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事,十堰10名党员干部被严肃查处,其中4人被“双开”!
“说到底还是侥幸心理在作祟,现在内心极其懊悔,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本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党纪条规,我却因饮酒触犯了党纪国法,我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近日,说到当日酒后驾车一事,十堰市直单位正科级党员干部余某某悔不当初。
随着醉驾入刑
很多酒驾醉驾行为被曝光示众
可即便如此
以身试法的酒司机仍层出不穷
据了解
多数交通事故均与酒后驾驶有关
酒驾醉驾已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自2016年7月派驻机构改革以来,派出市直机关纪工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共审理市直机关党员科级干部酒驾醉驾案件10起,其中4人被“双开”。此外,派出市直机关纪工委利用市直机关重点岗位关键领域中层干部培训班和机关纪委书记培训班,对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进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狠刹了党员干部酒驾歪风。
公职人员酒驾,怎么处分?
党纪严于国法
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
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而对酒驾醉驾的处分
有的是党内警告
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而有的则要开除党籍
开除公职
为什么呢?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影响了党员形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对于党员干部而言,酒后驾车不仅要接受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还要受到严厉的党纪政务处分,这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必然之举。”市纪委派出市直机关纪工委副书记车明说。
酒驾害人又害己
党员干部更应起好带头作用
切勿酒驾!
丹江口通报6名开会“不走心”干部
开会时
在会场内打电话、玩手机
中途溜号、眯眼打盹……
上面这些行为
纪委会怎样管?
一起来看看
为严肃工作纪律,整肃会风会纪,市纪委决定对6名不认真参会、笔记记录简单的党员干部予以通报批评……
日前,丹江口市纪委下发通报,公开批评6名开会“不走心”的干部。通报文件后还附有该市纪委执纪监督室制作的会议笔记统计表,参会干部会议笔记情况一目了然。
8月24日
丹江口市召开
扫黑除恶工作督办推进会
会后对76名参会人员会议笔记进行突击检查
发现6名干部“记录不全、内容简单”
最少的仅记录了会议标题、主持人和议程
一共56个字
另外5人的笔记也只有100多字
会风即作风。此前,丹江口市集中整治会议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肃会风会纪,对会场内打电话、玩手机、顶替代会、中途溜号、眯眼打盹等行为进行口头教育或通报批评。
会风扭转
“正襟危坐”是否就“心无旁骛”?
此次突击检查会议笔记
让一些思想松懈
作风漂浮的干部“现出原形”
“今后将常态化发布参会情况通报,驰而不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丹江口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张晓洁说。
来源 | 秦楚网、湖北日报
见习编辑 | 杨坤 终审 | 邓华
开会要“走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