及装备的进行通风消杀,一律暂停召开员工大会、开展集中培训等人员集聚活动,每日测量员工体温等防护措施,密切关注员工身体健康。员工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第一时间送诊,待医疗机构归类处置,并及时报告属地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
4、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对员工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工作生活中做到:出门戴口罩、回来勤洗手、开窗常通风,不串门聚会、不走亲访友、不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养成良好防护习惯。同时,引导员工不信谣、不传谣,不听信、不转发非官方媒体发布的疫情消息。
5、支持理解积极配合。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若有工作人员不分时段地询问核实情况,或要求贵单位开展相关防控工作,希望能支持理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疫情当前,让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众志成城、万众一心,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仙居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复工复学组2020年1月31日








一、关于开复工时间

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余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提前开复工企业必须提请审批。如疫情没有新的变化,则所有企业可以在2月10日后开复工;如疫情出现新的变化,则以浙江省最新的防疫通知为准。

二、关于开复的审批

企业制定防疫预案并填写《仙居县工业企业开复工审批表》后交相关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现场审查同意后,提交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意见填在“复工复学组意见”栏中),最后送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
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的企业,不需审批,但需要报送疫情防控预案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关于开复工防疫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落实防疫主体第一责任。各企业要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制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方案,积极主动在企业内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二)人员防疫。1.对已返乡的湖北籍及其他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已派遣至湖北及其它疫情重点地区工作的人员,尚未返回仙居的;两周内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与湖北及其他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湖北及其他疫情重点地区往来史的等三类人员,各用人单位应落实专人通知相关人员在疫情解除前原则上不得返回仙居。
2.在湖北、温州的仙居工业企业员工应在疫情平复后返岗,已到达仙居的武汉籍人员应集中隔离。已到达的湖北其他地区人员和温州籍人员(或经停温州),体温异常的集中隔离;体温正常的居家观察14天。居家(厂)隔离产生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
3.除湖北籍/温州籍,其余地区的返工人员,体温异常的实行医学观察。途径温州的人员,回仙后体温异常的实行医学观察。
(三)企业防疫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复工前应对厂区进行全面消毒。企业食堂消毒标准参照《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保供的建议》(详见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网)。复工企业要加强对员工口罩、手套等防护物资和食宿的保障,尽可能减少人员外出流动,并落实以下六方面防控措施:
(1)企业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并要求员工做好勤洗手、戴口罩等必要的日常防护措施。
(2)尽可能在企业内为员工解决食宿问题,尽量减少员工与外界接触,集中食堂供餐的,提倡盒饭供应。
(3)不得举办大型会议、会餐等人员集聚活动,尽可能减少人员外出流动。
(4)要做好车间、物流分拨中心、营业场所、食堂及宿舍等重点场所的日常通风、消毒工作,确保各类场所干净卫生。同时,物流企业还要加强各类快递车辆和作业设备的消毒处理,并重点落实好物流从业人员的健康防控措施。
(5)企业在入口处要设立体温测量点,员工进出厂区均要进行体温监测。测量点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上口罩;必须严格排查所有人员体温并建立人员体温监测日台账和动态汇总表。测量点工作人员无有效防护不得上岗,不得让体温异常者随意走动,不得随意发布相关信息。
(6)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企业应立即拨打120描述病情及病人接触史,待医疗机构归类救治。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所属乡镇街道(或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



四、未经审批提前开复工的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审批提前开复工的,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强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未经审批提前开复工的,可以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以警告、罚款或拘留。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可以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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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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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余碧君

监      制 | 朱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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