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1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新出发电〔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新时代新闻记者队伍建设,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现就做好2021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
2022年1月15日至3月15日。
二、核验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均须参加2021年度核验,2022年1月1日后核发的无须参加2021年度核验。
三、组织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中央在京新闻单位(以下简称中央新闻单位)的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新闻单位及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
四、核验重点
1.具备法定条件情况。持证人员是否为新闻单位编制内人员或与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是否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是否为新闻采编岗位在岗人员;是否存在被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受过刑事处罚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
2.遵规守法情况。持证人员是否存在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等“以媒谋私”的问题,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新闻的问题;是否存在擅自以记者职务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问题,是否存在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的问题;是否存在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兼职、取酬的问题;是否存在创办或参股广告类公司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核验程序
1.新闻单位自查公示。各新闻单位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逐个审核持证人员条件,在媒体显著位置公示拟通过年度核验人员名单(如在报刊公示须至少公示1次,如在网络媒体公示须在首页至少连续公示10天)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收回并主动申请注销不符合条件的新闻记者证。
2.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各新闻单位要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核验自查报告、《2021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表》、公示材料(刊登公示的报纸、期刊或网页截图)。主管部门依法对持证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并及时上报,对审核通过的在《2021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表》上加盖公章。
3.报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各新闻单位要将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2021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表》PDF版及拟申请通过年度核验的持证人员信息,通过中国记者网(http://press.nppa.gov.cn)“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报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验。
4.发放年度核验标签。根据年度核验结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按照与持证人员数量1:1的比例,免费发放核验标签。中央新闻单位和地方新闻单位分别到国家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领取核验标签。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领取核验标签。
相关表格及年度核验网络系统操作指南可通过中国记者网“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六、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实施。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各新闻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安排部署,加强督导检查,按要求做好年度核验组织和审核把关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对照相关法规规定和年度核验工作要求,周密安排、深入自查,认真梳理总结提交年度核验材料。
2.依法严格核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突出核验重点,依法从严审核把关。对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持证人员,一律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持证人员,暂缓其年度核验,视其违法违规情节依法作出处罚或处理;对被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或被处以停业整顿、暂停新闻信息更新的新闻单位,一律暂缓其全部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对未备案休刊、长期无法正常出版的新闻单位,一律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3.按时报送总结材料。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中央新闻单位主管部门要将年度核验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2022年3月底前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kaowubgs@126.com。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2年1月12日
(联系人:颜菡,电话:010-83138953)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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