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十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提高,快看涨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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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条
事关民生的好消息!
日前
市政府办在十堰政府网上发布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社会救助
保障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和孤儿养育标准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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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0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630元/人/月,调整为660元/人/月。
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530元/人/月,调整为560元/人/月。
调整
02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堰市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4980元/人/年(415元/人/月),统一为5220元/人/年(435元/人/月)。
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4320元/人/年(360元/人/月),统一为4560元/人/年(380元/人/月)。
调整
03
农村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
十堰市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基本生活费为6840元/人/年(570元/人/月),郧阳区、 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基本生活费为5940元/人/年(495元/人/月)。
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全自理对象照料护理费1200元/人/ 年(10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不低于2400元/人/年(20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不低于4800元/人/年(400元/人/月),最高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确定。
调整
04
城市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
十堰市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基本生活费为10320元/人/年(86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为5520元/人/年(460元/人/月);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基本生活费为8760元/人/年(73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为4680元/人/年(390元/人/月)。
调整
05
孤儿养育标准
十堰市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32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116元/人/月。
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12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792元/人/月 。
调整
06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通知》要求
执行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后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
纳入保障范围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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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吴楠
来源 | 十堰政府网
编辑 | 杨坤 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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