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市直事业单位区域内公务出行,交通费这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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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步推进我市市直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规范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管理
日前
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
《十堰市市直事业单位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市直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今后,在十堰城区,东以市区辖区为界,南至大川镇、茅塔乡政府,西至张湾区柏林镇政府(西南至西沟乡政府、西北至十天高速公路),北至十堰高铁站,在面积约440平方公里范围内,公务出行可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报销规定
《办法》规定
各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
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取消车辆数量
运行成本和改革前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情况
在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
改革前支出和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前提下
从严确定
报销额度规定
1.各单位工作人员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每月报销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市级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2.确因工作需要当月超出的,年度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总额度不得超过市级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交通补贴总额度。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报销规定
《办法》明确,工作人员区域内公务出行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据实报销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
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不得报销
工作人员区域内公务出行使用本单位保留公务用车或租用社会车辆出行的,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已按规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不得报销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
未经批准出行及超标准开支费用不予报销
《办法》要求,不得以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对未经批准出行以及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区域外公务出行可参照
《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
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在市级党政机关混岗使用或临时借调的
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区域内公务出行
由现实际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
报销区域内公务出行交通费用
不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其他工作人员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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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十堰晚报
编辑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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