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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辩证模式”:信息传播新模式的发展与转向

2017-10-30 韦路 方振武 国际新闻界

作者


韦路,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电子邮箱:drluwei@zju.edu.cn。

方振武,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电子邮箱:fangzhenwu@outlook.com。


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优势学科重大委托课题“大数据时代中国形象研究”(项目编号:16YSXK01ZD)成果。



正文

马克斯·韦伯(Max Webber,1864-1920)提出的“理想类型”概念(又译“理念类型”,idea type),单向侧重概括事物的一组或某种特征,从而使比较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拥有共性的现象成为可能(周晓虹,2002)。博德维克(Jan L. Bordewijk)和范·卡姆(Ben van Kaam)从社会的和法律的地位出发,以“控制”思想为核心,构建了信息服务的四种理想类型,重点关注了两个问题:(1)信息发布的控制权在谁手中?(2)什么时候发布和发布什么样的内容的控制权在谁手里?


在围绕信息传播新模式展开的学术对话中,学界逐渐意识到个体的信息控制权概念中的信息发布权问题,即个体在特定范围内—诸如聊天室、微信群、网络论坛、评论区等封闭性或半封闭性空间中—进行的信息发布实践。按照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控制辩证法”思想,个体是具备“改变”能力的行动者,他“能够介入、干预这个世界,或是能够摆脱这种干预,同时产生影响事件的特定过程或事态的效果......”(吉登斯,1998:76)。在“媒介中心—个体”的权力关系中,个体是能够主导信息控制权的。传播技术的局限、“参与文化”与“赋权”功能的被忽视等是导致信息发布权未被充分关注的几个主要原因。由于学界较少从“媒介中心—个体”的权力关系关注这一问题,因此我们在控制辩证法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传播模式——“控制辩证模式”。事实上,丹尼斯·麦奎尔(Denis McQuail)早就一方面积极地肯定了信息传播新模式的存在(麦奎尔&温德尔,1993/2008;McQuail,2013a),另一方面也认为,提出一个新模式的时机已然成熟,这样一个新模式将具备非线性、互动性、非决定性、弹性、个体性及传播方向的自由等特征(McQuail,2013b)。此外,这种新的模式即便不是从替代信息传播新模式的意义而言,至少也能从比较的视野来获得应有的关注(McQuail,2013b)。


当然,控制辩证模式的建构有赖于以下过程:(1)系统地说明信息传播新模式是我们的学术对话的重要基础;(2)考察信息传播新模式的应用与发展历程;(3)信息传播新模式的转向——控制辩证模式的提出。

信息传播新模式 

(一)训示模式

典型的训示模式(图1)是“不存在任何反馈的迹象的”(without any sign offeedback)(Bordewijk & van Kamm,1986/2003:577)的。训示模式作为典型的“单向传递模式”(Jensen,1999),媒介中心(C)掌握着信息发布的最大控制权,它可以自主决定信息的发布和信息发布的程序,个体(i)在其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被动地接收(受)信息。更为重要的是,训示模式中的信息的传递存在不可逆性和时间的不可压缩性。以例子来说明的话,电视与电视观众便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


(二)对话模式

理想的对话模式(图2)暗示了参与对话者间的权力平衡,他们拥有同等程度的信息所有权和信息处理能力,并且参与对话的人数不能过多,否则会演变为“顺序性的训示”(sequential allocation)。无论是通过媒介进行的对话,还是直接的面对面对话,都必须免于政治权力的干预,且隐私也能够得到保护。信息的发布和信息发布的程序等控制权都掌握在个体手中,是对话模式的主要特征。但是,对话模式并不只意味着图1 训示模式(博德维克、范·卡姆,1986/2003:577)“传播”,其亦可指称“沉思”(meditation)——自己与自己的对话。


(三)咨询模式

较之于训示模式而言,咨询模式(图3)中的个体(i)对信息的发布程序拥有着最大控制权,他可以自由选择时间与主题,以便从媒介中心处获得他所想要的信息,此时的媒介中心仅仅作为数据库存在。比较典型的例子便是网络搜索引擎服务的使用。


(四)注册模式

注册模式(图4)关注的便是媒介中心(C)对个体(i)的隐私的监视与侵犯问题。注册模式中的媒介中心,既可以是为个体提供信息传递服务的中介,亦可以是向个体提供服务的内容提供商。智能手机的大规模普及与应用更加验证了注册模式的前瞻性,因为手机之前的几乎所有媒介都不及手机这般呈现出“7×24”全天候信息记录的特性,所以手机甚至被称为了“带体温的媒介”(匡文波,2012)。


