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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全体公职人员,这部法律正在征求意见…

十堰发布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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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昨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年8月22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草案就首次全文对外公布了。


草案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6条。


草案中的亮点

 

本法中的公职人员指哪些?

 
(一)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政务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草案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再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公职人员已经退休或已经死亡怎么办?

 

草案明确,作出处分决定前公职人员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不是公职人员,或者已经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草案第二十八条明确: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 属于国家财产的,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无法没收、追缴的,可以提请有关机关协助。 对于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受到降级以上处分,应在一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草案规定,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调查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职;

 

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提拔、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公职人员受到处分的,应当将处分决定存入其本人档案;

 

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草案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申请复审、复核。

 

复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什么是“政务处分”


这个名词出现的背景,是近年来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


它最早出现在2018年2月。当时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有个通报,称当年1月份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058起,处理564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327人。
 
进入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务处分”这一法律概念。这也表明政务处分正式成为法律概念,代替《公务员法》中的行政纪律处分。
 
简单来讲,政务处分是指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惩戒


制定政务处分法,是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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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长江日报

编辑 | 孟楠   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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