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朔州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将被处以100~500元罚款或治安管理处罚
继2017年12月27日,朔州市政府发布《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的通告》之后,2018年1月18日据朔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了解得知:
在禁燃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通告如下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的通告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朔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部署,市政府决定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
2017年12月27日,朔州市政府发布《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的通告》决定,在朔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在其他县城建成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点煤制旺火、严控烟花爆竹燃放。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噪音扰民,易发生火灾,危及公共安全,而且严重污染空气,危害广大市民身体健康,甚至发生安全事故。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2018年2月1日起,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区域:北部西侧起点从北环路七里河左岸开始,沿北环路、张辽路、长宁街、武周路、广安东街、招贤路、朔神路、北同蒲铁路、南环路、西环路、民福西街、七里河左岸到北环路所围区域。
▍内容来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