(五)多元模式服务与多元模式网络
“多元模式服务”强调的是,一种媒介同时具备上述四种模式中的两个及以上模式,例如电话便聚合了对话模式、咨询模式和注册模式;而“多元模式网络”则强调的是不同信息服务网络聚合到一起,如三网融合,强调的是将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进行融合。


总的来看,信息传播新模式更多的只是从“媒介中心主义”和“媒介工具主义”等两个预设观照个体。(1)媒介中心主义集中体现在训示模式和注册模式两个模式上。媒介中心主义框架下的媒介用户处于边缘地位,面对来自媒介的信息流或请求几无招架之力。(2)媒介工具主义则集中体现在咨询模式和对话模式两个模式上。在这两个模式之中,媒介降格为了数据库或工具,个体的地位表面上获得了提升,但实际仍然是处于媒介的从属地位。

信息传播新模式的应用与发展

麦奎尔和温德尔(1993/2008)是较早引介博德维克和范·卡姆(1986)的信息传播新模式的学者,Jensen(1999)、McMillan(2002)和Meikle(2002;转引自:Spurgeon,2005)则是该模式得以被学界熟知的三个关键节点(见图5)。已有文献围绕信息传播新模式形成 了四个主要的论域:一是传播模式的转换,即信息流向的重新分配问题;二是将信息传播新模式与互动概念的结合,用以说明新媒体时代中的互动问题;三是如何将信息传播新模式的四个理想类型建构成一个综合性的传播模型;四是能否或如何超越信息传播新模式。


(一)传播模式的转换
博德维克和范·卡姆(1986)早就意识到,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上述四种理想类型不断地呈现出彼此融合的态势,但是这种融合将会以失衡的状态出现。在他们(Bordewijk & van Kamm,1986/2003)看来,新媒体的发展会逐渐削弱训示模式,强化咨询模式和对话模式,然而这种局面又可能因为注册模式的井喷式发展而被改变。麦奎尔和温德尔(1993/2008)根据博德维克和范·卡姆(1986/2003)两人的观点绘制了图6,说明新媒体的发展促使了信息传播的模式从训示模式向咨询模式和对话模式的转换,从而实现了信息流向的重新分配。


然而,在Jensen(1998)看来,随着新媒体的普及与应用,训示模式应是同时朝向咨询模式、注册模式和对话模式三种模式转换的,而向咨询模式的转换是最主要的(参见图7)。网络新闻的生产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佐证了这一转换,因为网络报纸确实为这种模式的转换提供了可能,即传播的权力由传播者或信息中心向受众或用户转移(Li,1998)。但是这种转移是有条件的,它受制于个体访问新闻门户网站时的主观的“信息检索效率”(efficiency of information retrieval)感。


(二)信息传播新模式与“互动(interactivity)”概念的结合

Jensen(1999)借用信息传播新模式的分析框架,基于媒介的潜能将互动概一拆为四:(1)“传递互动”;(2)“咨询互动”;(3)“对话互动”以及(4)“注册互动”但是在Tremayne和nwoody(2001)看来,只有“咨询”和“注册”两个模式更类似于新媒体中的互动”。


Thorlacius(2002)从网站的视觉审美传播入手,在Jensen(1999)的基础之将“咨询互动”进一步细分为了“交易互动”和Jensen式的“咨询互动”。这两种互动都具备双向传播的功能,但是“咨询互动”中仅有个体能益,而“交易互动”中的媒介中心与个体均能从中受益。


在Spurgeon(2005)看来,尽管“交流互动”“咨询互动”分享了许多共同特征,但前者完全有资格与Jensen(1999)的四种互动模式”并列,特别是在信息传播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它甚至能成为第五重要的互动模式。图8系对上述观点的综合呈现。


McMillan(2002)提出了从用户视角切入的“网络互动的四分模式”(图9)。网络互动的四分模式主要包括两个维度,一个是传播的方向问题(Grunig & Grunig,1989),另一个是传播过程中的控制问题(Bordewijk & van Kamm,1986/2003)。“训示”(monologue)是指整个传播基本上全是单向传播,受众缺乏控制传播过程的能力。“反馈”(feedback)中的受众则能够以有限的参与方式参与到单向传播之中。“回应”(responsive dialogue)类似于不对称的双向模式。“交流”(mutual discourse)不仅实现了双向传播,受众在其中也被赋予了更大的权力。


