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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又一改革实施方案出炉!事关所有人

十堰发布 2020-10-29



来源十堰晚报

微信合作服务/0719-8622235



生态环境关系人民福祉
关系民族未来大计
保护生态环境就像保护我们的眼睛
损害生态环境要“应赔尽赔”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损害生态环境要赔偿了!”昨日,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科长崔亮拿着新鲜出炉的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欣喜之情溢于言表——“有了这一‘杀手锏’,十堰的天会更蓝、水会更净、空气质量会更好。


损害必赔
明确赔偿权利与义务

  近日,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炉。

       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由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其中,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在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汉江流域(十堰境内)汉江干流、丹江口水库、黄龙滩水库、潘口水库,汉江支流堵河、滔河、 天河、金钱河、南河等国家二级以上水功能区,生态红线保护区和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包括这些费用


  据了解,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是赔偿义务人,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人民政府可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并依法提起诉讼。


赔偿磋商
磋商未达一致可提起诉讼

      方案指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上,要树立环境资源具有生态功能价值的理念,坚持有错必改、违法必究、损害必赔、应赔尽赔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应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及时就相关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采取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措施,支持政府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保障生态环境修复。


      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原位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实行替代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年底前

我市还将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并开展相关改革实践

力争到2020年构建责任明确、渠道畅通

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

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事关每个十堰人的生活环境
让十堰的天更蓝、水更净、空气更好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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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徐正国  特约记者 | 叶相成
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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