Ferber、Foltz和Pugliese(2007)新增了“公共话语模式”(Public discourse)和“中介式回应模式”(Controlled response)(图10)。公共话语模式是指,在诸如网络聊天室、QQ群或微信群中,公众的发言内容是自由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这些内容的过滤能力是有限的。中介式回应模式则是指网站运营商通过投票或提供电子公告板(BBS)的形式,可以对信息进行监控和过滤。


(三)对信息传播新模式四种理想类型的综合
梵·迪克对信息传播新模式的四种理想类型进行了综合,构建“模式融合”(图11)(van Dijk,2012)。在这个模型中,地方单位的主动权与选择权和地方单位彼此之间的传播,以及地方单位与核心单位之间的传播机会均受制于传播的内容与情境。


(四)超越信息传播新模式

1.虚拟社区模式

从学理层面而言,信息传播新模式强于Bruner(1998)提出的“复写模式”(The broucherware model)、“秀场模式”(The show-biz model)和“实用模式”(The utility model)等三个模式。因此,He与Zhu尝试提出了适用于网络传播的“复写模式”(Broucherware)、“准互动模式”(Quasi-interactive),以及“虚拟社区模式”(Virtual Community)等三个传播模式。复写模式是指网站运营商仅是将其纸质版上的内容翻录到网络上,除供用户浏览之外不再提供其它任何服务。 虚拟社区模式则主要有“(1)信息的双向传递;(2)多重的和复杂的反馈渠道;(3)多样化的服务;(4)高级的搜索服务;(5)成熟的导航服务,丰富的链接服务;(6)大量为网络传播生产的专门信息”等特征(He & Zhu,2002:124)。准互动模式处于复写模式和虚拟社区模式这个连续统的中间。


2.参与模式
Humphreys、Rodger和Flabouris(2013)摈弃了效用甚微的技术决定主义框架,采用信息传播新模式观照健康传播问题,以求厘清既有的社会结构和制度形式是如何建构特定媒介的“功能可见性”(affordances)和约束条件的。Humphreys等(2013)虽然注意到了权力关系问题,但却碍于健康传播议题的特殊性,所以未能将参与模式展开,对传播中的权力关系转换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学理论证。


Peter Mechant(2012)认为信息传播新模式在Web2.0时代的理论阐释力已然式微,因为Web2.0时代是一个参与性的和集体协作性的网络,其用户更多地参与到内容分享与生产活动中,因而他弃信息传播的新模式于一旁,另起炉灶,提出了自己的分析框架或传播模式。


信息传播新模式的转向——

“控制辩证模式”的提出 

信息传播新模式从控制权的归属角度讨论了媒介中心与个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并以信息发布和发布程序的控制权归属作为划分标准,将信息服务建构成了训示模式、对话模式、咨询模式和注册模式共四种理想类型。信息传播新模式更多关注的实际上是媒介中心对个体的控制问题,本身并未讨论过个体对媒介中心的控制问题。


既有的学术对话延续的还是信息传播新模式的分析路径,即在“媒介中心—个体”的权力关系中媒介中心依然主导着信息控制权。然而,在当下的语境中,这种分析路径存在若干不足之处。首先,从技术的层面来看,随着新媒体技术,尤其是Web 2.0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日益摆脱单一的大众传播功能,逐渐演变成了一个信息生产、发布与交换的平台。在“媒介中心—个体”的权力格局下,个体的信息发布渠道和方式已然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其对应的传播技能亦日趋成熟。


其次,从文化的层面来看,得益于新媒体技术发展的参与文化迅速崛起,使个体的主体意识不断得到强化。此外,参与文化还意味着权力(Jenkinsetal.,2009;Kelty,2013),因为它唤醒了个体的主体意识,也改变了个体与媒介内容间的关系(Jenkinsetal., 2009),个体不再被动于媒介中心对其的建构与规训,而是积极地参与到信息的发布活动中。


第三,从权力关系的层面来看,新媒体的赋权功能日渐凸显,使原来等级森严的权力结构受到挑战。简单来说,媒介中心因新媒体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失去了信息发布权的垄断优势,从而改变了“媒介中心—个体”权力关系中原有的少数对多数的信息传播模式,传播主体多元化的格局日渐成型。此外,参与文化有效地增强了个体的思辨能力、表达能力和行动能力,从而稀释了媒介中心的统治与支配权力。在新媒体技术和参与文化的双重加持下,赋权的效果得到进一步彰显。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尝试引入吉登斯的控制辩证法思想,将其与信息传播新模式相结合,提出新的传播模式——控制辩证模式(见图12),以观照新的“媒介中心—个体”权力关系。

(一)控制辩证法
简单来说,吉登斯的控制辩证法中的个体是具备“改变”能力的行动者,他“能够介入、干预这个世界,或是能够摆脱这种干预,同时产生影响事件的特定过程或事态的效果……能够(在日常生活流中周而复始地)实施一系列具有因果关系性质的权力,包括那些影响他人所实施之权力的权力”(吉登斯,1998:76)。自主与依赖关系是控制辩证法的核心观点。媒介中心与个体之间的自主与依赖的关系,体现在个体可以借助某种方式对媒介中心实施强大的影响。以色列驻纽约领馆前发言人梅纳车姆·夏勒夫(Menachem Shalev)的言论能够更直接说明这一问题,他说“……新闻记者、编辑和政治家们如果知道将在几小时里面接到数以千计的愤怒的电话,那么他们就要三思而后行才对以色列进行批评。犹太游说集团拿手的就是组织压力活动”(米尔斯海默&沃尔特,2009:252)。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与普及则是使这种个体与媒介中心之间的愤怒言论有变成公开的传播行为的可能,亦可能绕过已有的媒介中心直接面向其它个体进行信息的大众传播。


(二)控制辩证模式
控制辩证模式旨在说明个体与媒介中心(C1、C2)之间和“机构性的媒介中心”(C1)与“个体性的媒介中心”(C2)之间的控制辩证关系。“消极控制”是个体控制C1的主要手段,“积极控制”是C2控制C1的主要手段。因为咨询模式和注册模式都是指一种主动获取信息行为,所以我们将这两个模式合并为了“咨询注册模式”。本模式中的训示模式则和原有训示模式的意义相同。接下来需要重点说明的便是消极控制和积极控制,这两种控制类型及其所揭示的关系也是控制辩证模式的核心内容。


1.积极控制和消极控制

以赛亚·伯林(柏林,2015)曾将自由划分为“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消极的自由”是免于(freedom from)的自由,“积极的自由”则是去做(freedom to)的自由。


个体与媒介中心之间是“免于”的自由,即个体在消费了媒介中心发布的信息之后,通过各种方式向媒介中心表达自身对其发布的信息和信息发布的程序的喜欢或憎恶的行为,并希望媒介中心自身能够积极地回应这些诉求,或删改其所发布信息中的不足或偏颇之处。在这个过程中,因为媒介中心保留了对信息的发布和发布的程序的最大控制权,个体缺乏控制这些的能力,所以我们称其为消极控制。


个体性的媒介中心享有的则是“去做”的自由,即个体性的媒介中心可以不受机构性的媒介中心干预,能够直接面向个体自行确立信息的发布和信息发布的程序,并在机构性的媒介中心之外形成新的话语中心,从而实现对机构性的媒介中心的积极控制。


2.控制辩证模式中的信息流向
信息传播新模式的信息流向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征:(1)个体被动地接受媒介中心发出的信息;(2)个体被动地向媒介中心传递信息;(3)媒介中心被动地向个体传递信息。控制辩证模式的信息流向除了包含上述情况外,还包括了从个体主动地、积极地向媒介中心传递信息的情况,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的个体可以像对话模式中那样,自主地选择信息的发布和信息发布的程序。消极控制是信息从个体流向机构性的媒介中心,而积极控制是信息从个体性的媒介中心流向机构性的媒介中心。


结语

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诸如“用户生产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和“生产型消费者”(Produser)等概念的出现,都不同程度上说明个体不再只是被动地接受媒介中心的信息,而是可以参与到媒介中心的内容的分享与生产过程中的。自媒体的发展更是表明,个体已经不再需要依赖已经有的媒介中心才能发声的惯例,而是可以自己直接面向其它个体进行大众传播实践的。上述种种迹象表明,信息传播新模式及其后续的改进模式所用的媒介中心对个体的控制的分析路径,已然不能完整地观照当下信息传播的实践了,个体对媒介中心的消极控制、个体性的媒介中心对机构性的媒介中心的积极控制已然成为了现实。因此我们需要辩证地看待个体与媒介中心、机构性的媒介中心与个体性的媒介中心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引入了吉登斯的控制辩证法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传播的控制辩证模式,希望通过此举得以为更完整地检视当下的信息传播实践提供分析框架。当然,控制辩证模式的理论阐释力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的学术对话与研究实践检验。


本文系简写版,参考文献从略,原文刊载于《国际新闻界》2017年第8期。

文中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期执编: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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